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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1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戰諭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914號

                   101年度訴字第19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德儒
選任辯護人
洪鍚欽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潘曉琪 律師
被告
張晉瑋
選任辯護人
王國泰 律師

      洪瑞霙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5927 號、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98號),及追加起訴(100 年

度偵字第26772 號)後,本院合併審理,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

下:

主文

子○○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寅○○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九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九主文欄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子○○、寅○○於民國100 年2 月初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清」之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並先後吸收辛○○、黃○○、天○○、B○○、戌○○、午○○、乙○○、戊○○、酉○○(上開辛○○等9 人均另行審結)、少年蔡○諾、少年陳○廷、少年馬○軒、少年林○衛(均另案由少年法庭審結)等人,其等均明知「阿清」所屬之詐欺集團,係利用一般人不熟悉警察局、檢察署或法院等機關辦理案件流程之弱點,於接獲自稱警察局、檢察署或法院等機關所屬人員來電時,多會信以為真並聽從指示辦理之心理,以佯稱係警察局、檢察署或法院等機關所屬人員,並出示偽造公文書之方式,詐騙他人之財物,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偽造公文書、僭行公務員職權之犯意聯絡,推由子○○負責於每日以行動電話聯絡翌日從事詐欺犯行之車手,並交付零用金、行騙所需之文件及物品予車手成員;寅○○則擔任上開詐欺集團之「車手頭」,負責保管供車手成員詐欺使用之工具及聯絡車手成員租用車輛;並由辛○○、黃○○、天○○、B○○、戌○○、午○○、乙○○、戊○○、酉○○、少年蔡○諾、少年陳○廷、少年馬○軒、少年林○衛等人擔任上開詐欺集團之「車手」;車手成員以每3 人為1 組,分別擔任「駕駛」、「照水」(指負責把風之人)及「外務」(假冒為書記官或行政執行署等公務員之人)之角色,其等並約定子○○可分得詐騙金額之0.5%作為報酬,另以每車為單位,可分得詐騙金額之5%作為報酬,其中「駕駛」、「照水」、「外務」各分得1.5%、1%、2%,寅○○則分得其餘之0.5%作為報酬,剩餘款項均歸「阿清」所屬之詐欺集團所有;嗣由如附表一所示之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詐騙,均足生損害於如附表四所示文書之名義人及政府機關對於公文書核發之正確性及執行職務之公信力。

二、案經巳○○、地○○、C○○○、申○○、詹春鳳、丁○○、庚○○、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 條第1 款、第2 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子○○、寅○○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2 人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公文書及附表二所示之證據資料附卷可稽;此外,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等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刑法第218 條第1 項所稱之公印,係指由政府依印信條例相關規定製發之印信,用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即俗稱之大印及小官章而言;其形式凡符合印信條例規定之要件而製頒,無論為印、關防、職章、圖記,如足以表示其為公務主體之同一性者,均屬之。至於機關長官之簽名章,僅屬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要非印信條例規定之「職章」,其所表現之印文亦非公印文(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3155號、82年度臺上字第3771號意旨足資參照)。本件如附表四編號一、二、九、十所示之「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之印文、編號三、四、十六、十七所示之「法務部地檢署監管科」之印文、編號三、四所示之「檢察行政處鑑」之印文、編號七、八、三十五、三十六所示之「檢察執行處鑑」之印文、編號四所示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制命令印」之印文、編號五、六、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三所示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印」之印文、編號十一、十二、十三、十

八、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三十四所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之印文、編號十四、十五、三十、三十二所示之「台北士林地檢署」之印文、編號十

四、二十四、三十二所示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凍結管制命令執行處印」之印文、編號二十七、三十七所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之印文,偽造內容雖非我國檢察、司法機關之正確名銜,然其樣式與政府機關之關防(俗稱大印)及與我國檢察、司法機關之名銜,均大致相符,顯係偽造檢察、司法機關製發之印信,以表示該公署之資格,客觀上足以使社會上一般人誤信為公務機關之印信,是揆諸前開說明,核屬刑法第218 條第1 項所定之偽造公印文;至附表四編號十四、三十二所示之「處長羅正平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定」印文、編號二十三、編號二十四所示之「平股李建德」之印文,與前揭所稱代替簽名之簽名章所蓋之印文相同,自非公印文,應論以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偽造印文罪。次按,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製作人實無其人,而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難阻卻犯罪之成立;又刑法上所稱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即以公務員為其製作之主體,且係本其職務而製作而言,既冒用該機關名義作成,形式上足使人誤信為真正,縱未加蓋印信,其程式有欠缺,均所不計。(最高法院54年臺上字第1404號判例、71年度臺上字第7122號判決意旨著有明文);查附表四所示之「公證請求書」、「台北地檢署臨時偵查庭傳票」、「桃園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收據」、「桃園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法務部台北行政執行處凍結管制執行命令」、「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令」、「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刑事傳票」、「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查卷宗」、「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明書」、「法務部執行凍結管制命令」、「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公證處」、「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公證處」、「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刑事傳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查卷宗」、「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收據」等文書,均係冒用公署名義所為之文書,縱製作名義機關為「公證執行處」或「監管科」等單位名稱雖屬不完整或虛構,然所載機關或單位之業務事項,均與犯罪偵查事項有關,核與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掌業務事項相當,且一般人苟非熟知檢察機關之組織,難以分辨該機關或單位是否實際存在,形式上,仍有誤信該等文書為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真正文書之危險,堪認均屬偽造之公文書無訛;又附表四編號九、二十一所示之「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下方記載均「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編號同為:XZ000000000 ,出票日期各為:100 年3月8 日、100 年4 月6 日,憑票支付各記載:宇○○、丁○○,付款地皆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公證執行處,公證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金額各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整、陸拾萬元整,其抬頭雖均記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然前者卻蓋用「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之公印文,兩者矛盾,無法特定發票人為何,且名稱為「公證本票」,用途卻是「代收法院公證款」,與票據法規定「本票」是作為付款工具迥異,故欠缺要式性,應認並非有價證券,然既表示代法院收取公證款項,且與上述「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合併為一紙,亦應屬公文書無訛;被告等行使上述偽造之公文書,自足以生損害於司法、檢察機關之公信力及製作名義人。

四、又按,冒充公務員行使其職權者為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該所謂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之僭行職權罪,係指無此職權而僭越行使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05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等與共犯「阿清」等人所組成之犯罪集團成員,先假冒中華電信、健保局人員、承辦警察等,佯以被害人之金融帳戶為人利用,涉及人頭帳戶、洗錢等刑事案件為由,次並冒充法院或檢察署檢察官欲查扣被害人帳戶之款項,均足以使被害人誤認確係涉入司法偵查案件,而聽從所謂檢察官之指示,嗣出示一般民眾並無能力辨別真偽之監管科收據,以取信於被害人,進而確實達到監管金錢之目的,渠等所為在在合於冒充公務員僭行職務之要件無疑。

五、再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若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886號判例、92年度臺上字第2824號判決、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2人均明知該犯罪集團係以假冒檢察官之名義,並持用偽造之公文書,藉以詐騙被害人財物之犯罪手法,而仍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加入該犯罪集團,並分擔實際向被害人詐騙、取款之工作,顯見渠等均有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僭行公務員職權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甚明。

六、核被告2 人就附表一編號一、三至五、七至九、十一至十七、十九所為,及被告子○○就附表一編號二十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158 條第1 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2 人就附表一編號二、六、十所為,及被告子○○就附表一編號二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8 條第1 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2 人就附表一編號十八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等及其所屬犯罪集團成員偽造如附表四所示之公印、公印文、印章、印文為偽造公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2人分別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成員及「阿清」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應論以共同正犯。其等分別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附表一編號一、三至五、七至九、十一至十七、十九、二十一部分)、偽造公文書罪(附表一編號十八部分)及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二、六、十、二十部分)處斷。又附表一編號十七所示之犯行,起訴書漏未認定被告等有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行,此部分業經公訴人當庭補充,並與已起訴之部分有上開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另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於100 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公布修正,並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原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復移列為新法第112 條,並於同年12月2 日生效施行,因非法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予適用裁判時法),乃關於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規定,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適用,為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至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係對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之特殊要件予以加重處罰,乃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非僅單純之刑度加重(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785號判例、92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而上開規定復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第1 項之特別規定,依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適用原則,自應優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並予以加重其刑(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856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子○○為79年1 月18日生,於如附表一各次犯行時為成年人,其明知少年潘○程、蔡○諾、陳○廷、馬○軒、林○衛等均為未滿18歲之人(真實姓名資料均詳卷,均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為憑),而仍與上開少年等共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七、九至十二、十

