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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93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彥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93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觀明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320、10629號),被告於準備程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彭觀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補充證據:「被告彭觀明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63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第一案);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91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第二案),再因偽造公文書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9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第三案);上開第一案、第三案復經臺中地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10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與第二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3年7月3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5年4月2日假釋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復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曾因詐欺等案件入監並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竟仍故意再犯本案相同罪質之各罪,足見前案徒刑之執行並無成效,並衡諸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尚無因累犯之加重而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本案之各該犯行雖已分別從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罪處斷,而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惟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一般洗錢之事實,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之事由,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擔任詐欺集團車手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促使詐欺集團更加猖獗氾濫,對於社會治安及個人財產安全之危害不容小覷,且未與被害人和解,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於詐欺集團所擔任之角色、犯罪分工非屬集團核心人員;且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並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衡量被告各次參與之情節、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被告年齡及回歸社會可能性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五、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3,000元、500元,分別為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金陞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宗穎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9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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