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55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賴宜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偵字第2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實
一、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2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販賣,竟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持用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聯絡工具。嗣於民國102年5月1日上午8時5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10時59分許,詳參勘驗筆錄),乙○○與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聯繫,以「買車」為暗號聯絡毒品交易事宜後,丙○○即前往約定地點洽談,並約定翌日交易見面。翌日丙○○先聯絡並搭載以為可以免費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友人甲○○,自臺中市出發前來彰化縣彰化市找乙○○,並於當天下午3時許到達乙○○經營之洗車廠內,乙○○即承上犯意,從口袋拿出1包甲基安非他命,倒入甲○○所自備吸食器內,由甲○○當場施用驗貨,待甲○○施用一部分確認品質後,告知丙○○該包甲基安非他命之品質不佳,致原本有意購買3兩數量之丙○○,僅以新臺幣(下同)4萬3千元之代價,向乙○○購買該包甲基安非他命(約1兩重)。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令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據以認定事實之各項傳聞證據,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列之傳聞例外規定,本得作為證據外,其餘亦經檢察官、被告乙○○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頁),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就上開證據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存在,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上開證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卷附非供述證據均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違法取得或製作之物,自得採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被告乙○○固坦承於102年5月1日、2日均曾以事實欄所載之行動電話門號與證人丙○○聯繫,丙○○也於雙方聯繫後到其位於彰化縣彰化市之洗車廠見面,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自己也有從事中古車買賣,當時是伊手上有1台三菱牌的中古轎車,丙○○有興趣,就過來看,伊以10萬5千元購買,欲以11萬元出售,丙○○當天自己前來看車,因為車子有擦撞痕跡,丙○○要求烤漆未果,就沒有購買云云。經查:
一、涉及販賣、轉讓毒品之案件,仍應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及自由心證原則,綜合各種直接、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有無之基礎。再施用或購買毒品者所稱其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良以毒品買受者之指證,其憑信性於通常一般人已有所懷疑,尚難確信其為真實。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規定,其供出毒品來源而破獲者,復得減輕其刑,則其指證之真實性猶有疑慮,是購買毒品者之指證,其真實性有待其他必要證據加以補強。茲所謂必要之補強證據,固不以證明販賣毒品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以與購買者之指證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為前提,其經與購買者之指證綜合判斷,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施用者之指證為真實者,始得為有罪之認定。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既係毒品,無論持有、施用、販賣,均屬違法,為治安機關所嚴查,乃眾所週知,是毒品交易通常係於隱密下進行,於通訊中亦鮮有明白直接以「毒品」、「海洛因」或「安非他命」等名稱或相近之用語稱之,幾均以暗語或彼此已有默契之含混語意而為溝通,則檢警合法執行通訊監察所得內容中,雖雙方未明示購買毒品,苟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仍得據以認定毒品交易行為之存在。
