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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0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鮑慧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30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淑婷
選任辯護人
林克彥律師

      陳國華律師

      朱浩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4824號、第306 號、第308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3 年度偵字

第7320號、第7321號),經檢察官聲請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並改

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淑婷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甲所示偽造之印文或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與檢察官起訴書及併案意旨書之記載相同(如附件),茲引用之。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0 條、第215 條、第216 條、第217 第1 項、第220 條、第55條、第219 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彥君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鮑慧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甲
┌────┬───────────┬───────────────────────────┐
│編號    │偽造之署押、印文及數量│備                                                  記│
├────┼───────────┼───────────────────────────┤
│1       │偽造林秋雲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2       │偽造劉宗豪署押共2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                      │                                                      │
├────┼───────────┼───────────────────────────┤
│3       │偽造林素岑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                      │                                                      │
├────┼───────────┼───────────────────────────┤
│4       │偽造劉家羽署押共2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                      │                                                      │
├────┼───────────┼───────────────────────────┤
│5       │偽造陳國卿印文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6       │偽造蔡東晉印文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7       │偽造孔有楠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8       │偽造劉秉霖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9       │偽造劉宇庭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10      │偽造林啟發印文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11      │偽造蕭志欽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12      │偽造劉明謀印文共3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13      │偽造王年殿印文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14      │偽造曾燕令印文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15      │偽造李添泉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16      │偽造黃家榮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17      │偽造黃世斌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18      │偽造林志賢印文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19      │偽造林穎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20      │偽造王世華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21      │偽造邱莉英署押為「邱丹│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英」共2 枚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22      │偽造吳先汗印文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23      │偽造王瀛弘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24      │偽造蔣玉姿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        │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
│25(併案│偽造林政雄署押1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附表編號│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1)     │                      │                                                      │
├────┼───────────┼───────────────────────────┤
│26(併案│偽造林慶原署押1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附表編號│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2 )    │                      │                                                      │
├────┼───────────┼───────────────────────────┤
│27(併案│偽造徐永吉印文1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附表編號│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3)     │                      │                                                      │
├────┼───────────┼───────────────────────────┤
│28(併案│偽造蔡朝送印文1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附表編號│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4)     │                      │                                                      │
├────┼───────────┼───────────────────────────┤
│29(併案│偽造趙筱蓉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附表編號│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5)     │                      │                                                      │
├────┼───────────┼───────────────────────────┤
│30(併案│偽造吳碧涼印文1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附表編號│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6)     │                      │                                                      │
├────┼───────────┼───────────────────────────┤
│30(併案│偽造翁冠文印文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附表編號│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7)     │                      │                                                      │
├────┼───────────┼───────────────────────────┤
│31(併案│偽造趙麗琇署押共2 枚  │101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左下方親自出席簽章處及│
│附表編號│                      │委託書之簽名或蓋章欄處                                │
│8)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