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8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86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孔福平律師
- 被告
-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