二、本案證人丙○○於偵訊時具結證稱:102年5月2日當天下午3時許有開車載甲○○到被告位於彰化市之洗車廠,向被告購買1兩價值4萬3千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有自備玻璃球管吸食器,並在洗車廠的小房間當場施用,伊原來計畫購買3兩,約11萬元,因為甲○○施用後表示品質不是很好,所以就只有購買1兩等語(見103年度他字第6402號卷〈下稱6402號卷〉第20頁);於本院審理時復結證稱:「我們之前有先見面,當面講好,是在被告經營的洗車廠講的,之後再電話聯絡。..我就是跟乙○○講說我要買一兩的(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我帶甲○○去試,甲○○說品質不是很好,所以我本來要購買三兩,但是之後只有購買一兩。..只有帶甲○○去過這1次」等語(見本院卷第160頁及反面、第162頁反面)。另證人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則均具結證稱;102年3、4月間丙○○曾告知若有興趣可以一起去其朋友那裡施用免費的甲基安非他命,某日丙○○打電話相約前往施用毒品,並要求伊要帶吸食器前往,丙○○只有這一次有要求伊要帶吸食器外出,伊就坐車到臺中市東海大學附近找丙○○,再由丙○○開車共同前往彰化市某洗車廠,丙○○就帶伊進去一個小房間,接著被告就拿出一小包東西,倒出一點放在吸食器內供伊施用,離開前伊看到丙○○拿走該小包毒品,並且交給被告一包紙袋,因為丙○○當天有去銀行領錢,伊認為紙袋裡應該是金錢,在本案警員偵辦前,伊與被告只有見過這次面等語(見6402號卷第25頁及反面、本院卷第107-109頁)。被告及辯護人雖均稱證人丙○○係因自己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為冀求以供出上手得以減輕其刑之方式獲得刑之寬減,始為不實之證述云云。然查,證人丙○○縱因供出其毒品來源係被告乙○○而得以減輕其刑,其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但本案不唯證人丙○○於偵訊、本院審理時均於知悉偽證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後,仍具結擔保其證詞之可信度,並為上揭證述內容,且觀其證述內容,與另一證人甲○○之證詞大致相符,本院衡以上情,及上開2證人於偵、審時,均係在不同日期出庭作證,較難有串證之可能,卻均為相似之證述,又該2證人證述內容亦與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對話情節一致(此部分詳如後述),證人甲○○之證述自得為本案之補強證據,是上開2證人之證詞均可採信,被告及辯護人徒因證人丙○○就本案之判決結果有利害關係,即否認上開2證人之證詞,顯非的論。辯護人雖另稱證人甲○○證稱證人丙○○是去銀行領錢購買毒品,與證人丙○○證述是從家裡帶錢不符,又證人丙○○原欲購買3兩毒品只需要10萬5千元,購買1兩卻要4萬3千元,也不合理等語。惟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時間太久,已經忘記細節,事實上其也是看了通訊監察譯文以後,才能確認是哪一天向被告購買此次毒品等語(見本院卷第163頁);又證人甲○○當時係證稱有看到丙○○去領錢,但並未能確定丙○○是否將錢放進交付給被告的牛皮紙袋裡面等語(見本院卷第108頁反面),是縱使證人丙○○當天確實有提領現金之行為,所領取之現金與其購買毒品之款項有無關聯,亦未可知,況不論證人丙○○現金來源為何,均不影響其交付現金向被告購買毒品之事實。至於證人所稱毒品1兩價格4萬3千元,與3兩價格10萬5千元之比例不同,此或係基於購買數量較多,單價較低之一般交易習慣,並無違背經驗法則之處。另本案不論是證人丙○○、甲○○之證述或依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可參附表)所示,102年5月2日上開2證人互相聯繫後,係由證人甲○○自行前往證人丙○○住處會合,再由證人丙○○搭載甲○○前往被告之洗車廠,辯護人稱上開2證人就此部分證述內容有所矛盾,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經細繹卷附證人丙○○與被告、證人甲○○及案外人陳玉金於102年5月1日、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本院卷第48-50頁、第122頁及反面、第126-128頁),並將渠等對話內容依時間順序排序如附表所示,足知證人丙○○於102年5月1日與被告聯繫,詢問「車輛車況」並相約翌日前往被告經營之洗車廠後,翌日中午證人丙○○聯繫證人甲○○,請甲○○帶「小台」的前往其住處後,即聯絡被告告以「要帶車主過去」,當日下午約3時許到被告洗車廠後,陳玉金於3時12分許就開始以電話聯絡催促丙○○見面,丙○○於同日下午5時許即到達東海大學附近,並與陳玉金聯繫確認見面地點。