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30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淑婷
- 選任辯護人
- 林克彥律師
陳國華律師
朱浩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4824號、第306 號、第308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3 年度偵字
第7320號、第7321號),經檢察官聲請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並改
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淑婷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甲所示偽造之印文或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與檢察官起訴書及併案意旨書之記載相同(如附件),茲引用之。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0 條、第215 條、第216 條、第217 第1 項、第220 條、第55條、第219 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彥君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甲 ┌────┬───────────┬───────────────────────────┐ │編號 │偽造之署押、印文及數量│備 記│ ├────┼───────────┼───────────────────────────┤ │1 │偽造林秋雲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2 │偽造劉宗豪署押共2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 │ │ ├────┼───────────┼───────────────────────────┤ │3 │偽造林素岑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 │ │ ├────┼───────────┼───────────────────────────┤ │4 │偽造劉家羽署押共2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 │ │ ├────┼───────────┼───────────────────────────┤ │5 │偽造陳國卿印文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6 │偽造蔡東晉印文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7 │偽造孔有楠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8 │偽造劉秉霖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9 │偽造劉宇庭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10 │偽造林啟發印文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11 │偽造蕭志欽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12 │偽造劉明謀印文共3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13 │偽造王年殿印文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14 │偽造曾燕令印文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15 │偽造李添泉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16 │偽造黃家榮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17 │偽造黃世斌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18 │偽造林志賢印文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19 │偽造林穎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20 │偽造王世華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21 │偽造邱莉英署押為「邱丹│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英」共2 枚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22 │偽造吳先汗印文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23 │偽造王瀛弘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24 │偽造蔣玉姿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25(併案│偽造林政雄署押1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附表編號│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1) │ │ │ ├────┼───────────┼───────────────────────────┤ │26(併案│偽造林慶原署押1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附表編號│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2 ) │ │ │ ├────┼───────────┼───────────────────────────┤ │27(併案│偽造徐永吉印文1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附表編號│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3) │ │ │ ├────┼───────────┼───────────────────────────┤ │28(併案│偽造蔡朝送印文1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附表編號│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4) │ │ │ ├────┼───────────┼───────────────────────────┤ │29(併案│偽造趙筱蓉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附表編號│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5) │ │ │ ├────┼───────────┼───────────────────────────┤ │30(併案│偽造吳碧涼印文1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附表編號│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6) │ │ │ ├────┼───────────┼───────────────────────────┤ │30(併案│偽造翁冠文印文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附表編號│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7) │ │ │ ├────┼───────────┼───────────────────────────┤ │31(併案│偽造趙麗琇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附表編號│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8)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