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任何人如已根據第(1)(b)款提交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第5條並不禁止該人在提交申請當日至對申請的決定根據第18條被記入紀錄冊當日的期間,明知而育養該處於向環境釋出的狀態的已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5條
任何人如已根據第(1)(b)款提交基因改造生物核准申請,第5條並不禁止該人在提交申請當日至對申請的決定根據第18條被記入紀錄冊當日的期間,明知而育養該處於向環境釋出的狀態的已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