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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條

第1條

局長可就下列所有或任何事宜訂立規例 —— (a) 訂明屬第26(1)(a)、(b)或(c)條所指的基因改造生物在輸入或輸出時須附同的文件; (b) 訂明第26(5)條中訂明百分比的定義的(a)段中所提述的百分比; (c) 使《議定書》文書的任何部分能夠在經修改或不經修改的情況下,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d) 一般性地為更妥善施行本條例的目的,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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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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