第3條
除非局長信納根據第(1)款批予豁免可能引致的生物安全不利影響,屬可接受或可加以管理,否則局長不得批予該項豁免。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3條
除非局長信納根據第(1)款批予豁免可能引致的生物安全不利影響,屬可接受或可加以管理,否則局長不得批予該項豁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