五、十八至二十一所示之犯行,即符合前揭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所定之總則加重事由,自應各予以加重其刑。被告2 人所犯上開各罪,均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2 人均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掙取金錢,為牟小利,竟不惜加入詐騙集團,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獲取財物,法治觀念實屬淡薄,且渠等加入期間甚久,犯行次數非少,惡性非輕,自不得輕縱;惟斟酌被告2人雖係犯罪集團成員,然其等並非直接施用詐術或偽造公印文、公文書之行為人,均屬下游之成員,犯罪所得難與該集團之核心成員相比,及考量其等分別年僅23、20歲,均年輕識淺,尚有大好前程,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且被告2 人前因同一期間加入同一犯罪集團之同類型案件,業經本院於101 年9 月12日,以101 年度訴字504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刑罰輕重失衡,調和上開定應執行刑輕重之顯著差異,及被害人所受之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又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102 年1 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本件被告2 人所犯各罪,均經本院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故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法院均應於判決時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依首揭說明,自無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併予敘明。末按,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偽造之公文書,均已向各被害人行使而交付之,業據被害人等證述明確,已非屬被告等所有之物,自不得諭知沒收,惟其上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偽造之公印、公印文及印章、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沒收之。又附表三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編號十七、十八所示之物則為如編號十七、十八所示各次犯行所用之物,亦據其等陳明在卷,依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至其餘扣案物品均與本件犯行並無直接關聯,檢察官復未聲請宣告沒收,爰均不予以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28條、第216 條、第211 條、第158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戰諭威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
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
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158條: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
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  犯 罪 事 實         │參與共犯│所犯法條及罪名│   主  文     │
│號│害│                      │        │              │              │
│  │人│                      │        │              │              │
├─┼─┼───────────┼────┼───────┼───────┤
│一│連│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2 │子○○、│子○○:      │子○○成年人與│
│︵│素│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許,│寅○○(│兒童及少年福利│少年共同犯行使│
│即│娟│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未成年人│與權益保障法第│偽造公文書罪,│
│起│  │其證件遭盜用,涉及刑事│)、少年│112 條第1 項前│處有期徒刑壹年│
│訴│  │詐欺犯罪案件,須提領新│潘○程  │段,刑法第158 │肆月,扣案如附│
│書│  │臺幣(下同)55萬元交付│        │條第1 項之僭行│表三編號一至十│
│犯│  │予書記官提存於法院;另│        │公務員職權罪、│六所示之物、如│
│罪│  │指示少年潘○程與其他不│        │刑法第216 條、│附表四編號一、│
│事│  │詳成員分別負責駕駛、把│        │第211 條之行使│二所示之物,均│
│實│  │風( 即「照水」)及假冒│        │偽造公文書罪、│沒收。        │
│一│  │書記官之工作,前往臺北│        │刑法第339 條第│              │
│㈠│  │市六張犁捷運站出口,由│        │1 項之詐欺取財│寅○○共同犯行│
│︶│  │假冒書記官之成員持偽造│        │罪。          │使偽造公文書罪│
│  │  │之臺北地檢署臨時偵查庭│        │              │,處有期徒刑壹│
│  │  │傳票1 張、公證請求書1 │        │寅○○:      │年貳月,扣案如│
│  │  │張,而冒充公務員僭行其│        │刑法第158 條第│附表三編號一至│
│  │  │職權,並持上開偽造之公│        │1 項之僭行公務│十六所示之物、│
│  │  │文書向被害人行使,致被│        │員職權罪、刑法│如附表四編號一│
│  │  │害人陷於錯誤,將現金55│        │第216 條、第21│、二所示之物,│
│  │  │萬元交付給假冒        │        │1條 之行使偽造│均沒收。      │
│  │  │書記官之成員。        │        │公文書罪、刑法│              │
│  │  │                      │        │第339 條第1 項│              │
│  │  │                      │        │之詐欺取財罪。│              │
├─┼─┼───────────┼────┼───────┼───────┤
│二│楊│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2 │子○○、│子○○:      │子○○成年人與│
│︵│金│月24日上午11時許,撥打│寅○○(│兒童及少年福利│少年共同犯詐欺│
│即│枝│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其積│未成年人│與權益保障法第│取財罪,處有期│
│起│  │欠電話費,將遭凍結財產│)、少年│112 條第1 項前│徒刑壹年,扣案│
│訴│  │,須交付郵局金融卡、印│潘○程  │段,刑法第158 │如附表三編號一│
│書│  │章及密碼;另指示少年潘│        │條第1 項之僭行│至十六所示之物│
│犯│  │○程與其他不詳成員分別│        │公務員職權罪、│,均沒收。    │
│罪│  │負責駕駛、把風及假冒書│        │刑法第339 條第│              │
│事│  │記官之工作,前往臺北市│        │1 項之詐欺取財│寅○○共同犯詐│
│實│  │南港區東新街之被害人住│        │罪。          │欺取財罪,處有│
│一│  │處,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期徒刑拾月,扣│
│㈡│  │將其郵局金融卡(含密碼│        │寅○○:      │案如附表三編號│
│︶│  │)交付給假冒書記官之成│        │刑法第158 條第│一至十六所示之│
│  │  │員,少年潘○程等人持上│        │1 項之僭行公務│物,均沒收。  │
│  │  │開金融卡提領10萬12元。│        │員職權罪、刑法│              │
│  │  │                      │        │第339 條第1 項│              │
│  │  │                      │        │之詐欺取財罪。│              │
├─┼─┼───────────┼────┼───────┼───────┤
│三│賴│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2 │子○○、│子○○:      │子○○成年人與│
│︵│葉│月25日,撥打電話予被害│寅○○(│兒童及少年福利│少年共同犯行使│
│起│金│人,佯稱其曾於同年1 月│未成年人│與權益保障法第│偽造公文書罪,│
│訴│娥│28日前往聖保祿醫院就診│)、少年│112 條第1 項前│處有期徒刑壹年│
│書│  │,有託人領取重大傷病醫│蔡○諾、│段,刑法第158 │肆月,扣案如附│
│犯│  │療費,涉及刑事案件,須│少年潘○│條第1 項之僭行│表三編號一至十│
│罪│  │提領存款供保管調查;另│程      │公務員職權罪、│七所示之物、如│
│事│  │指示少年潘○程、少年蔡│        │刑法第216 條、│附表四編號三、│
│實│  │○諾駕車於翌日前往桃園│        │第211 條之行使│四所示之物,均│
│一│  │縣龜山鄉陸光路橋與自強│        │偽造公文書罪、│沒收。        │
│㈢│  │路口河堤旁空地,持偽造│        │刑法第339 條第│              │
│︶│  │之桃園地方法院行政凍結│        │1項 之詐欺取財│寅○○共同犯行│
│  │  │管收執行命令1 張、桃園│        │罪。          │使偽造公文書罪│
│  │  │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        │              │,處有期徒刑壹│
│  │  │文書1 張,而冒充公務員│        │寅○○:      │年貳月,扣案如│
│  │  │僭行其職權,並持上開偽│        │刑法第158 條第│附表三編號一至│
│  │  │造之公文書向被害人行使│        │1 項之僭行公務│十七所示之物、│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        │員職權罪、刑法│如附表四編號三│
│  │  │現金80萬元交付給少年蔡│        │第216 條、第21│、四所示之物,│
│  │  │○諾。                │        │1 條之行使偽造│均沒收。      │
│  │  │                      │        │公文書罪、刑法│              │
│  │  │                      │        │第339 條第1 項│              │
│  │  │                      │        │之詐欺取財罪。│              │
├─┼─┼───────────┼────┼───────┼───────┤
│四│梁│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3 │子○○、│子○○:      │子○○成年人與│
│︵│明│月1 日中午12時30分許,│寅○○(│兒童及少年福利│少年共同犯行使│
│即│智│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未成年人│與權益保障法第│偽造公文書罪,│
│起│  │其證件遭盜用,涉及詐欺│)、少年│112 條第1 項前│處有期徒刑壹年│
│訴│  │犯罪案件,須提供存摺及│潘○程  │段,刑法第158 │肆月,扣案如附│
│書│  │金融卡連同密碼,以供調│        │條第1 項之僭行│表三編號一至十│
│犯│  │查;另指示少年潘○程與│        │公務員職權罪、│六所示之物、如│
│罪│  │其他不詳成員分別負責駕│        │刑法第216 條、│附表四編號五至│
│事│  │駛、把風及假冒書記官之│        │第211 條之行使│八所示之物,均│
│實│  │工作,前往新北市中和區│        │偽造公文書罪、│沒收。        │
│一│  │南山路270 號前,由假冒│        │刑法第339 條第│              │
│㈣│  │書記官成員持偽造之臺灣│        │1 項之詐欺取財│寅○○共同犯行│
│︶│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        │罪。          │使偽造公文書罪│
│  │  │2張 、法務部台北行政執│        │              │,處有期徒刑壹│
│  │  │行處凍結管制執行命令1 │        │寅○○:      │年貳月,扣案如│
│  │  │張、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        │刑法第158 條第│附表三編號一至│
│  │  │監管科公文書1 張,而冒│        │1 項之僭行公務│十六所示之物、│
│  │  │充公務員僭行其職權,並│        │員職權罪、刑法│如附表四編號五│
│  │  │持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向被│        │第216 條、第21│至八所示之物,│
│  │  │害人行使,致被害人陷於│        │1 條之行使偽造│均沒收。      │
│  │  │錯誤,將其所有第一銀行│        │公文書罪、刑法│              │
│  │  │八德分行及永和分行存摺│        │第339 條第1 項│              │
│  │  │、金融卡交付給假冒書記│        │之詐欺取財罪。│              │
│  │  │官之成員,少年潘○程等│        │              │              │
│  │  │人持上開金融卡提領14萬│        │              │              │
│  │  │元。                  │        │              │              │
├─┼─┼───────────┼────┼───────┼───────┤
│五│楊│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3 │子○○、│子○○:      │子○○成年人與│
│︵│順│月8 日,撥打電話予被害│寅○○(│兒童及少年福利│少年共同犯行使│
│即│良│人,佯稱其個人資料外洩│未成年人│與權益保障法第│偽造公文書罪,│
│起│  │遭冒辦金融帳戶,涉及刑│)、彭觀│112 條第1 項前│處有期徒刑壹年│
│訴│  │事犯罪案件,須提領存款│明(未成│段,刑法第158 │肆月,扣案如附│
│書│  │交付保管;另指示少年潘│年人)、│條第1 項之僭行│表三編號一至十│
│犯│  │○程、酉○○與其他不詳│少年潘○│公務員職權罪、│六所示之物、如│
│罪│  │成員分別負責駕駛、把風│程      │刑法第216 條、│附表四編號九、│
│事│  │及擔任「外務」之工作,│        │第211 條之行使│十所示之物,均│
│實│  │前往新北市板橋區(起訴│        │偽造公文書罪、│沒收。        │
│一│  │書誤載為土城區)學府路│        │刑法第339 條第│              │
│㈤│  │海山高工前,由該名不詳│        │1 項之詐欺取財│寅○○共同犯行│
│︶│  │成員持偽造之暫緩執行凍│        │罪。          │使偽造公文書罪│
│  │  │結令申請書暨臺灣台北地│        │              │,處有期徒刑壹│
│  │  │方法院公證本票1 張、法│        │寅○○:      │年貳月,扣案如│
│  │  │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        │刑法第158 條第│附表三編號一至│
│  │  │令1 張,而冒充公務員僭│        │1 項之僭行公務│十六所示之物、│
│  │  │行其職權,並持上開偽造│        │員職權罪、刑法│如附表四編號九│
│  │  │之公文書向被害人行使,│        │第216 條、第21│、十所示之物,│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現│        │1 條之行使偽造│均沒收。      │
│  │  │金70萬元交付給該不詳詐│        │公文書罪、刑法│              │
│  │  │欺成員。              │        │第339 條第1 項│              │
│  │  │                      │        │之詐欺取財罪。│              │
├─┼─┼───────────┼────┼───────┼───────┤
│六│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3 │子○○、│子○○:      │子○○成年人與│
│︵│麗│月9 日上午9 時15分許,│寅○○(│兒童及少年福利│少年共同犯詐欺│
│即│珍│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未成年人│與權益保障法第│取財罪,處有期│
│起│  │其健保卡遭盜用,且金融│)、少年│112 條第1 項前│徒刑壹年,扣案│
│訴│  │帳戶涉及槍毒案件遭調查│潘○程、│段,刑法第158 │如附表三編號一│
│書│  │,涉及詐欺犯罪案件,須│少年蔡○│條第1 項之僭行│至十六所示之物│
│犯│  │提領存款交付保管;另指│諾      │公務員職權罪、│,均沒收。    │
│罪│  │示少年潘○程與其他不詳│        │刑法第339 條第│              │
│事│  │成員分別負責駕駛、把風│        │1 項之詐欺取財│寅○○共同犯詐│
