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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3條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 第3條

第3條

風險評估須採取下列步驟(視何者屬適當而定) —— (a) 鑑別在可能的潛在接收環境中,可能會對生物多樣性產生不利影響的、與基因改造生物相關的任何新異基因型及表型性狀; (b) 在顧及所涉基因改造生物暴露於可能的潛在接收環境的程度及暴露類型的情況下,評價產生這些不利影響的可能性; (c) 評斷一旦產生此種不利影響便會出現的後果; (d) 根據對產生不利影響的可能性及其後果的評斷,估計基因改造生物所構成的總體風險; (e) 就所涉風險是否可以接受或可加以管理提出建議,包括在有需要的情況下訂立該等風險的管理策略; (f) 在風險程度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可針對令人關注的具體問題要求提供進一步資料,或採用適宜的風險管理策略,或在可能的潛在接收環境中對基因改造生物進行監測。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就基因改造生物可能帶來的生物安全不利影響的風險評估的規定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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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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