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葉明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4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柏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柏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楊柏勛①因偽造文書及詐欺案件經本院98年度簡字第126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各3月,②偽造印文及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1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③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④詐欺案及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次、8月、1年3月3次、1年2月2次,上開①②③④案件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538號定應執行刑4年3月。⑤詐欺案件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63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6次、11月1次、5月6次、9月2次、4月6次、8月次,並定應執行刑3年6月。⑥詐欺案件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14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次、7月21次、5月3次、9月9次、8月、1年2月,並定應執行刑3年10月。⑦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3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次、1年9 月1次、8月9次、1年2月、11月4次、7月38次、1年6月1次、1年、4月12次、9月7次、5月9次、1年5月1次、2年1次、1年10月1次,並定應執行刑5年4月,均經確定在案。

三、茲檢察官聲請如附表之上述①至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被告先前另於⑧.民國(下同)96年3月12日犯詐欺案,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6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97年3月31日確定。⑨.95年1月19日犯詐欺案,經本院99年度簡字第8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99年7月20日確定。上述⑧.⑨.兩案經本院99聲字第15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部分,不在本裁定範圍內,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4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