│實│  │及假冒書記官之工作,前│        │罪。          │欺取財罪,處有│
│一│  │往臺北市北投區秀山路被│        │              │期徒刑拾月,扣│
│㈥│  │害人之住處收款,少年蔡│        │寅○○:      │案如附表三編號│
│︶│  │○諾並要求交付重要證件│        │刑法第158 條第│一至十六所示之│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        │1 項之僭行公務│物,均沒收。  │
│  │  │15萬元、存摺2 本、金融│        │員職權罪、刑法│              │
│  │  │卡2 張、印章2 顆、國民│        │第339 條第1 項│              │
│  │  │身分證1張 交付給該假冒│        │之詐欺取財罪。│              │
│  │  │書記官之成員,又少年潘│        │              │              │
│  │  │○程等人並持上開金融卡│        │              │              │
│  │  │提領9 萬9 千元。      │        │              │              │
├─┼─┼───────────┼────┼───────┼───────┤
│七│張│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3 │子○○、│子○○:      │子○○成年人與│
│︵│志│月18日上午11時30分許,│寅○○(│兒童及少年福利│少年共同犯行使│
│即│強│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未成年人│與權益保障法第│偽造公文書罪,│
│起│  │其健保卡遭盜用,涉及刑│)、少年│112 條第1 項前│處有期徒刑壹年│
│訴│  │事犯罪案件,須提領存款│潘○程  │段,刑法第158 │肆月,扣案如附│
│書│  │交付保管;另指示少年潘│        │條第1 項之僭行│表三編號一至十│
│犯│  │○程與其他不詳成員分別│        │公務員職權罪、│七所示之物、如│
│罪│  │負責駕駛、把風及假冒書│        │刑法第216 條、│附表四編號十一│
│事│  │記官之工作,前往新北市│        │第211 條之行使│至十五所示之物│
│實│  │新店區寶宏路被害人之住│        │偽造公文書罪、│,均沒收。    │
│一│  │處,由假冒書記官之不詳│        │刑法第339 條第│              │
│㈦│  │成員持偽造之臺灣台北地│        │1 項之詐欺取財│寅○○共同犯行│
│︶│  │方法院檢察署請求暫緩執│        │罪。          │使偽造公文書罪│
│  │  │行凍結令申請書1 張、臺│        │              │,處有期徒刑壹│
│  │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        │寅○○:      │年貳月,扣案如│
│  │  │刑事傳票1 張、臺灣臺北│        │刑法第158 條第│附表三編號一至│
│  │  │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查卷│        │1 項之僭行公務│十七所示之物、│
│  │  │宗1 張、法務部行政執行│        │員職權罪、刑法│如附表四編號十│
│  │  │假扣押處分命令1 張、法│        │第216 條、第21│一至十五所示之│
│  │  │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        │1 條之行使偽造│物,均沒收。  │
│  │  │令1 張,而冒充公務員僭│        │公文書罪、刑法│              │
│  │  │行其職權,並持上開偽造│        │第339 條第1 項│              │
│  │  │之公文書向被害人行使,│        │之詐欺取財罪。│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本│        │              │              │
│  │  │人所有之33萬元、合作金│        │              │              │
│  │  │庫銀行存摺、金融卡交付│        │              │              │
│  │  │給該假冒書記官之成員,│        │              │              │
│  │  │又少年潘○程等人持上開│        │              │              │
│  │  │金融卡提領9 萬元得手。│        │              │              │
├─┼─┼───────────┼────┼───────┼───────┤
│八│袁│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3 │子○○、│子○○、寅○○│子○○共同犯行│
│︵│陳│月18日上午9 時30分許,│寅○○、│:            │使偽造公文書罪│
│即│秀│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酉○○  │刑法第158 條第│,處有期徒刑壹│
│起│枝│其證件遭盜用,涉及刑事│        │1 項之僭行公務│年貳月,扣案如│
│訴│  │犯罪案件,須提領存款交│        │員職權罪、刑法│附表三編號一至│
│書│  │付保管;另指示不詳詐欺│        │第216 條、第21│十六所示之物、│
│犯│  │成員分別負責駕駛、把風│        │1 條之行使偽造│如附表四編號十│
│罪│  │及假冒書記官之工作,前│        │公文書罪、刑法│六所示之物,均│
│事│  │往臺北市萬華區桂林路被│        │第339 條第1 項│沒收。        │
│實│  │害人之住處,由不詳成員│        │之詐欺取財罪。│              │
│一│  │持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        │              │寅○○共同犯行│
│㈧│  │科收據1 張,而冒充公務│        │              │使偽造公文書罪│
│︶│  │員僭行其職權,並持上開│        │              │,處有期徒刑壹│
│  │  │偽造之公文書向被害人行│        │              │年貳月,扣案如│
│  │  │使,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附表三編號一至│
│  │  │將現金32萬元交付予不詳│        │              │十六所示之物、│
│  │  │詐欺成員。            │        │              │如附表四編號十│
│  │  │                      │        │              │六所示之物,均│
│  │  │                      │        │              │沒收。        │
│  │  │                      │        │              │              │
├─┼─┼───────────┼────┼───────┼───────┤
│九│劉│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3 │子○○、│子○○:      │子○○成年人與│
│︵│春│月23日上午10時許,撥打│寅○○(│兒童及少年福利│少年共同犯行使│
│即│鳳│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其證│未成年人│與權益保障法第│偽造公文書罪,│
│起│  │件遭盜用申請醫療證明,│)、彭觀│112 條第1 項前│處有期徒刑壹年│
│訴│  │且涉及刑事洗錢犯罪案件│明(未成│段,刑法第158 │肆月,扣案如附│
│書│  │,須提領存款交付保管;│年人)、│條第1 項之僭行│表三編號一至十│
│犯│  │另指示少年潘○程、彭觀│少年潘○│公務員職權罪、│六所示之物、如│
│罪│  │明與其他不詳成員分別負│程      │刑法第216 條、│附表四編號十七│
│事│  │責駕駛、把風及假冒書記│        │第211 條之行使│所示之物,均沒│
│實│  │官之工作,前往臺北市文│        │偽造公文書罪、│收。          │
│一│  │山區興隆路4 段179 巷「│        │刑法第339 條第│              │
│㈨│  │保儀公園」前,由假冒書│        │1 項之詐欺取財│寅○○共同犯行│
│︶│  │記官之不詳成員持偽造之│        │罪。          │使偽造公文書罪│
│  │  │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1 │        │              │,處有期徒刑壹│
│  │  │張,而冒充公務員僭行其│        │寅○○:      │年貳月,扣案如│
│  │  │職權,並持上開偽造之公│        │刑法第158 條第│附表三編號一至│
│  │  │文書向被害人行使,致被│        │1 項之僭行公務│十六所示之物、│
│  │  │害人陷於錯誤,將現金44│        │員職權罪、刑法│如附表四編號十│
│  │  │萬元交付給該假冒書記官│        │第216 條、第21│七所示之物,均│
│  │  │之成員。              │        │1 條之行使偽造│沒收。        │
│  │  │                      │        │公文書罪、刑法│              │
│  │  │                      │        │第339 條第1 項│              │
│  │  │                      │        │之詐欺取財罪。│              │
├─┼─┼───────────┼────┼───────┼───────┤
│十│詹│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3 │子○○、│子○○:      │子○○成年人與│
│︵│鳳│月28日下午1 時許,撥打│寅○○(│兒童及少年福利│少年共同犯詐欺│
│即│春│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其證│未成年)│與權益保障法第│取財罪,處有期│
│起│︵│件遭盜用申請醫療證明,│、少年潘│112 條第1 項前│徒刑壹年,扣案│
│訴│起│且涉及刑事詐欺洗錢犯罪│○程、少│段,刑法第158 │如附表三編號一│
│書│訴│案件,須交付金融卡及密│年蔡○諾│條第1 項之僭行│至十六所示之物│
│犯│書│碼,供法院凍結帳戶;另│        │公務員職權罪、│,均沒收。    │
│罪│誤│指示少年潘○程、不詳成│        │刑法第339 條第│              │
│事│載│員與蔡○諾分別負責駕駛│        │1 項之詐欺取財│寅○○共同犯詐│
│實│為│、把風及假冒書記官之工│        │罪。          │欺取財罪,處有│
│一│詹│作,前往桃園縣龜山鄉優│        │              │期徒刑拾月,扣│
│㈩│春│美街53號前,由少年蔡○│        │寅○○:      │案如附表三編號│
│︶│鳳│諾假冒法院檢察署人員,│        │刑法第158 條第│一至十六所示之│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其│        │1 項之僭行公務│物,均沒收。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        │員職權罪、刑法│              │
│  │  │行帳戶金融卡交付給少年│        │第339 條第1 項│              │
│  │  │蔡○諾,少年潘○程等人│        │之詐欺取財罪。│              │
│  │  │持上開金融卡提領12萬2 │        │              │              │
│  │  │千元。                │        │              │              │
├─┼─┼───────────┼────┼───────┼───────┤
│十│余│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4 │子○○、│子○○:      │子○○成年人與│
│一│姿│月1 日上午10時許,撥打│寅○○(│兒童及少年福利│少年共同犯行使│
│︵│瑢│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其證│未成年人│與權益保障法第│偽造公文書罪,│
│即│  │件遭盜用申請健保給付,│)、陳佑│112 條第1 項前│處有期徒刑壹年│
│起│  │且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須│霖(未成│段,刑法第158 │肆月,扣案如附│
│訴│  │提領存款交付保管;另指│年人)、│條第1 項之僭行│表三編號一至十│
│書│  │示少年潘○程、午○○、│少年潘○│公務員職權罪、│六所示之物、如│
│犯│  │少年蔡○諾分別負責駕駛│程、少年│刑法第216 條、│附表四編號十八│
│罪│  │、把風及假冒書記官之工│蔡○諾  │第211 條之行使│至二十所示之物│
│事│  │作,前往桃園縣國際路一│        │偽造公文書罪、│,均沒收。    │
│實│  │段859 號「台亞加油站」│        │刑法第339 條第│              │
│一│  │旁,由少年蔡○諾持偽造│        │1 項之詐欺取財│寅○○共同犯行│
││  │之桃園地方法院行政凍結│        │罪。          │使偽造公文書罪│
│︶│  │管收執行命令1 張、桃園│        │              │,處有期徒刑壹│
│  │  │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現│        │寅○○:      │年貳月,扣案如│
│  │  │金收據2 張,而冒充公務│        │刑法第158 條第│附表三編號一至│
│  │  │員僭行其職權,並持上開│        │1 項之僭行公務│十六所示之物、│
│  │  │偽造之公文書向被害人行│        │員職權罪、刑法│如附表四編號十│
│  │  │使,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第216 條、第21│八至二十所示之│
│  │  │將現金218 萬元交付給少│        │1 條之行使偽造│物,均沒收。  │
│  │  │年蔡○諾。            │        │公文書罪、刑法│              │
│  │  │                      │        │第339 條第1 項│              │
│  │  │                      │        │之詐欺取財罪。│              │
├─┼─┼───────────┼────┼───────┼───────┤
│十│李│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4 │子○○、│子○○:      │子○○成年人與│
│二│若│月6 日上午11時30分許,│黃○○、│兒童及少年福利│少年共同犯行使│
│︵│榛│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寅○○(│與權益保障法第│偽造公文書罪,│
│起│  │其電信費用未繳納,且其│未成年人│112 條第1 項前│處有期徒刑壹年│
│訴│  │金融帳戶涉及刑事犯罪案│)、黃羽│段,刑法第158 │肆月,扣案如附│
│書│  │件,須提領存款交付保管│揚(未成│條第1 項之僭行│表三編號一至十│
│犯│  │;另指示戌○○、黃○○│年人)、│公務員職權罪、│六所示之物、如│
│罪│  │與少年陳○廷分別負責駕│少年陳○│刑法第216 條、│附表四編號二十│
│事│  │駛、把風及假冒專員之工│廷      │第211 條之行使│一、二十二所示│
│實│  │作,前往桃園縣中壢市福│        │偽造公文書罪、│之物,均沒收。│
│一│  │州二街487 之1 號前,由│        │刑法第339 條第│              │
││  │少年陳○廷持偽造之暫緩│        │1 項之詐欺取財│寅○○共同犯行│
│︶│  │執行凍結令申請書暨公證│        │罪。          │使偽造公文書罪│
│  │  │本票1 張、法務部行政凍│        │              │,處有期徒刑壹│
│  │  │結管制執行命令1 張,冒│        │寅○○:      │年貳月,扣案如│
│  │  │充公務員僭行其職權,並│        │刑法第158 條第│附表三編號一至│
│  │  │持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向被│        │1 項之僭行公務│十六所示之物、│
│  │  │害人行使,致被害人陷於│        │員職權罪、刑法│如附表四編號二│
│  │  │錯誤,將現金60萬元交付│        │第216 條、第21│十一、二十二所│
│  │  │給少年陳○廷。        │        │1 條之行使偽造│示之物,均沒收│
│  │  │                      │        │公文書罪、刑法│。            │
│  │  │                      │        │第339 條第1 項│              │
│  │  │                      │        │之詐欺取財罪。│              │
├─┼─┼───────────┼────┼───────┼───────┤
│十│廖│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4 │子○○、│子○○、寅○○│子○○共同犯行│
│三│容│月21日下午2 時50分許,│寅○○、│:            │使偽造公文書罪│