再查,證人丙○○於102年5月2日下午6時20分許,在臺中榮民總醫院急診室外,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案外人陳玉金等人之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更(一)字第26、27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6月,有該刑事判決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3-139頁)。佐以證人丙○○在未經提示上開刑事判決之前提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向被告購買毒品後就有賣出部分,印象中是賣給1個女生,地點是在臺中的榮民總醫院等語(見本院卷第162頁及反面),核與前揭判決事實一致,益徵前開證人丙○○、甲○○之證述內容可信,足證本案證人丙○○確實是在當天帶同證人甲○○前往被告經營之洗車廠,確認毒品品質後向被告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旋即返回臺中市出售部分予案外人陳玉金等人。被告雖辯稱102年5月1日雙方通話時,是伊原本要向丙○○購買1輛賓士牌之中古車,只是剛好伊也有1輛三菱牌中古車要出售,丙○○也有意購買,雙方才會互相問車輛價格,翌日丙○○是獨自前來洗車廠,目的是要看中古車云云。然觀以該通訊監察譯文及本院對相關譯文之勘驗筆錄(見本院卷第45-46頁、第49頁),被告雖詢問證人丙○○「你今天說,那一輛三菱要賣給我,你現在有確定嗎?」等語,但若果係證人丙○○欲出售車輛,理應是被告向證人丙○○詢問車況,卻反而係證人丙○○在同一對話及當日晚上之另一通電話對話中向被告詢問「車況漂亮嗎?」「何時可以那個?」、「今天去看那一輛車11萬,回來需要保養什麼嗎?」等語,故觀以其2人之對話,應係證人丙○○欲向被告購買物品,而非出售物品。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亦就此證稱:乙○○是故意講買賣講顛倒,不然怎麼會是我在跟他問車子的狀況等語(見本院卷第161頁),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不足採信。
四、遞查,被告另曾於102年7月8日出售半兩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丙○○乙節,為被告所自承,此犯罪事實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8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經上訴後均駁回而確定,有相關卷宗可參。而觀以該刑事判決與相關卷宗,被告與證人丙○○於通話時也是以看車及車輛過戶必須攜帶證件等為名義洽談交易事宜,並以「A秀」車輛代表甲基安非他命,此部分之品格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與證人丙○○有以「看車」、「買車」等作為毒品交易之代號,本件通訊監察譯文雙方談及有關車況與車輛買賣之行為,堪以認定是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丙○○之補強證據無訛。
五、綜上論述,證人丙○○、甲○○之證述,互核相符,並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證,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而被告之辯解均不可採,業如前述,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或持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固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6日施行,然修正條文僅針對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部分之刑度有所更易,不影響本件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適用之法條,故無新舊法比較之適用)。其為販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刑極重,然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相同,可謂綦重,為達懲儆被告,倘處以適度有期徒刑即可達防衛社會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慎刑矜恤,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考量本案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情節,販賣之對象、次數僅單一,販賣所得亦不高,較諸長期以販毒營生之集團或大盤毒梟而言,顯屬小額之零星買賣,對社會治安之危害,自非達罪無可赦之嚴重程度,倘對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