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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2條

第2條

基因改造生物或其產品(即源於基因改造生物並經過加工的材料,其中含有透過使用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可檢測到的新異組合的可複製性遺傳材料)所涉及的風險,須結合存在於可能的潛在接收環境中的、未經改變的受體或親本生物體所構成的風險,予以考慮。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就基因改造生物可能帶來的生物安全不利影響的風險評估的規定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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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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