│︵│蔚│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黃○○  │刑法第158 條第│,處有期徒刑壹│
│即│  │其個人資料遭冒用開立金│        │1 項之僭行公務│年貳月,扣案如│
│起│  │融帳戶,涉及刑事犯罪案│        │員職權罪、刑法│附表三編號一至│
│訴│  │件,須提領存款交付保管│        │第216 條、第21│十七所示之物、│
│書│  │;另指示黃○○與其他不│        │1 條之行使偽造│如附表四編號二│
│犯│  │詳成員分別負責駕駛、把│        │公文書罪、刑法│十三、二十四所│
│罪│  │風及假冒書記官之工作,│        │第339 條第1 項│示之物,均沒收│
│事│  │前往新竹市光復路1段62 │        │之詐欺取財罪。│。            │
│實│  │7 號前,由不詳成員持偽│        │              │              │
│一│  │造之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        │              │寅○○共同犯行│
││  │付聲明書1 張、法務部執│        │              │使偽造公文書罪│
│︶│  │行凍結管制命令1 張,而│        │              │,處有期徒刑壹│
│  │  │冒充公務員僭行其職權,│        │              │年貳月,扣案如│
│  │  │並持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向│        │              │附表三編號一至│
│  │  │被害人行使,致被害人陷│        │              │十七所示之物、│
│  │  │於錯誤,將現金30萬元交│        │              │如附表四編號二│
│  │  │付給不詳成員。        │        │              │十三、二十四所│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十│邱│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5 │子○○、│子○○、寅○○│子○○共同犯行│
│四│清│月3 日上午10時許,撥打│寅○○、│:            │使偽造公文書罪│
│︵│喜│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其個│戊○○  │刑法第158 條第│,處有期徒刑壹│
│即│  │人資料遭冒用開立金融帳│        │1 項之僭行公務│年貳月,扣案如│
│起│  │戶,涉及刑事犯罪案件,│        │員職權罪、刑法│附表三編號一至│
│訴│  │須提領存款交付保管;另│        │第216 條、第21│十六所示之物、│
│書│  │指示戊○○與其他不詳成│        │1 條之行使偽造│如附表四編號二│
│犯│  │員分別負責駕駛、把風及│        │公文書罪、刑法│十五所示之物,│
│罪│  │假冒書記官之工作,於翌│        │第339 條第1 項│均沒收。      │
│事│  │日前往臺北市北投區桃源│        │之詐欺取財罪。│              │
│實│  │國小前,由不詳成員持偽│        │              │寅○○共同犯行│
│一│  │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公│        │              │使偽造公文書罪│
││  │證處公文書1 張,而冒充│        │              │,處有期徒刑壹│
│︶│  │公務員僭行其職權,並持│        │              │年貳月,扣案如│
│  │  │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向被害│        │              │附表三編號一至│
│  │  │人行使,致被害人陷於錯│        │              │十六所示之物、│
│  │  │誤,將美金2 萬868 元交│        │              │如附表四編號二│
│  │  │付給不詳成員。        │        │              │十五所示之物,│
│  │  │                      │        │              │均沒收。      │
├─┼─┼───────────┼────┼───────┼───────┤
│十│林│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5 │子○○、│子○○:      │子○○成年人與│
│五│淑│月8 日上午10時許,撥打│寅○○(│兒童及少年福利│少年共同犯行使│
│︵│彥│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其金│未成年人│與權益保障法第│偽造公文書罪,│
│即│  │融帳戶遭盜用為人頭帳戶│)、藍傳│112 條第1 項前│處有期徒刑壹年│
│起│  │,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須│薪(未成│段,刑法第158 │肆月,扣案如附│
│訴│  │提供存摺、國民身份證、│年人)、│條第1 項之僭行│表三編號一至十│
│書│  │印章及密碼交付保管調查│詹閔勛、│公務員職權罪、│六所示之物、如│
│犯│  │;另指示詹閔勛、B○○│B○○(│刑法第216 條、│附表四編號二十│
│罪│  │、少年馬○軒分別負責駕│未成年人│第211 條之行使│六所示之物,均│
│事│  │駛、把風及假冒書記官之│)、少年│偽造公文書罪、│沒收。        │
│實│  │工作,於翌日前往臺北市│馬○軒  │刑法第339 條第│              │
│一│  │金華公園,由少年馬○軒│        │1 項之詐欺取財│寅○○共同犯行│
││  │持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        │罪。          │使偽造公文書罪│
│︶│  │院地檢署公證處公文書1 │        │              │,處有期徒刑壹│
│  │  │張,而冒充公務員僭行其│        │寅○○:      │年貳月,扣案如│
│  │  │職權,並持上開偽造之公│        │刑法第158 條第│附表三編號一至│
│  │  │文書向被害人行使,致被│        │1 項之僭行公務│十六所示之物、│
│  │  │害人陷於錯誤,將其所有│        │員職權罪、刑法│如附表四編號二│
│  │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第216 條、第21│十六所示之物,│
│  │  │青田郵局帳戶存摺(含密│        │1 條之行使偽造│均沒收。      │
│  │  │碼)、印章、國民身分證│        │公文書罪、刑法│              │
│  │  │交付給少年馬○軒,嗣詐│        │第339 條第1 項│              │
│  │  │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提領被│        │之詐欺取財罪。│              │
│  │  │害人36萬2 千元。      │        │              │              │
├─┼─┼───────────┼────┼───────┼───────┤
│十│胡│詐欺集團成員k100 年4 │子○○、│子○○、寅○○│子○○共同犯行│
│六│詹│月27日上午11時許,撥打│寅○○、│:            │使偽造公文書罪│
│︵│春│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其遭│天○○、│刑法第158 條第│,處有期徒刑壹│
│即│妹│冒名申請醫療補助證明,│        │1 項之僭行公務│年貳月,扣案如│
│起│  │且國民身分證遭盜用,涉│        │員職權罪、刑法│附表三編號一至│
│訴│  │及刑事犯罪案件,須提領│        │第216 條、第21│十六、十八所示│
│書│  │存款交付保管調查;另指│        │1 條之行使偽造│之物、如附表四│
│犯│  │示天○○與其他不詳成員│        │公文書罪、刑法│編號二十七所示│
│罪│  │分別負責駕駛、把風及假│        │第339 條第1 項│之物,均沒收。│
│事│  │冒書記官之工作,於同年│        │之詐欺取財罪。│              │
│實│  │5 月17日下午3 時許,前│        │              │寅○○共同犯行│
│一│  │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山│        │              │使偽造公文書罪│
││  │頂段後勤學校旁,由不詳│        │              │,處有期徒刑壹│
│︶│  │成員持偽造之台北地檢署│        │              │年貳月,扣案如│
│  │  │監管科收據1 張,而冒充│        │              │附表三編號一至│
│  │  │公務員僭行其職權,並持│        │              │十六、十八所示│
│  │  │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向被害│        │              │之物、如附表四│
│  │  │人行使,致被害人陷於錯│        │              │編號二十七所示│
│  │  │誤,將現金30萬元交付給│        │              │之物,均沒收。│
│  │  │不詳成員。            │        │              │              │
├─┼─┼───────────┼────┼───────┼───────┤
│十│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5 │子○○、│子○○、寅○○│子○○共同犯行│
│七│枝│月間某日,撥打電話予被│寅○○、│:            │使偽造公文書罪│
│︵│輝│害人,佯稱其涉及刑事犯│天○○、│刑法第158 條第│,處有期徒刑壹│
│即│  │罪案件,須提領存款交付│戌○○  │1 項之僭行公務│年貳月,扣案如│
│起│  │保管;另指示天○○駕駛│        │員職權罪、刑法│附表三編號一至│
│訴│  │車號0000-0 0號自小客車│        │第216 條、第21│十六、十八所示│
│書│  │,搭載分別負責把風之黃│        │1 條之行使偽造│之物、如附表四│
│犯│  │羽揚及假冒書記官之不詳│        │公文書罪、刑法│編號二十八所示│
│罪│  │成員,於同年月24 日 前│        │第339 條第3 項│之物,均沒收。│
│事│  │往新竹市孔廟前,向被害│        │、第1 項之詐欺│              │
│實│  │人取款,而冒充公務員僭│        │取財未遂罪。  │寅○○共同犯行│
│一│  │行其職權,並持偽造之桃│        │              │使偽造公文書罪│
││  │園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        │              │,處有期徒刑壹│
│︶│  │公文書1 張交予被害人而│        │              │年貳月,扣案如│
│  │  │行使,惟被害人察覺有異│        │              │附表三編號一至│
│  │  │,以報紙石頭偽裝200 萬│        │              │十六、十八所示│
│  │  │元,交付給不詳詐欺集團│        │              │之物、如附表四│
│  │  │成員,未得逞。        │        │              │編號二十八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
├─┼─┼───────────┼────┼───────┼───────┤
│十│孔│詐欺集團成員田子嬅於  │子○○、│子○○:      │子○○成年人與│
│八│平│100 年5 月30日上午9 時│寅○○(│兒童及少年福利│少年共同犯偽造│
│  │  │許,在偽造之「臺灣省法│未成年人│與權益保障法第│公文書罪,處有│
│︵│  │務部行政執行署監管科」│)、龎振│112 條第1 項前│期徒刑壹年肆月│
│即│  │書記官識別證上偽貼自己│宇(未成│段,刑法第211 │,扣案如附表三│
│起│  │之照片及填寫自己之姓名│年人)、│條之偽造公文書│編號一至十七所│
│訴│  │,再於同年月日上午9 時│田子嬅、│罪、刑法第339 │示之物、如附表│
│書│  │許與其他成員林羽婕前往│林羽婕、│條第3 項、第1 │四編號二十九至│
│犯│  │一中商圈之某統一超商傳│少年宋○│項之詐欺取財未│三十三所示之物│
│罪│  │真機,收取偽造之「臺灣│○、少年│遂罪。        │,均沒收。    │
│事│  │省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總│謝○○、│              │              │
│實│  │署刑事傳票」1 張、「臺│少年卓○│寅○○:       │寅○○共同犯偽│
│一│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總署│○      │刑法第211 條之│造公文書罪,處│
││  │偵察卷宗」卷面1 張、「│        │偽造公文書罪、│有期徒刑壹年貳│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刑法第339 條第│月,扣案如附表│
│  │  │第三公證帳戶收據」1 張│        │3 項、第1 項之│三編號一至十七│
│  │  │、「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        │詐欺取財未遂罪│所示之物、如附│
│  │  │押處分命令」1 張、「法│        │。            │表四編號二十九│
│  │  │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        │              │至三十三所示之│
│  │  │令」1 張等資料後隨即返│        │              │物,均沒收。  │
│  │  │回車上等候指示。其他成│        │              │              │
│  │  │員並於同日上午11時許撥│        │              │              │
│  │  │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其│        │              │              │
│  │  │健保卡遭人盜用,除須至│        │              │              │
│  │  │健保局辦理備案證明,另│        │              │              │
│  │  │須至法院釐清案情,若不│        │              │              │
│  │  │明白可轉接另由承辦人詳│        │              │              │
│  │  │細說明云云;隨後再由另│        │              │              │
│  │  │一名詐欺集團成員誆稱:│        │              │              │
│  │  │欲瞭解被害人之銀行帳戶│        │              │              │
│  │  │資料及存款金額,與該單│        │              │              │
│  │  │位所查得之資料是否相符│        │              │              │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        │              │              │
│  │  │電話中告知銀行帳號及存│        │              │              │
│  │  │款金額,適經被害人之家│        │              │              │
│  │  │人聽聞其談話內容,察覺│        │              │              │
│  │  │有異並告知被害人係詐欺│        │              │              │
│  │  │集團,被害人始知受騙,│        │              │              │
│  │  │隨即掛斷電話。        │        │              │              │
├─┼─┼───────────┼────┼───────┼───────┤
│十│張│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6 │子○○、│子○○:      │子○○成年人與│
│九│陳│月14日上午9 時許,撥打│寅○○(│兒童及少年福利│少年共同犯行使│
│︵│碧│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其遭│未成年人│與權益保障法第│偽造公文書罪,│
│即│貞│冒名申請醫療補助證明,│)、何宗│112 條第1 項前│處有期徒刑壹年│
│起│  │且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須│益(未成│段,刑法第158 │肆月,扣案如附│
│訴│  │奴領存款交付保管調查;│年人)、│條第1 項之僭行│表三編號一至十│
│書│  │寅○○另指示乙○○、「│、「許耀│公務員職權罪、│六所示之物、如│
│犯│  │許耀文」與少年林○衛分│文」、少│刑法第216 條、│附表四編號三十│
│罪│  │別負責駕駛、把風及假冒│年林○衛│第211 條之行使│四所示之物,均│
│事│  │書記官之工作,於翌日前│        │偽造公文書罪、│沒收。        │
│實│  │往臺南市東區東門路二段│        │刑法第339 條第│              │
