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基因改造生物或其產品(即源於基因改造生物並經過加工的材料,其中含有透過使用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可檢測到的新異組合的可複製性遺傳材料)所涉及的風險,須結合存在於可能的潛在接收環境中的、未經改變的受體或親本生物體所構成的風險,予以考慮。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基因改造生物或其產品(即源於基因改造生物並經過加工的材料,其中含有透過使用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可檢測到的新異組合的可複製性遺傳材料)所涉及的風險,須結合存在於可能的潛在接收環境中的、未經改變的受體或親本生物體所構成的風險,予以考慮。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