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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蘇品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采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采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采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民國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參照〕。且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

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臺抗字第626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關於附表編號6部分,雖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觀諸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57號裁定甚明,自得併合處罰)。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曾經臺灣高等法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嗣就附表編號1至6之罪刑,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是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4年6月之範圍。另參以附表編號1、2、

3、5、6、7所示均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各罪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暨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各行為之間隔、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品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158條第1項、第21│刑法第158條第1項、第21│刑法第158條第1項、第21│
│              │6條、第211條、第216條 │6條、第211條、第216條 │6條、第211條、第216條 │
│              │、第212條、第339條第1 │、第212條、第339條第1 │、第212條、第339條第1 │
│              │項                    │項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2月4日            │99年3月2日            │99年3月3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0年度偵字第18213號、│100年度偵字第18213號、│100年度偵字第18213號、│
│              │第18267號             │第18267號             │第18267號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5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35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35號   │
│      ├───┼───────────┼───────────┼───────────┤
│事實審│判  決│100年10月25日         │100年10月25日         │100年10月25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5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35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35號   │
│      ├───┼───────────┼───────────┼───────────┤
│判  決│判決確│100年11月28日         │100年11月28日         │100年11月28日         │
│      │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6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158條第1項、第33│刑法第158條第1項、第21│刑法第158條第1項、第21│
│              │9條第1項              │6條、第211條、第216條 │6條、第211條、修正前刑│
│              │                      │、第212條、第339條第1 │法第339條第1項        │
│              │                      │項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7月2日            │99年7月7日            │98年11月11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案號          │99年度偵字第20977號、 │99年度少連偵字第46號、│年度偵字第31926號、107│
│              │99年度少連偵字第172號 │100年度少連偵字第3號等│年度偵緝字第390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326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 │107年度少訴字第19號   │
│      ├───┼───────────┼───────────┼───────────┤
│事實審│判  決│102年10月31日         │103年1月23日          │107年7月3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326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 │101年度少訴字第19號   │
│      ├───┼───────────┼───────────┼───────────┤
│判  決│判決確│102年12月2日          │103年3月3日           │107年7月30日          │
│      │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7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6條、第211條、│
│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月28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
│案號          │年度少偵緝字第1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少訴字第5號    │
│事實審├───┼───────────┤
│      │判  決│107年10月29日         │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少訴字第5號    │
│判  決├───┼───────────┤
│      │判決確│107年11月20日         │
│      │定日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6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