│一│  │(起訴書誤載為東門2 路│        │1 項之詐欺取財│寅○○共同犯行│
││  │、偵卷【二】頁99)196 │        │罪。          │使偽造公文書罪│
│︶│  │號前,由少年林○衛持偽│        │              │,處有期徒刑壹│
│  │  │造之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        │寅○○:      │年貳月,扣案如│
│  │  │據1 張,而冒充公務員僭│        │刑法第158 條第│附表三編號一至│
│  │  │行其職權,並持上開偽造│        │1 項之僭行公務│十六所示之物、│
│  │  │之公文書向被害人行使,│        │員職權罪、刑法│如附表四編號三│
│  │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將現│        │第216 條、第21│十四所示之物,│
│  │  │金85萬元交付給少年林○│        │1 條之行使偽造│均沒收。      │
│  │  │衛。                  │        │公文書罪、刑法│              │
│  │  │                      │        │第339 條第1 項│              │
│  │  │                      │        │之詐欺取財罪。│              │
├─┼─┼───────────┼────┼───────┼───────┤
│二│黃│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7 │子○○、│子○○:      │子○○成年人與│
│十│榮│月8 日上午9 時30分許,│午○○(│兒童及少年福利│少年共同犯詐欺│
│︵│良│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未成年人│與權益保障法第│取財罪,處有期│
│即│  │其健保卡遭冒用,且涉及│)、何宗│112 條第1 項前│徒刑壹年,扣案│
│起│  │刑事犯罪案件,須將金融│益(未成│段,刑法第158 │如附表三編號一│
│訴│  │帳戶存摺、印章、國民身│年人)、│條第1 項之僭行│至十六所示之物│
│書│  │分證交付保管調查;並由│辛○○(│公務員職權罪、│,均沒收。    │
│犯│  │其他成員指示乙○○、邱│未成年人│刑法第339 條第│              │
│罪│  │榮成與少年林○衛分別負│)、少年│1 項之詐欺取財│              │
│事│  │責駕駛、把風及假冒    │林○衛  │罪。          │              │
│實│  │書記官之工作,於同日前│        │              │              │
│一│  │往臺北市內湖區康樂街  │        │              │              │
││  │131 號東湖國中前,由少│        │              │              │
│︶│  │年林○衛出面收取證件及│        │              │              │
│  │  │帳戶資料,致被害人陷於│        │              │              │
│  │  │錯誤,將其華南商業銀行│        │              │              │
│  │  │東湖分行帳戶存摺、印章│        │              │              │
│  │  │、金融卡及國民身分證交│        │              │              │
│  │  │付予少年林○衛,繼而提│        │              │              │
│  │  │領被害人存款42萬5 千元│        │              │              │
│  │  │。                    │        │              │              │
├─┼─┼───────────┼────┼───────┼───────┤
│二│何│詐欺集團成員於100 年7 │子○○、│子○○:      │子○○成年人與│
│一│偉│月11日上午9 時許,撥打│午○○(│兒童及少年福利│少年共同犯行使│
│︵│  │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其遭│未成年人│與權益保障法第│偽造公文書罪,│
│一│  │冒名申請醫療補助證明,│)、何宗│112 條第1 項前│處有期徒刑壹年│
│0│  │且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須│益(未成│段,刑法第158 │肆月,扣案如附│
│一│  │將金融帳戶存摺、印章、│年人)、│條第1 項之僭行│表三編號一至十│
│訴│  │國民身分證交付保管調查│辛○○(│公務員職權罪、│七所示之物、如│
│字│  │;並由子○○指示午○○│未成年人│刑法第216 條、│附表四編號三十│
│第│  │、乙○○、辛○○、少年│)、少年│第211 條之行使│五至三十七所示│
│一│  │林○衛分別負責調度、駕│林○衛  │偽造公文書罪、│之物,均沒收。│
│九│  │駛、把風及假冒書記官之│        │刑法第339 條第│              │
│四│  │工作,於同日下午1 時35│        │1 項之詐欺取財│              │
│追│  │許前往桃園縣中壢市莊敬│        │罪。          │              │
│加│  │路5 號之莊敬廣場前,由│        │              │              │
│起│  │少年林○衛持偽造之臺北│        │              │              │
│訴│  │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1 │        │              │              │
│之│  │張、法務部臺北行政執行│        │              │              │
│犯│  │處凍結管制執行命令1 張│        │              │              │
│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              │
│事│  │署傳票2 張,而冒充公務│        │              │              │
│實│  │員僭行其職權,並持上開│        │              │              │
│︶│  │偽造之公文書向被害人行│        │              │              │
│  │  │使,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  │  │將其中華郵政公司臺北光│        │              │              │
│  │  │復分行帳戶之存摺、印鑑│        │              │              │
│  │  │及國民身分證交付予少年│        │              │              │
│  │  │林○衛,繼而提領被害人│        │              │              │
│  │  │存款23萬元。          │        │              │              │
└─┴─┴───────────┴────┴───────┴───────┘
附表二:證據資料明細
┌─┬───────┬─────────────────────┐
│編│證明之犯罪事實│ 證據資料明細                             │
│號│              │                                          │
├─┼───────┼─────────────────────┤
│一│附表一編號一之│(1)證人巳○○100年2月15日警詢(100年度偵│
│  │犯罪事實      │     字第15927號偵卷二【下稱偵卷二】第13  │
│  │              │     至第16頁)之證述。                   │
│  │              │(2)證人胡玉梅100年9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 │
│  │              │     172至173頁)之證述、證人沈盈洲100年9 │
│  │              │     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175至176頁)之證 │
│  │              │     述。                                 │
│  │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
│  │              │     清單(偵卷二第135至137頁反面)。     │
│  │              │(4)扣押物品相片22張(中市警刑字第0000000│
│  │              │     035號警卷一【下稱警卷一】第35至37頁、│
│  │              │     第74至79頁、中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 │
│  │              │     警卷二【下稱警卷二】第123頁)。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市警 │
│  │              │     刑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三【下稱警卷三 │
│  │              │     】第178-1頁)。                      │
│  │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二局興隆派出所受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三第179頁)。  │
│  │              │(7)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儲蓄存摺封面及交易明 │
│  │              │     細(戶名:巳○○,帳號:0000000000000│
│  │              │     )(100訴2914號本院卷一【下稱本院卷一│
│  │              │     】第130至131頁)。                   │
│  │              │(8)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4月10日北 │
│  │              │     檢治寒100偵10868字第24312號函及偽造之│
│  │              │     台北地檢署臨時偵查庭傳票1張、公證請求│
│  │              │     書1張(本院卷一第281至283頁)        │
│  │              │                                          │
├─┼───────┼─────────────────────┤
│二│附表一編號之二│(1)證人地○○100年2月24日警詢(警卷三第 │
│  │犯罪事實      │     182至第183頁)之證述。               │
│  │              │(2)證人胡玉梅100年9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 │
│  │              │     172至173頁)之證述、證人沈盈洲100年9 │
│  │              │     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175至176頁)之證 │
│  │              │     述。                                 │
│  │              │(3)郵局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戶名:楊金 │
│  │              │     枝;帳號:00000000000000號)(警卷三 │
│  │              │     第184頁)。                          │
│  │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
│  │              │     清單(偵卷二第135至137頁反面)。     │
│  │              │(5)扣押物品相片22張(警卷一第35至37頁、 │
│  │              │     第74至第79頁、警卷二第123頁)。      │
│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三 │
│  │              │     第180頁)。                          │
├─┼───────┼─────────────────────┤
│三│附表一編號三之│(1)證人C○○○100年2月26日警詢(偵卷二 │
│  │犯罪事實      │     第22至24頁)之證述。                 │
│  │              │(2)證人胡玉梅100年9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 │
│  │              │     172至173頁)之證述、證人沈盈洲100年9 │
│  │              │     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175至176頁)之證 │
│  │              │     述。                                 │
│  │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
│  │              │     清單(偵卷二第135至137頁反面)。     │
│  │              │(4)扣押物品相片22張(警卷一第35至37頁、 │
│  │              │     第74至79頁、警卷二第123頁)。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卷二 │
│  │              │     第21頁)。                           │
│  │              │(6)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00年12月29日│
│  │              │     山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偽造之桃 │
│  │              │     園地方法院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照片1張│
│  │              │     、桃園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書照片1│
│  │              │     張(本院卷一第132頁、第134至135頁)。│
│  │              │(7)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交易明細(戶名: │
│  │              │     C○○○,帳號:00000000000000)(本 │
│  │              │     院卷一第227至228頁)。               │
├─┼───────┼─────────────────────┤
│四│附表一編號四之│(1)證人辰○○100年3月1日警詢(警卷三第18│
│  │犯罪事實      │     8至190頁)之證述。                   │
│  │              │(2)證人胡玉梅100年9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 │
│  │              │     172至173頁)之證述、證人沈盈洲100年9 │
│  │              │     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175至176頁)之證 │
│  │              │     述。                                 │
│  │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
│  │              │     清單(偵卷二第135至137頁反面)。     │
│  │              │(4)扣押物品相片22張(警卷一第35至37頁、 │
│  │              │     第74至79頁、警卷二第123頁)。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 │
│  │              │     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 │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單(警卷三第185至187頁)。           │
│  │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100年12月│
│  │              │     21日新北警中一刑字第000000000號函以及│
