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8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385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宏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582
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蕭宏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及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三場,並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蕭宏傑於民國100 年10月間,在蔡奇原邀請加入以謝振得為首之詐騙集團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之際,並未即應允,後至100 年【起訴書於「犯罪事實」及「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等欄內,均明顯誤載為「102 年」,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並獲蕭宏傑之同意】10月底某日,於盧俊沛再度邀請其加入該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並告知可獲取所提領金額之百分之二之報酬時(嗣報酬改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一),因其已一段期間無工作致缺錢度日,乃同意加入擔任車手,並自斯時起,與盧俊沛、蔡奇原、謝振得等人間,互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適該詐騙集團成員自100年8月間起,即透過交友網站與賴文彬認識,佯稱加入「鑫辰運動網」為會員,投資外國博奕球類獲利可觀云云,使賴文彬陷入錯誤而參加投資,並以此為由,接續向賴文彬行騙,而在賴文彬欲獲利了結時,接續同一詐欺決意,以須繳納稅金、提供擔保金云云,使賴文彬陷於錯誤,致賴文彬在蕭宏傑加入該詐騙集團如附表所示之期間內,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各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進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於詐騙得逞後,蕭宏傑即與盧俊沛等人分工前往提領詐騙所得之款項,再交由蔡奇原處理,蕭宏傑前後因而獲得約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之報酬。嗣賴文彬察覺有異,乃報警而循線查獲上情(謝振得、蔡奇原、盧俊沛及附表所示之帳戶提供者,另經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案經賴文彬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蕭宏傑所犯之本案犯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述犯罪事實,迭據被告蕭宏傑於警、偵訊坦承不諱(見嘉縣警刑偵三字第0000000000號卷一《下稱:警卷㈠》第201至203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582號卷《下稱:偵卷》第20頁及反面),核與證人即共犯蔡奇原(見警卷㈠第191至195頁)、盧俊沛(見警卷㈠第196至199頁)、證人即被害人賴文彬(見警卷㈠第242至246頁)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證人即附表帳戶提供者魏子涵、童永承、李朝相、鄭志成、陳其春、林玉妹、侯宏禎、盧俊宏、李嘉龍、王鈺庭等於警詢或偵查中之陳述可參;復有被害人賴文彬遭詐騙後前往匯款之匯款憑證、如附表所示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以及本件詐騙集團與被害人賴文彬間透過網路聯繫之網頁列印資料、被害人遭騙後向警方報案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述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共同正犯,於合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中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施之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雖在詐騙集團中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角色,而未分擔詐騙被害人之行為,但被告既與共犯謝振得、蔡奇原、盧俊沛等人間就詐欺取財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且詐騙集團之分工角色缺一不可,亦即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所實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925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與共犯蔡奇原、盧俊沛、謝振得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件如