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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橋簡字第2號

撤銷贈與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呂維翰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蔡麗靜/曾美華
參加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德龍
參加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謝宗佑
被告
郭宸睿
被告
張菊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郭宸睿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9分之1)於民國114年5月5日所為贈與被告張菊濤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其中兩造及參加人陳述並依同項規定,引用兩造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陳述。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民法第244條所定撤銷權之行使,係以維護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債權人之總擔保為目的,債權人之撤銷債務人行為,不論有償或無償,均以其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為要件。所謂有害及債權,係指債務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致其財產減少或債務增加,使債權不能受完全之清償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1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所謂有害債權,係指債務人減少其積極財產,或增加消極財產,因而削弱共同擔保,使債權人受有損害而不能受完全之清償而言。又債權人應保全之債務人責任財產,以債之關係成立時之狀態為準,至債權人之債權於詐害行為時是否已屆清償期,則非所問(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6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被告郭宸睿前於訴外人騰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7月19日(下稱騰明公司)向原告借款時擔任連帶保證人,嗣騰明公司未按期繳付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428萬486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而郭宸睿於114年5月15日將其所有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9,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給其配偶被告張菊濤等事實,有地籍謄本、綜合融資契約、本票、授權書、高雄市仁武地政事務所函及所附登記資料可參,且被告對此部分事實並未爭執,堪以認定。又依上開登記資料,被告間辦理上述移轉時,所填寫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因為「配偶贈與」(本院卷第53頁),可見原告主張被告之間為無償移轉,並非無稽;至被告雖辯稱張菊濤曾幫郭宸睿出過修墳的錢,並非無償等語,但並未就此舉證或聲請調查,所辯尚難憑採。被告所為贈與系爭土地之無償行為,已致郭宸睿之責任財產減少,客觀上減少其清償能力,且郭宸睿於113年5月16日提供給原告之個人資料表尚記載名下財產尚有系爭土地1筆,於114年7月25日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名下財產只剩汽車1台(本院卷第141-145頁),顯然不足以清償上述高額債務,故依上開事證,堪認被告所為已影響郭宸睿償債能力而有害於原告上述債權之實現;至被告雖辯稱郭宸睿尚有其他收入及存款可維持清償能力等語,但並未就此舉證,尚難憑採。又被告另辯稱其移轉土地時,騰明公司尚未違約,故其代償責任尚未發生等語,但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債權人應保全之債務人責任財產,以債之關係成立時之狀態為準,至債權人之債權於詐害行為時是否已屆清償期,則非所問,業如前述,被告所辯自難憑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核屬有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於114年5月5日所為贈與行為,及114年5月1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5年度橋簡字第2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行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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