│  │              │     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2 張 │
│  │              │     、法務部台北行政執行處凍結管制執行命 │
│  │              │     令1 張、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1 張 │
│  │              │     (本院卷一第136 頁、第144 至147 頁) │
│  │              │     。                                   │
│  │              │(7)第一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
│  │              │     本院卷一第249至252頁)。             │
├─┼───────┼─────────────────────┤
│五│附表一編號五之│(1)證人宇○○100年3月8日警詢(本院卷一第│
│  │犯罪事實      │     159至160頁)之證述、100年3月10日警詢 │
│  │              │     (本院卷第156至158頁)之證述。       │
│  │              │(2)證人胡玉梅100年9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 │
│  │              │     172至173頁)之證述、證人沈盈洲100年9 │
│  │              │     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175至176頁)之證 │
│  │              │     述。                                 │
│  │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
│  │              │     清單(偵卷二第135至138頁)。         │
│  │              │(4)扣押物品相片24張(警卷一第35至37頁、 │
│  │              │     第74至79頁、警卷二第123頁、警卷三第22│
│  │              │     頁)。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
│  │              │     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陳報 │
│  │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 │
│  │              │     警卷三第194至198頁)。               │
│  │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01年6月1日新│
│  │              │     北警土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偽造之暫 │
│  │              │     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暨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
│  │              │     公證本票1 張、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 │
│  │              │     命令1 張(100 訴2914號本院卷二【下稱 │
│  │              │     本院卷二】第42至44頁)。             │
├─┼───────┼─────────────────────┤
│六│附表一編號六之│(1)證人申○○100年3月9日警詢(警卷三第21│
│  │犯罪事實      │     2至213頁)之證述。                   │
│  │              │(2)證人胡玉梅100年9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 │
│  │              │     172至173頁)之證述、證人沈盈洲100年9 │
│  │              │     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175至176頁)之證 │
│  │              │     述。                                 │
│  │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
│  │              │     清單(偵卷二第135至137頁反面)。     │
│  │              │(4)扣押物品相片22張(警卷一第35至37頁、 │
│  │              │     第74至79頁、警卷二第123頁)。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
│  │              │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局介壽路派出所陳 │
│  │              │     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 │
│  │              │     類案件紀錄表(警卷三第207 至第211 頁 │
│  │              │     )。                                 │
├─┼───────┼─────────────────────┤
│七│附表一編號七之│(1)證人丑○○100年3月21日警詢(警卷三第 │
│  │犯罪事實      │     224至226頁)之證述。                 │
│  │              │(2)證人胡玉梅100年9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 │
│  │              │     172至173頁)之證述、證人沈盈洲100年9 │
│  │              │     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175至176頁)之證 │
│  │              │     述。                                 │
│  │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
│  │              │     清單(偵卷二第135至137頁反面)。     │
│  │              │(4)扣押物品相片22張(警卷一第35至37頁? │
│  │              │     第74至79頁、警卷二第123頁)。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 │
│  │              │     卷三第222至第223頁)。               │
│  │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0年12月26日│
│  │              │     新北警店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以及臺灣 │
│  │              │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 │
│  │              │     申請書1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刑│
│  │              │     事傳票1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總署偵│
│  │              │     查卷宗1張、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分命│
│  │              │     令1張、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令1張 │
│  │              │     (本院卷一第178 至183 頁)。         │
├─┼───────┼─────────────────────┤
│八│附表一編號八之│(1)證人癸○○○100年3月29日警詢(警卷三 │
│  │犯罪事實      │     第216至217頁)之證述。               │
│  │              │(2)證人胡玉梅100年9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 │
│  │              │     172至173頁)之證述、證人沈盈洲100年9 │
│  │              │     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175至176頁)之證 │
│  │              │     述。                                 │
│  │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
│  │              │     清單(偵卷二第135至138頁)。         │
│  │              │(4)扣押物品相片23張(警卷一第35至37頁、 │
│  │              │     第74至79頁、警卷三第22頁)。         │
│  │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桂林路派出所 │
│  │              │     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本院卷一第261 至263  │
│  │              │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              │     表(偵卷二第43頁)。                 │
│  │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1年1月9日北│
│  │              │     市○○○○○○00000000000號函以及台北│
│  │              │     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影本1張(本院卷一第  │
│  │              │     260頁、第269頁)。                   │
│  │              │(7)第一銀行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交易明細( │
│  │              │     戶名:癸○○○)(警卷三第219頁)。  │
├─┼───────┼─────────────────────┤
│九│附表一編號九之│(1)證人A○○100年3月24日警詢(警卷三第 │
│  │犯罪事實      │     229至232頁)之證述。                 │
│  │              │(2)證人胡玉梅100年9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 │
│  │              │     172至173頁)之證述、證人沈盈洲100年9 │
│  │              │     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175至176頁)之證 │
│  │              │     述。                                 │
│  │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
│  │              │     清單(偵卷二第135至138頁)。         │
│  │              │(4)扣押物品相片24張(警卷一第35至37頁、 │
│  │              │     第74至79頁、警卷二第123頁、警卷三第22│
│  │              │     頁)。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 │
│  │              │     卷三第227至第228頁)。               │
│  │              │(6)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1紙(偵卷二第55  │
│  │              │     頁)。                               │
│  │              │(7)孫汪斌之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
│  │              │     警卷三第234至235頁)。               │
├─┼───────┼─────────────────────┤
│十│附表一編號十之│(1)證人宙○○100年3月29日警詢(警卷三第 │
│  │犯罪事實      │     239至240頁)之證述、100年4月5日警詢(│
│  │              │     偵卷二第59頁)之證述。               │
│  │              │(2)證人胡玉梅100年9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 │
│  │              │     172至173頁)之證述、證人沈盈洲100年9 │
│  │              │     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175至176頁)之證 │
│  │              │     述。                                 │
│  │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
│  │              │     清單(偵卷二第135至137頁反面)。     │
│  │              │(4)扣押物品相片22張(警卷一第35至37頁、 │
│  │              │     第74至79頁、警卷二第123頁)。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 │
│  │              │     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陳報單( │
│  │              │     警卷三第237頁至第238頁)。           │
│  │              │(6)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交易明細(戶名: │
│  │              │     宙○○;帳號:00000000000000號)(警 │
│  │              │     卷三第241 頁)。                     │
├─┼───────┼─────────────────────┤
│十│附表一編號十一│(1)證人丙○○100年4月3日警詢(偵卷二第61│
│一│之犯罪事實    │     至64頁)之證述。                     │
│  │              │(2)證人胡玉梅100年9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 │
│  │              │     172至173頁)之證述、證人沈盈洲100年9 │
│  │              │     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175至176頁)之證 │
│  │              │     述。                                 │
│  │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
│  │              │     清單(偵卷二第135至138頁)。         │
│  │              │(4)扣押物品相片24張(警卷一第35至37頁、 │
│  │              │     第74至79頁、警卷二第123頁、警卷三第75│
│  │              │     頁)。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卷二 │
│  │              │     第60頁)。                           │
│  │              │(6)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0年12月29日│
│  │              │     桃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二 │
│  │              │     第48頁)                             │
│  │              │(7)通訊監察譯文(警卷一第81頁)。       │
├─┼───────┼─────────────────────┤
│十│附表一編號十二│(1)證人丁○○100年4月6日警詢(偵卷二第65│
│二│之犯罪事實    │     至67頁)之證述。                     │
