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
就輸出該生物往其他地方向當地主管當局作出的任何通知的結果及目的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16條
就輸出該生物往其他地方向當地主管當局作出的任何通知的結果及目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