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柏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柏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楊柏勛①因偽造文書及詐欺案件經本院98年度簡字第126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各3月,②偽造印文及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1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③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④詐欺案及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次、8月、1年3月3次、1年2月2次,上開①②③④案件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538號定應執行刑4年3月。⑤詐欺案件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63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6次、11月1次、5月6次、9月2次、4月6次、8月次,並定應執行刑3年6月。⑥詐欺案件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14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次、7月21次、5月3次、9月9次、8月、1年2月,並定應執行刑3年10月。⑦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3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次、1年9 月1次、8月9次、1年2月、11月4次、7月38次、1年6月1次、1年、4月12次、9月7次、5月9次、1年5月1次、2年1次、1年10月1次,並定應執行刑5年4月,均經確定在案。
三、茲檢察官聲請如附表之上述①至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被告先前另於⑧.民國(下同)96年3月12日犯詐欺案,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6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97年3月31日確定。⑨.95年1月19日犯詐欺案,經本院99年度簡字第8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99年7月20日確定。上述⑧.⑨.兩案經本院99聲字第1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部分,不在本裁定範圍內,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