│  │              │(2)證人胡玉梅100年9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 │
│  │              │     172至173頁)之證述、證人沈盈洲100年9 │
│  │              │     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175至176頁)之證 │
│  │              │     述。                                 │
│  │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
│  │              │     清單(偵卷二第135至138頁)。         │
│  │              │(4)扣押物品相片25張(警卷一第35至37頁、 │
│  │              │     第74至79頁、警卷二第206頁、第57頁)。│
│  │              │(5)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影本1張暨公證本票│
│  │              │     1張、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命令1張( │
│  │              │     偵卷二第68至69頁)。                 │
│  │              │(6)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1年3月2日中│
│  │              │     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一第 │
│  │              │     271頁)。                            │
├─┼───────┼─────────────────────┤
│十│附表一編號十三│(1)證人玄○○100年4月21日警詢(偵卷二第 │
│三│之犯罪事實    │     71至73頁)之證述。                   │
│  │              │(2)證人胡玉梅100年9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 │
│  │              │     172至173頁)之證述、證人沈盈洲100年9 │
│  │              │     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175至176頁)之證 │
│  │              │     述。                                 │
│  │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
│  │              │     清單(偵卷二第135至138頁)。         │
│  │              │(4)扣押物品相片23張(警卷一第35至37頁、 │
│  │              │     第74至79頁、警卷二第57頁)。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 │
│  │              │     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偵卷二第70頁、第76頁 │
│  │              │     )。                                 │
│  │              │(6)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書1張、法務部執行│
│  │              │     凍結管制命令1張(偵卷二第74至75頁)。│
│  │              │(7)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01年4月18日竹市 │
│  │              │     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職務報告 │
│  │              │     、101.4.13警詢筆錄、法務部執行凍結管 │
│  │              │     制命令1張(本院卷一頁292至295)。    │
├─┼───────┼─────────────────────┤
│十│附表一編號十四│(1)證人庚○○100年5月13日警詢(偵卷二第 │
│四│之犯罪事實    │     78至83頁)之證述。                   │
│  │              │(2)證人胡玉梅100年9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 │
│  │              │     172至173頁)之證述、證人沈盈洲100年9 │
│  │              │     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175至176頁)之證 │
│  │              │     述。                                 │
│  │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
│  │              │     清單(偵卷二第135至137頁反面、138頁反│
│  │              │     面)。                               │
│  │              │(4)扣押物品相片22張(警卷一第35至37頁、 │
│  │              │     第74至79頁、警卷二第165頁)。        │
│  │              │(5)刑案現場照片4 張(100 年度偵字15927  │
│  │              │     號偵卷一【下稱偵卷一】第125 至126 頁 │
│  │              │     )。                                 │
│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 │
│  │              │     卷二第77頁)                         │
│  │              │(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00年12月27日│
│  │              │     北市警投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偽造│
│  │              │     之臺北地方法院地檢公證處公文書4張    │
│  │              │    (本院卷一第187至191頁)              │
│  │              │(8)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戶名:邱清 │
│  │              │     喜)(本院卷第一232至238頁)。       │
├─┼───────┼─────────────────────┤
│十│附表一編號十五│(1)證人己○○100年5月10日警詢(偵卷一第 │
│五│之犯罪事實    │     216至217頁)之證述。                 │
│  │              │(2)證人胡玉梅100年9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 │
│  │              │     172至173頁)之證述、證人沈盈洲100年9 │
│  │              │     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175至176頁)之證 │
│  │              │     述。                                 │
│  │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
│  │              │     清單(偵卷二第135至137頁反面)。     │
│  │              │(4)扣押物品相片22張(警卷一第35至37頁、 │
│  │              │     第74至79頁、警卷二第123頁)。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卷一 │
│  │              │     第215頁)。                          │
│  │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1年2月17日 │
│  │              │     北市警安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犯 │
│  │              │     罪嫌疑人照片、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 │
│  │              │     公證處1 張(本院卷一第272 至274 頁) │
│  │              │     。                                   │
├─┼───────┼─────────────────────┤
│十│附表一編號十六│(1)證人壬○○○100年5月19日警詢(本院卷 │
│六│之犯罪事實    │     第193至196頁)之證述。               │
│  │              │(2)證人胡玉梅100年9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 │
│  │              │     172至173頁)之證述、證人沈盈洲100年9 │
│  │              │     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175至176頁)之證 │
│  │              │     述。                                 │
│  │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
│  │              │     清單(偵卷二第135至第138頁)。       │
│  │              │(4)扣押物品相片22張(警卷一第35至37頁、 │
│  │              │     第74至79頁、警卷二第89頁)。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 │
│  │              │     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刑事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本院卷一第197至198頁 │
│  │              │     )。                                 │
│  │              │(6)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00年12月22日│
│  │              │     中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台北地檢 │
│  │              │     署監管科收據1張(本院卷一第192頁、第 │
│  │              │     200 頁)。                           │
│  │              │(7)警員周宗平職務報告及台北地檢監管科收 │
│  │              │     據1張(本院卷一第290至291頁)。      │
├─┼───────┼─────────────────────┤
│十│附表一編號十七│(1)證人未○○100年5月19日警詢第一次(偵 │
│七│之犯罪事實    │     卷二第94至95頁)、100年5月24日警詢第 │
│  │              │     二次(偵卷二第96至97頁)之證述。     │
│  │              │(2)證人胡玉梅100年9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 │
│  │              │     172至173頁)之證述、證人沈盈洲100年9 │
│  │              │     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175至176頁)之證 │
│  │              │     述。                                 │
│  │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
│  │              │     清單(偵卷二第135至138頁)。         │
│  │              │(4)扣押物品相片24張(警卷一第35至37頁、 │
│  │              │     第74頁至79頁、警卷二第206頁、第89頁)│
│  │              │     。                                   │
│  │              │(5)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00年12月26日竹市│
│  │              │     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桃園地方 │
│  │              │     法院地檢署監管科1張(本院卷一第202頁 │
│  │              │     、第205頁)。                        │
├─┼───────┼─────────────────────┤
│十│附表一編號十八│(1)證人胡玉梅100年9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 │
│八│之犯罪事實    │    172至173頁)之證述、證人沈盈洲100年9  │
│  │              │    月27日偵訊(偵卷二第175至176頁)之證述│
│  │              │    。                                    │
│  │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
│  │              │     清單(偵卷二第135至137頁反面、第138頁│
│  │              │     反面)。                             │
│  │              │(3)扣押物品相片23張(警卷一第35至37頁、 │
│  │              │     第74頁至79頁、第189頁)。            │
│  │              │(4)手機翻拍照片31張(警卷一第190至193頁 │
│  │              │     )。                                 │
├─┼───────┼─────────────────────┤
│十│附表一編號十九│(1)證人卯○○○100年6月24日警詢(偵卷二 │
│九│之犯罪事實    │     第98至100頁)之證述。                │
│  │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
│  │              │     清單(偵卷二第135至137頁反面、第138頁│
│  │              │     反面)。                             │
│  │              │(3)扣押物品相片23張(警卷一第35至37頁、 │
│  │              │     第74至79頁、警卷三第101頁)。        │
│  │              │(4)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1年2月23日 │
│  │              │     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
│  │              │     一第279頁)                          │
│  │              │(5)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1年1月2日南│
│  │              │     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台北地檢 │
│  │              │     署公證科收據1張(本院卷一第206頁、第 │
│  │              │     208 頁)。                           │
│  │              │(6)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查詢(偵 │
│  │              │     卷二第156至157頁反面)。             │
├─┼───────┼─────────────────────┤
│二│附表一編號二十│(1)證人亥○○100年7月8日警詢(偵卷二第10│
│十│之犯罪事實    │     6至108頁)之證述。                   │
│  │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