附表所示期間內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及該詐騙集團成員對被害人賴文彬之詐騙,致使被害人接續多次匯款,係基於同一個犯意決意下接續實施之行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僅論以接續犯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未有犯罪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正值青年,非無謀生能力,卻僅因一時無工作缺錢,即受邀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角色,使該犯罪集團在分工上不致於造成斷層,而得以接續利用被害人之人性上弱點,一再向被害人詐騙財物,傷害人與人之間之信賴關係,在在嚴重破壞社會之經濟秩序與善良風俗,並使被害人因此蒙受財物上之鉅額損害,所為至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在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其於該詐騙集團內僅分擔領款之角色,尚非犯罪集團內之核心要角,所獲取之報酬亦屬有限;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廚師工作之生活狀況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末按緩刑之制度,旨在藉由宣告刑之暫緩執行,讓受刑人有自新之機會,以免因一次之過錯,即受刑罰之處罰。亦即期待受刑人在緩刑期間,能記取教訓,知所悔悟,不再犯罪,以達刑期無刑之目的。本件被告未有犯罪前科,以及因一時無工作缺錢度日而失慮致觸犯刑章,已如前述;惟其於犯後能坦承犯行、深知悔悟,並已謀得一份穩定工作,足見被告尚知向善自食其力。被告雖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但被害人仍可循民事法律途徑請求賠償以獲得救濟。是本院綜合考量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4 年,以啟自新。但慮及被告所為之危害性,以及其僅因缺錢即不顧掙錢方法之合法性,顯見其法治觀念不足,是為使被告能從中記取教訓,並強化其法治觀念,俾免其日後再度犯罪,乃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向公庫支付4萬元;及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三場,及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導正其觀念,並促其約束自身行為。又倘被告未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曉崙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日 期 │匯款金額│帳戶提│ 帳 號 │匯入銀行│匯款銀行│ │ │(年/月/日)│(新臺幣│供者 │ │ │ │ │ │ │/元) │ │ │ │ │ ├──┼──────┼────┼───┼───────┼────┼────┤ │ 1 │100/10/31 │300,000 │魏子涵│00000000000 │土地銀行│台北富邦│ │ │ │ │ │ │白河分行│士林分行│ ├──┼──────┼────┼───┼───────┼────┼────┤ │ 2 │100/10/31 │300,000 │童永承│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台北富邦│ │ │ │ │ │ │嘉義分行│士林分行│ ├──┼──────┼────┼───┼───────┼────┼────┤ │ 3 │100/10/31 │190,000 │李朝相│000000000000 │新光銀行│台北富邦│ │ │ │ │ │ │中壢分行│士林分行│ ├──┼──────┼────┼───┼───────┼────┼────┤ │ 4 │100/10/31 │110,000 │李朝相│000000000000 │新光銀行│臺灣銀行│ │ │ │ │ │ │中壢分行│士林分行│ ├──┼──────┼────┼───┼───────┼────┼────┤ │ 5 │100/11/01 │400,000 │魏子涵│00000000000 │土地銀行│台北富邦│ │ │ │ │ │ │白河分行│士林分行│ ├──┼──────┼────┼───┼───────┼────┼────┤ │ 6 │100/11/01 │400,000 │童永承│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台北富邦│ │ │ │ │ │ │嘉義分行│士林分行│ ├──┼──────┼────┼───┼───────┼────┼────┤ │ 7 │100/11/01 │300,000 │李朝相│000000000000 │新光銀行│台北富邦│ │ │ │ │ │ │中壢分行│士林分行│ ├──┼──────┼────┼───┼───────┼────┼────┤ │ 8 │100/11/10 │450,000 │魏子涵│00000000000 │土地銀行│臺灣銀行│ │ │ │ │ │ │白河分行│士林分行│ ├──┼──────┼────┼───┼───────┼────┼────┤ │ 9 │100/11/10 │450,000 │鄭志成│000000000000 │台北富邦│臺灣銀行│ │ │ │ │ │ │永吉分行│士林分行│ ├──┼──────┼────┼───┼───────┼────┼────┤ │ 10 │100/11/10 │450,000 │童永承│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臺灣銀行│ │ │ │ │ │ │嘉義分行│士林分行│ ├──┼──────┼────┼───┼───────┼────┼────┤ │ 11 │100/11/10 │300,000 │陳其春│000000000000 │合作金庫│台北富邦│ │ │ │ │ │ │斗六分行│士林分行│ ├──┼──────┼────┼───┼───────┼────┼────┤ │ 12 │100/11/10 │400,000 │李朝相│000000000000 │新光銀行│臺灣銀行│ │ │ │ │ │ │中壢分行│士林分行│ ├──┼──────┼────┼───┼───────┼────┼────┤ │ 13 │100/11/10 │450,000 │魏子涵│00000000000 │土地銀行│臺灣銀行│ │ │ │ │ │ │白河分行│士林分行│ ├──┼──────┼────┼───┼───────┼────┼────┤ │ 14 │100/11/11 │450,000 │童永承│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臺灣銀行│ │ │ │ │ │ │嘉義分行│士林分行│ ├──┼──────┼────┼───┼───────┼────┼────┤ │ 15 │100/11/11 │400,000 │鄧瑞新│00000000000 │國泰世華│國泰世華│ │ │ │ │ │ │五權分行│士林分行│ ├──┼──────┼────┼───┼───────┼────┼────┤ │ 16 │100/11/11 │400,000 │林玉妹│00000000000000│新竹國際│渣打銀行│ │ │ │ │ │ │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 │ 17 │100/11/11 │400,000 │李朝相│000000000000 │新光銀行│臺灣銀行│ │ │ │ │ │ │中壢分行│士林分行│ ├──┼──────┼────┼───┼───────┼────┼────┤ │ 18 │100/11/11 │400,000 │鄧瑞新│0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渣打銀行│ │ │ │ │ │ │花蓮分行│天母分行│ ├──┼──────┼────┼───┼───────┼────┼────┤ │ 19 │100/11/14 │440,000 │鄧瑞新│00000000000 │國泰世華│國泰世華│ │ │ │ │ │ │五權分行│士林分行│ ├──┼──────┼────┼───┼───────┼────┼────┤ │ 20 │100/11/14 │100,000 │魏子涵│00000000000000│彰化銀行│臺灣銀行│ │ │ │ │ │ │花蓮分行│士林分行│ ├──┼──────┼────┼───┼───────┼────┼────┤ │ 21 │100/11/24 │400,000 │林玉妹│00000000000000│渣打銀行│國泰世華│ │ │ │ │ │ │頭份分行│士林分行│ ├──┼──────┼────┼───┼───────┼────┼────┤ │ 22 │100/11/24 │300,000 │侯宏禎│00000000000000│郵局土庫│國泰世華│ │ │ │ │ │ │馬光 │士林分行│ ├──┼──────┼────┼───┼───────┼────┼────┤ │ 23 │100/11/24 │350,000 │盧俊宏│000000000000 │陽信銀行│國泰世華│ │ │ │ │ │ │社頭分行│士林分行│ ├──┼──────┼────┼───┼───────┼────┼────┤ │ 24 │100/11/25 │450,000 │李嘉龍│000000000000 │台北富邦│國泰世華│ │ │ │ │ │ │嘉義分行│士林分行│ ├──┼──────┼────┼───┼───────┼────┼────┤ │ 25 │100/11/24 │450,000 │王鈺庭│00000000000 │臺灣企銀│國泰世華│ │ │ │ │ │ │民雄分行│士林分行│ ├──┼──────┼────┼───┼───────┼────┼────┤ │ 26 │100/11/25 │200,000 │柯信億│0000000000000 │合作金庫│台北富邦│ │ │ │ │ │ │北嘉義分│士林分行│ │ │ │ │ │ │行 │ │ ├──┼──────┼────┼───┼───────┼────┼────┤ │ 27 │100/11/25 │450,000 │柯信億│000000000000 │京城銀行│國泰世華│ │ │ │ │ │ │興業分行│士林分行│ ├──┼──────┼────┼───┼───────┼────┼────┤ │ 28 │100/11/25 │400,000 │林玉妹│00000000000000│新竹國際│國泰世華│ │ │ │ │ │ │商業銀行│士林分行│ ├──┼──────┼────┼───┼───────┼────┼────┤ │ 29 │100/11/25 │250,000 │侯宏禎│00000000000000│郵局土庫│台北富邦│ │ │ │ │ │ │馬光 │士林分行│ ├──┼──────┼────┼───┼───────┼────┼────┤ │ 30 │100/11/25 │50,000 │侯宏禎│00000000000000│郵局土庫│台北富邦│ │ │ │ │ │ │馬光 │士林分行│ ├──┼──────┼────┼───┼───────┼────┼────┤ │ 31 │100/11/25 │300,000 │侯宏禎│00000000000000│郵局土庫│國泰世華│ │ │ │ │ │ │馬光 │士林分行│ ├──┼──────┼────┼───┼───────┼────┼────┤ │ 32 │100/11/25 │350,000 │盧俊宏│000000000000 │陽信銀行│國泰世華│ │ │ │ │ │ │社頭分行│士林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