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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智簡字第42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葉明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42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榮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594號),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劉榮奇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劉榮奇前有五次犯仿冒商標衣褲而被查獲之紀錄,分別為:

①100年2月18日在南投縣南投市○○街000號前被查獲,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埔智簡字第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101年5月31日確定。

②100年4月15日在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前攤位被查獲,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智簡字第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101年3月29日確定。

③101年1月26日彰化縣和美鎮○○路00號前被查獲,經本院101年度智簡字第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102年2月19日確定。

④101年3月3日在嘉義縣朴子市第二市場攤位被查獲,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智簡字第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101年8月29日確定。上述①②③④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尚未執行完畢)。

⑤101年4月29日在嘉義市西區康樂街與永和街口攤位被查獲,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智簡字第33號判決、101年度智簡上字第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102年1月3日確定(102年5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㈡劉榮奇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業經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威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現仍均於專用期間內,指定使用於如附件1至8所示之多種商品,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此等之商標。復明知其於100年1月間,在臺北市松山區五分埔商圈,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0元價格,向姓名年籍不詳者販入之衣服一批,均係未經普威公司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如附表所示註冊商標,為仿冒商品,先前101年4月29日㈠⑤案件中已查扣部分,且遭判決確定,但仍有眾多庫存品未被查獲扣押,劉榮奇抱僥倖心理,欲清除庫存,不知警惕,另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2年5月15日,在彰化縣二林鎮○○路0段000號騎樓,公然陳列未遭查扣之上開仿冒商品,並以每件外套500元、polo衫200元等價格,出售給不特定顧客謀利。嗣於同日11 時許,為警在上述騎樓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之未及出售之上開仿冒衣物60件。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劉榮奇於警詢時、本院訊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郭智欽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表、蒐證照片、上開仿冒衣物60件扣案足憑,被告罪行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透過網路方式而販賣罪。被告有事實欄內之㈠⑤執行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查註紀錄表乙紙附卷可稽,其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㈡審酌被告有多次違反商標法之前科,又販售仿冒商標商品,漠視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法令規範,對商標權人之營收、商譽造成損害,並累及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形象,惟衡之其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用之物,應依同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明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條
(罰則)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名稱      │數量  │持有人│所侵犯之商標權人、商標號、註冊│
│號│          │      │      │類別                          │
│  │          │      │      │                              │
├─┼─────┼───┼───┼───────────────┤
│1 │鬼洗、地藏│共41件│劉榮奇│普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  │小王外    │      │      │(鬼頭圖案)、00000000(      │
│  │套、褲子  │      │      │ONIARAI文字)、00000000(鬼頭 │
│  │          │      │      │圖案、00000000(鬼洗文字)、  │
│  │          │      │      │00000000(地藏小王圖案)、    │
│  │          │      │      │00000000(地藏小王文字)、    │
│  │          │      │      │00000000(JIZO文字)00000000(│
│  │          │      │      │鬼頭圖案)                    │
├─┼─────┼───┼───┼───────────────┤
│2 │鬼洗、地藏│共19件│劉榮奇│同上                          │
│  │小王      │      │      │                              │
│  │POLO衫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智簡字第42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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