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6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采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采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采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民國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參照〕。且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
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臺抗字第626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關於附表編號6部分,雖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觀諸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57號裁定甚明,自得併合處罰)。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曾經臺灣高等法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嗣就附表編號1至6之罪刑,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是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4年6月之範圍。另參以附表編號1、2、
3、5、6、7所示均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各罪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暨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各行為之間隔、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158條第1項、第21│刑法第158條第1項、第21│刑法第158條第1項、第21│ │ │6條、第211條、第216條 │6條、第211條、第216條 │6條、第211條、第216條 │ │ │、第212條、第339條第1 │、第212條、第339條第1 │、第212條、第339條第1 │ │ │項 │項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2月4日 │99年3月2日 │99年3月3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0年度偵字第18213號、│100年度偵字第18213號、│100年度偵字第18213號、│ │ │第18267號 │第18267號 │第18267號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5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35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35號 │ │ ├───┼───────────┼───────────┼───────────┤ │事實審│判 決│100年10月25日 │100年10月25日 │100年10月25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5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35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35號 │ │ ├───┼───────────┼───────────┼───────────┤ │判 決│判決確│100年11月28日 │100年11月28日 │100年11月28日 │ │ │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6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158條第1項、第33│刑法第158條第1項、第21│刑法第158條第1項、第21│ │ │9條第1項 │6條、第211條、第216條 │6條、第211條、修正前刑│ │ │ │、第212條、第339條第1 │法第339條第1項 │ │ │ │項 │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7月2日 │99年7月7日 │98年11月11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 │案號 │99年度偵字第20977號、 │99年度少連偵字第46號、│年度偵字第31926號、107│ │ │99年度少連偵字第172號 │100年度少連偵字第3號等│年度偵緝字第390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326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 │107年度少訴字第19號 │ │ ├───┼───────────┼───────────┼───────────┤ │事實審│判 決│102年10月31日 │103年1月23日 │107年7月3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326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 │101年度少訴字第19號 │ │ ├───┼───────────┼───────────┼───────────┤ │判 決│判決確│102年12月2日 │103年3月3日 │107年7月30日 │ │ │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7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6條、第211條、│ │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月28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 │案號 │年度少偵緝字第1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少訴字第5號 │ │事實審├───┼───────────┤ │ │判 決│107年10月29日 │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少訴字第5號 │ │判 決├───┼───────────┤ │ │判決確│107年11月20日 │ │ │定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