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署長在接獲第(1)(a)款所指的通知後,可 —— (a) 指示獲授權人員在合理時段內,進入用於育養已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的地方或處所,以處置該生物;或 (b) 指示上述人士處置該已釋出的生物。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3條
署長在接獲第(1)(a)款所指的通知後,可 —— (a) 指示獲授權人員在合理時段內,進入用於育養已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的地方或處所,以處置該生物;或 (b) 指示上述人士處置該已釋出的生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