科處法定最低本刑,實屬情輕法重,衡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非不可憫恕,縱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之刑,仍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量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竟販賣毒品以圖從中賺取利潤,其販賣行為不僅導致人之生命、身體受侵害,且使國家、社會為掃除毒害、幫助吸毒者戒除毒癮,花費不訾之金錢及人力、物力;然念及被告販賣所得利益不高、販賣次數、對象僅單一;暨其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有2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四、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但該條項並無如同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明文,自屬相對沒收主義之立法。是其應沒收之物,應以屬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性質上係沒收之補充規定,其屬於本條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之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選項問題,而「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係屬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而言。又本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之執行問題,即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準此,被告乙○○此次販賣毒品之所得4萬3千元,雖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至於被告與證人丙○○聯繫用以販賣毒品之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SIM卡1枚),雖屬被告所有,然查,該行動電話與SIM卡均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85號宣告沒收確定,爰不再為重複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到庭執行職務。
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時間 │發話 │受話 │通話內容 │基地台 │ ├───────┼─────┼─────┼──────────────┼────┤ │102年4月30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嘿,姐仔 │彰化縣福│ │下午6時7分6秒 │陳玉金 │丙○○ │A:哥,我叫你處理的代誌咧? │興鄉○○│ │ │ │ │B:那個哦,那你朋友現在在〈 │路00號5 │ │ │ │ │ 外埔頭〉咧 │樓頂 │ │ │ │ │A:哦~ │ │ │ │ │ │B:外埔頭算說回來再說哩 │ │ │ │ │ │A:你真的沒法度-幫我處理?我│ │ │ │ │ │ 真的要用?要買啦 │ │ │ │ │ │B:你說上次你朋友那個? │ │ │ │ │ │A:嘿啦,我現在算我在那個的 │ │ │ │ │ │B:呼算〈中古車你要買〉就對 │ │ │ │ │ │ 了? │ │ │ │ │ │A:嘿啦 │ │ │ │ │ │B:這樣不然我卡晚再打看他何 │ │ │ │ │ │ 時回來好不好?我問他一下 │ │ │ │ │ │ 好不好? │ │ │ │ │ │A:我想說你盡量啦,算姐仔現 │ │ │ │ │ │ 在在拚現金丫,才說拜託你 │ │ │ │ │ │ 那個一下 │ │ │ │ │ │B:呼 │ │ │ │ │ │A:〈內場又不是我全吃〉,丫 │ │ │ │ │ │ 這少年在替我走丫 │ │ │ │ │ │B:呼 │ │ │ │ │ │A:內場弄沒啥貨啦 │ │ │ │ │ │B:呼,〈你算中古車買賣要算 │ │ │ │ │ │ 介紹〉 │ │ │ │ │ │A:嘿啦,我要賺的啦 │ │ │ │ │ │B:好啦. │ │ │ │ │ │A:拜託一下好嗎? │ │ │ │ │ │B:哦,好別這樣講 │ │ │ │ │ │A:我等你 │ │ │ │ │ │B:好 │ │ ├───────┼─────┼─────┼──────────────┼────┤ │102年5月1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你在做甚麼? │臺中市龍│ │上午8時59分許 │丙○○ │林柄杉 │A:照顧小孩,我老婆在洗澡 │井區○○│ │ │ │ │B:你今天說,那一輛三菱要賣 │里○○路│ │ │ │ │ 給我,你有確定嗎? │○○巷0 │ │ │ │ │A:應該是有啦,我10點半,打 │弄0號12 │ │ │ │ │ 給你 │樓頂 │ │ │ │ │B:如果有確定,彰化這邊就有 │ │ │ │ │ │ 人要買了,不用到后里 │ │ │ │ │ │A:價格咧? │ │ │ │ │ │B:我是開105000,我們這邊說 │ │ │ │ │ │ 要11萬啦,我想說價格差 │ │ │ │ │ │ 5000,這邊還比較好咧 │ │ │ │ │ │A:車況漂亮? │ │ │ │ │ │B:漂亮啊 │ │ │ │ │ │A:幾點? │ │ │ │ │ │B:3、4點之前來 │ │ │ │ │ │A:我11點之前打給你 │ │ │ │ │ │B:好 │ │ ├───────┼─────┼─────┼──────────────┼────┤ │102年5月1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姐仔 │彰化縣福│ │中午12時9分17 │陳玉金 │丙○○ │A:蛤 │興鄉○○│ │秒 │ │ │B:〈和你朋友那個〉,目前沒 │巷00號3 │ │ │ │ │ 有啦 │樓頂 │ │ │ │ │A:我要〈小的手〉就好,和之 │ │ │ │ │ │ 前一樣,〈和我之前拿的那 │ │ │ │ │ │ 樣同樣的件數〉,有嗎?那 │ │ │ │ │ │ 樣多少? │ │ │ │ │ │B:那個,你說什麼件數?你朋 │ │ │ │ │ │ 友那個哦? │ │ │ │ │ │A:就我在拿的那個的〈重量〉 │ │ │ │ │ │ 啦 │ │ │ │ │ │B:呼伊還沒回我消息啦 │ │ │ │ │ │A:我上次拿的那個丫,那有嗎 │ │ │ │ │ │ ? │ │ │ │ │ │B:那卡晚咧好嗎? │ │ │ │ │ │A:卡晚咧哦?還是你有空幫我 │ │ │ │ │ │ 拿過來還是怎樣? │ │ │ │ │ │B:我卡晚咧看怎樣再和你聯絡 │ │ │ │ │ │ 一下好嗎? │ │ │ │ │ │A:拜託一下 │ │ │ │ │ │B:好 │ │ │ │ │ │A:丫那**? │ │ │ │ │ │B:好啦,我再幫你問一下啦 │ │ ├───────┼─────┼─────┼──────────────┼────┤ │102年5月1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 │彰化縣福│ │下午1時32分30 │陳玉金 │丙○○ │A:福師,耶,你若閒〈拿我之 │興鄉○○│ │秒 │ │ │ 前那個就好了啦〉,〈那〉 │路0段00 │ │ │ │ │ 這邊調有了啦 │號6樓 │ │ │ │ │B:呼,我知 │ │ │ │ │ │A:你若拜託一下啦 │ │ │ │ │ │B:但是那要卡暗去了 │ │ │ │ │ │A:嘿,卡晚(晚上)沒關係吧 │ │ │ │ │ │B:沒關係哦,我跟你講,卡晚 │ │ │ │ │ │ 咧我撥時間下去和你談一下 │ │ │ │ │ │ ,咱們再〈吃個飯,喝個茶 │ │ │ │ │ │ ,泡一下茶啦〉 │ │ │ │ │ │A:好ㄚ,丫〈那個〉你順便幫 │ │ │ │ │ │ 我拿下來吧 │ │ │ │ │ │B:但是,沒啦,現在我和我朋 │ │ │ │ │ │ 友聯絡,他叫我先下去和你 │ │ │ │ │ │ 喝個茶一下啦 │ │ │ │ │ │A:沒丫,〈原本那個咧?〉 │ │ │ │ │ │B:我知道啦,喝個茶,到時我 │ │ │ │ │ │ 會和你講一下啦,咱們再來 │ │ │ │ │ │ 開講一下 │ │ │ │ │ │A:你要下來〈順便〉才不會太 │ │ │ │ │ │ 費氣啦 │ │ │ │ │ │B:我知道,這我知道你聽有沒 │ │ │ │ │ │ ,要下去順便就對了啦? │ │ │ │ │ │A:嘿啦,太費氣麼 │ │ │ │ │ │B:我知道啦,就是他等一下要 │ │ │ │ │ │ 來找我,找我不知道要做什 │ │ │ │ │ │ 麼 │ │ │ │ │ │A:我知道,若你方便~ │ │ │ │ │ │B:我知道,我了解你講的意思 │ │ │ │ │ │ 啦 │ │ │ │ │ │A:那太費氣麼,你方便我方便 │ │ │ │ │ │ 這樣 │ │ │ │ │ │B:好 │ │ ├───────┼─────┼─────┼──────────────┼────┤ │102年5月1日 │0000000000│0000000000│A:今天去看那一輛車,11萬喔 │臺中市龍│ │晚上11時9分許 │丙○○ │林柄杉 │ ,回來需要在保養甚麼嗎? │井區○○│ │(通訊監察譯文│ │ │B:不用了 │路00號5F│ │誤載為晚上10時│ │ │A:好我明天過去找你 │頂 │ │59分許,詳參勘│ │ │B:好 │ │ │驗筆錄) │ │ │ │ │ ├───────┼─────┼─────┼──────────────┼────┤ │102年5月1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 │台中市西│ │晚上11時15分10│陳玉金 │丙○○ │A:富哥,我們快到榮總了 │屯區○○│ │秒 │ │ │B:榮總,你再上來會看到陸橋 │○路000 │ │ │ │ │ 麼, │號0樓 │ │ │ │ │A:榮總再過去會看到陸橋 │ │ │ │ │ │B:耶,陸橋就是行人道陸橋 │ │ │ │ │ │A:嘿,行人道陸橋 │ │ │ │ │ │B:那剛好有座紅綠燈 │ │ │ │ │ │A:嘿 │ │ │ │ │ │B:你就走機車道直直上來 │ │ │ │ │ │A:走機車直直上來, │ │ │ │ │ │B:直直上來你遇到紅綠燈下這 │ │ │ │ │ │ 邊有間7-11,我在這 │ │ │ │ │ │A:哦,好~ │ │ │ │ │ │B:哦 │ │ │ │ │ │A:好,應該再1公里而已啦 │ │ ├───────┼─────┼─────┼──────────────┼────┤ │102年5月1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 │台中市龍│ │晚上11時23分56│陳玉金 │丙○○ │A:你是在你家哦? │井區○○│ │秒 │ │ │B:沒啦,我在外面啦 │巷0弄0號│ │ │ │ │A:外面我找不到丫 │00樓 │ │ │ │ │B:你在那? │ │ │ │ │ │A:我現在在台中港路丫 │ │ │ │ │ │B:你再上來,中港路再上來是 │ │ │ │ │ │ 不是要過紅綠燈? │ │ │ │ │ │A:蛤?等一下. │ │ │ │ │ │C:喂 │ │ │ │ │ │B:現在在那? │ │ │ │ │ │C:我現在在~ │ │ │ │ │ │B:中港路嗎? │ │ │ │ │ │C:嘿 │ │ │ │ │ │B:中港路你有看到陸橋嗎? │ │ │ │ │ │C:陸橋?丫,在遊園北路啦 │ │ │ │ │ │B:你到遊園北路了? │ │ │ │ │ │C:嘿 │ │ │ │ │ │B:沒啦,還沒到遊園北路前有 │ │ │ │ │ │ 個紅綠燈丫 │ │ │ │ │ │C:迴轉哦? │ │ │ │ │ │B:嘿丫,右邊不是有個紅綠燈 │ │ │ │ │ │ ? │ │ │ │ │ │C:嘿 │ │ │ │ │ │B:你遊園北路迴轉回來,閃黃 │ │ │ │ │ │ 燈這左手邊 │ │ │ │ │ │C:嘿 │ │ │ │ │ │B:有-間7-11你知道嗎?你現在│ │ │ │ │ │ 再迴轉往台中市方向迴轉下 │ │ │ │ │ │ 來,20~50公尺而已啦 │ │ │ │ │ │C:嘿 │ │ │ │ │ │B:你現在在遊園北路哦? │ │ │ │ │ │C:嘿,我們現在到遊園北路, │ │ │ │ │ │ 現在再迴轉嗎? │ │ │ │ │ │B:嘿,迴轉回來,你要走? 車 │ │ │ │ │ │ 道路 │ │ │ │ │ │C:嘿 │ │ │ │ │ │B:內車道你下來應該差不多是 │ │ │ │ │ │ 20公尺有閃紅燈閃黃燈你迴 │ │ │ │ │ │ 轉就好了 │ │ │ │ │ │C:你說7-11嗎? │ │ │ │ │ │B:嘿 │ │ │ │ │ │C:東海街嗎? │ │ │ │ │ │B:嘿東海街,對 │ │ │ │ │ │C:呼,這樣我們知道 │ │ ├───────┼─────┼─────┼──────────────┼────┤ │102年5月2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我到家裡了A:好不要緊 │台中市龍│ │中午12時18分 │丙○○ │長安 │B:我是要去嗎? │井區○○│ │ │ │ │A:嘿阿 │里○○路│ │ │ │ │B:我上去喔 │○○巷0 │ │ │ │ │A:什麼 │弄0號 │ │ │ │ │B:我去上山喔 │ │ │ │ │ │A:好啊,你要上來就上來阿 │ │ │ │ │ │B:這樣喔 │ │ │ │ │ │A:嘿阿 │ │ │ │ │ │B:這樣我坐車上去 │ │ │ │ │ │A:好啊 │ │ │ │ │ │B:好 │ │ │ │ │ │A:用好一點那個什麼 │ │ │ │ │ │B:蛤 │ │ │ │ │ │A:工具要帶喔 │ │ │ │ │ │B:好啊 │ │ │ │ │ │A:好 │ │ ├───────┼─────┼─────┼──────────────┼────┤ │102年5月2日 │0000000000│0000000000│A:前天我拿給你那小台也要帶 │台中市龍│ │中午12時19分 │丙○○ │長安 │ 喔 │井區○○│ │ │ │ │B:好 │里○○路│ │ │ │ │ │○○巷0 │ │ │ │ │ │弄0號 │ ├───────┼─────┼─────┼──────────────┼────┤ │102年5月2日 │0000000000│0000000000│A:你打給我 │台中市龍│ │中午12時47分 │丙○○ │林柄杉 │B:他約幾點要來 │井區○○│ │ │ │ │A:可能差不多三點左右 │里○○路│ │ │ │ │B:要叫那車主過來啊 │○○巷0 │ │ │ │ │A:嘿差不多三點左右到你那裡 │弄0號 │ │ │ │ │B:好 │ │ ├───────┼─────┼─────┼──────────────┼────┤ │102年5月2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到了 │台中市龍│ │下午1時47分 │丙○○ │長安 │A:好 │井區○○│ │ │ │ │ │里○○路│ │ │ │ │ │○○巷0 │ │ │ │ │ │弄0號00 │ │ │ │ │ │樓頂 │ ├───────┼─────┼─────┼──────────────┼────┤ │102年5月2日 │0000000000│0000000000│A:差不多慢三十分喔 │台中市龍│ │下午2時34分 │丙○○ │林柄杉 │B:好 │井區○○│ │ │ │ │ │路00號 │ ├───────┼─────┼─────┼──────────────┼────┤ │102年5月2日 │0000000000│0000000000│A:我在豐原 │台中市潭│ │下午3時12分41 │陳玉金 │丙○○ │B:我再2-3小時再和你聯絡 │子區大德│ │秒 │ │ │A:盡量快一點啦 │北路69號│ │ │ │ │B:我知啦~ │6樓 │ ├───────┼─────┼─────┼──────────────┼────┤ │102年5月2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 │台中市潭│ │下午3時13分52 │丙○○ │陳玉金 │A:嫂仔,我這支手機沒電了, │子區○○│ │秒 │ │ │ 等一下會關掉,我再2小時再│○路00號│ │ │ │ │ 和你聯絡~ │0樓 │ │ │ │ │B:你盡量啦,我在豐原啦 │ │ │ │ │ │A:好 │ │ ├───────┼─────┼─────┼──────────────┼────┤ │102年5月2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你在哪裡? │臺中市沙│ │下午4時7分 │丙○○ │林柄杉 │A:我在清泉崗啦 │鹿區○○│ │ │ │ │B:喔 │路00號0F│ ├───────┼─────┼─────┼──────────────┼────┤ │102年5月2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 │台中市西│ │下午4時52分43 │陳玉金 │丙○○ │A:好了沒?富哥? │屯區○○│ │秒 │ │ │B:再30~40分好嗎? │路○○巷│ │ │ │ │A:有法度盡量嗎?因為我~ │0號0樓之│ │ │ │ │B:哦,你在豐原哦? │1 │ │ │ │ │A:我在榮總這啦 │ │ │ │ │ │B:蛤? │ │ │ │ │ │A:我在榮總啦 │ │ │ │ │ │B:呼,這樣哦 │ │ │ │ │ │A:嘿 │ │ │ │ │ │B:這樣,沒關係,我等一下忙 │ │ │ │ │ │ 完打給你好嗎? │ │ │ │ │ │A:盡量一下啦,拜託 │ │ │ │ │ │B:好 │ │ ├───────┼─────┼─────┼──────────────┼────┤ │102年5月2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嫂子,馬上要過去了,在 │12242台 │ │下午5時30分26 │陳玉金 │丙○○ │ 哪 │中市○○│ │秒 │ │ │A:我現在過去你家 │區434○ │ │ │ │ │B:不用啦,你再那,我過去找 │○路0000│ │ │ │ │ 你就好了 │號0樓 │ │ │ │ │A:榮總那 │ │ │ │ │ │B:榮總哪 │ │ │ │ │ │A:蛤 │ │ │ │ │ │B:你榮總哪 │ │ │ │ │ │A:嘿 │ │ │ │ │ │B:喂! │ │ ├───────┼─────┼─────┼──────────────┼────┤ │102年5月2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你的電話訊號是不好嗎 │12972彰 │ │下午5時31分34 │陳玉金 │丙○○ │A:嘿!我就那個.. 在你們這裡│化縣○○│ │秒 │ │ │B:你在榮總哪裡 │鎮○○路│ │ │ │ │A:在榮總急診室這 │00號(勝│ │ │ │ │B:不然你在急診室等我 │隆纖維)│ │ │ │ │A:好好 │ │ ├───────┼─────┼─────┼──────────────┼────┤ │102年5月2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 │台中市○│ │下午5時41分32 │丙○○ │陳信宏 │A:還是你等我一下,我去豐原 │○區○○│ │秒 │ │ │B:沒啦,我們趕著回去咧 │○路000 │ │ │ │ │A:我現各要去豐原,我想說你 │號0樓 │ │ │ │ │ 在急診室就趕下來 │ │ │ │ │ │B:現在已經要插港路 │ │ │ │ │ │B:不然你在急診室等我,我5分│ │ │ │ │ │ 鐘一定會到 │ │ ├───────┼─────┼─────┼──────────────┼────┤ │102年5月2日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 │台中市○│ │下午5時44分8秒│丙○○ │陳玉金 │A:到那了? │○區○○│ │ │ │C陳信宏 │B:馬上到了啦,拜託啦,我趕 │○路000 │ │ │ │ │ 著要走 │號0樓 │ │ │ │ │A:你我也趕著走你說在榮總急 │ │ │ │ │ │ 診室,害我彎向那邊,不然 │ │ │ │ │ │ 我彎上去面就好了丫 │ │ │ │ │ │B:就~丫現在怎麼辦?哦,紅 │ │ │ │ │ │ 綠燈慢到,這那裏啦?東海 │ │ │ │ │ │ 適國 │ │ │ │ │ │A:東海帝國在那? │ │ │ │ │ │C:喂 │ │ │ │ │ │A:喂,你到那了? │ │ │ │ │ │C:我現在在這遊園南路 │ │ │ │ │ │B:遊園南路東到這5分鐘不會到│ │ │ │ │ │ 啦... 好啦,快下來啦,我 │ │ │ │ │ │ 再等你,5分鐘沒我:就要來│ │ │ │ │ │ 走了哦! │ │ │ │ │ │C: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