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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4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朱政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4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耀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耀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耀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受刑人劉耀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則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核先敘明。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受刑人劉耀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92號、385號判決、101年度簡字第535號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政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
│  │罪  名│  宣 告 刑  │  犯罪日期    │              ├──┬─────┬──────┼──┬─────┬──────┤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    │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 │100年10月15日 │彰化地檢100年 │彰化│101年度易 │101年3月21日│彰化│101年度易 │101年4月10日│彰化地檢10│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              │度毒偵字第2015│地院│字第192號 │            │地院│字第192號 │            │1年度執字 │
│  │條例  │,以新臺幣1 │              │號            │    │          │            │    │          │            │第2016號  │
│  │      │千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 │100年10月16日 │彰化地檢100年 │彰化│101年度易 │101年3月21日│彰化│101年度易 │101年4月10日│彰化地檢10│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              │度毒偵字第2015│地院│字第192號 │            │地院│字第192號 │            │1年度執字 │
│  │條例  │,以新臺幣1 │              │號            │    │          │            │    │          │            │第2016號  │
│  │      │千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 │101年1月3日   │彰化地檢101年 │彰化│101年度簡 │101年3月30日│彰化│101年度簡 │101年5月3日 │彰化地檢10│
│3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              │度毒偵字第73號│地院│字第535號 │            │地院│字第535號 │            │1年度執字 │
│  │條例  │,以新臺幣1 │              │              │    │          │            │    │          │            │第2232號  │
│  │      │千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毒品危│有期徒刑4月 │100年5月24日  │彰化地檢101年 │彰化│101年度易 │101年5月28日│彰化│101年度易 │101年6月19日│彰化地檢10│
│4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              │度撤緩毒偵字第│地院│字第385號 │            │地院│字第385號 │            │4年度執緝 │
│  │條例  │,以新臺幣1 │              │31號          │    │          │            │    │          │            │字第597號 │
│  │      │千元折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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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42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