│  │              │     清單(偵卷二第135至135頁反面、第138  │
│  │              │     至138頁反面)。                      │
│  │              │(3)扣押物品相片9張(警卷一第35至37頁、警│
│  │              │     卷三第75頁、第101頁)。              │
├─┼───────┼─────────────────────┤
│二│附表一編號二一│(1)證人何偉100年7月18日警詢(偵卷二第110│
│一│之犯罪事實    │     至113頁)之證述。                    │
│  │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 │
│  │              │     清單(偵卷二第135至135頁反面、第138至│
│  │              │     138 頁反面)。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卷二 │
│  │              │     第109頁)。                          │
│  │              │(4)扣押物品相片9張(警卷一第35至37頁、  │
│  │              │     警卷三第75頁、第101頁)。            │
│  │              │(5)翻拍照片20張(警卷一第136至145頁)。 │
│  │              │(6)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陳 │
│  │              │     報單(100年度偵字第26772號偵卷三【下 │
│  │              │     稱偵卷三】第3頁)。                  │
│  │              │(7)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1張、法務部台│
│  │              │     北行政執行處凍結管制執行命令1張、臺灣│
│  │              │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2張(偵卷三第4 │
│  │              │     至7頁)。                            │
│  │              │(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2月13日儲字│
│  │              │     第0000000000號函文及被害人在郵局所立 │
│  │              │     儲金帳戶相關資料(偵卷三第39至43頁) │
│  │              │     。                                   │
└─┴───────┴─────────────────────┘
附表三:
┌─┬──────────────────┬──────┬───────┐
│編│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申設 │備註          │
│號│                                    │人          │              │
├─┼──────────────────┼──────┼───────┤
│一│SAMSUNG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子○○/統一 │              │
│  │門號卡1枚)                          │超商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二│SAMSUNG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子○○/統一 │              │
│  │號門號卡1枚)                        │超商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三│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寅○○      │              │
│  │門號卡1枚)                          │            │              │
├─┼──────────────────┼──────┼───────┤
│四│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寅○○/胡玉 │              │
│  │門號卡1枚)                          │梅          │              │
├─┼──────────────────┼──────┼───────┤
│五│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寅○○/陳建 │              │
│  │門號卡1枚)                          │利          │              │
├─┼──────────────────┼──────┼───────┤
│六│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寅○○/許耀 │              │
│  │門號卡1枚)                          │仁          │              │
├─┼──────────────────┼──────┼───────┤
│七│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寅○○/陳建 │              │
│  │門號卡1枚)                         │利          │              │
├─┼──────────────────┼──────┼───────┤
│八│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寅○○/沈盈 │              │
│  │門號卡1枚)                         │州          │              │
├─┼──────────────────┼──────┼───────┤
│九│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寅○○      │              │
│  │門號卡1枚)                         │            │              │
├─┼──────────────────┼──────┼───────┤
│十│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寅○○/林寶 │              │
│  │門號卡1枚)                         │琴          │              │
├─┼──────────────────┼──────┼───────┤
│十│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 │寅○○/范世 │              │
│一│門號卡1枚)                         │勇          │              │
├─┼──────────────────┼──────┼───────┤
│十│NOKIA牌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 │寅○○/李宗 │              │
│二│門號卡1枚)                         │翰          │              │
├─┼──────────────────┼──────┼───────┤
│十│NOKIA牌行動電話1支(SIM卡1枚,卡號: │寅○○      │              │
│三│000000000000000號)                 │            │              │
├─┼──────────────────┼──────┼───────┤
│十│NOKIA牌行動電話1支(SIM卡1枚,卡號:│寅○○      │              │
│四│0000000000000號)                   │            │              │
├─┼──────────────────┼──────┼───────┤
│十│NOKIA行動電話1支(SIM卡1枚,卡號:01│寅○○      │              │
│五│0000000000000號)                   │            │              │
├─┼──────────────────┼──────┼───────┤
│十│膠水、剪刀、印泥各1只               │寅○○      │              │
│六│                                    │            │              │
├─┼──────────────────┼──────┼───────┤
│十│臺灣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證件1張       │寅○○      │供附表一編號三│
│七│                                    │            │、七、十三、十│
│  │                                    │            │八、二一所示之│
│  │                                    │            │犯行所用      │
├─┼──────────────────┼──────┼───────┤
│十│LG行動電話1支(搭配0000000000號門號 │天○○/黃維 │供附表一編號  │
│八│卡1枚)                             │晨          │十六、十七所示│
│  │                                    │            │之犯行所用    │
└─┴──────────────────┴──────┴───────┘
附表四:
┌─┬───────────┬──────────┬──────────┐
│編│文件或物品名稱        │沒收之印文、印章及數│備註                │
│號│                      │量                  │                    │
├─┼───────────┼──────────┼──────────┤
│一│偽造之「一百年二月十四│偽造之「臺灣省臺北地│供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
│  │日台北地檢署臨時偵查庭│檢署印」印文1 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已扣案│
│  │傳票」公文書1張       │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印章未扣案)      │
│  │(被害人巳○○)      │印章1 只            │                    │
├─┼───────────┼──────────┼──────────┤
│二│偽造之「一百年二月十五│偽造之「臺灣省臺北地│供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
│  │日公證請求書」公文書1 │檢署印」印文1 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已扣案│
│  │張                    │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印章未扣案)      │
│  │(被害人巳○○)      │印章1 只            │                    │
├─┼───────────┼──────────┼──────────┤
│三│偽造之「一百年二月二十│偽造之「法務部地檢署│供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
│  │五日桃園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檢察行政│犯行所用(文書已扣案│
│  │監管科」公文書1張     │處鑑」印文各1 枚及「│,印章未扣案)      │
│  │(被害人C○○○)    │法務部地檢署監管科」│                    │
│  │                      │、「檢察行政處鑑」印│                    │
│  │                      │章各1 只            │                    │
├─┼───────────┼──────────┼──────────┤
│四│偽造之「一百年二月二十│偽造之「法務部地檢署│供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
│  │五日桃園地方法院行政凍│監管科」、「檢察行政│犯行所用(文書已扣案│
│  │結管收執行命令」公文書│處鑑」、「法務部行政│,印章未扣案)      │
│  │1張                   │執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                    │
│  │(被害人C○○○)    │管制命令印」印文各1 │                    │
│  │                      │枚及「法務部地檢署監│                    │
│  │                      │管科」、「檢察行政處│                    │
│  │                      │鑑」、「法務部行政執│                    │
│  │                      │行署台北執行處凍結管│                    │
│  │                      │制命令印」印章各1 只│                    │
├─┼───────────┼──────────┼──────────┤
│五│偽造之「一百年三月一日│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
│  │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法院印」印文1 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及印章│
│  │科」公文書1張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印」│皆未扣案)          │
│  │(被害人辰○○)      │印章1 只            │                    │
│  │                      │                    │                    │
├─┼───────────┼──────────┼──────────┤
│六│ 偽造之「一百年三月一 │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
│  │ 日法務部台北行政執行 │法院印」印文1 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及印章│
│  │ 處凍結管制執行命令」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印」│皆未扣案)          │
│  │ 公文書1張            │印章1 只            │                    │
│  │(被害人辰○○)      │                    │                    │
├─┼───────────┼──────────┼──────────┤
│七│偽造之「九十九年九月六│偽造之「檢察執行處鑑│供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
│  │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印文1 枚及「檢察執│犯行所用(文書及印章│
│  │署傳票」公文書1張     │行處鑑」印章1 只    │皆未扣案)          │
│  │(被害人辰○○)      │                    │                    │
├─┼───────────┼──────────┼──────────┤
│八│偽造之「九十九年八月五│偽造之「檢察執行處鑑│供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
│  │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印文1 枚及「檢察執│犯行所用(文書及印章│
│  │署傳票」公文書1張     │行處鑑」印章1 只    │皆未扣案)          │
│  │(被害人辰○○)      │                    │                    │
├─┼───────────┼──────────┼──────────┤
│九│偽造之「一百年三月八日│偽造之「臺灣省臺北地│供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
│  │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暨│檢署印」印文1 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已扣案│
│  │公證本票」公文書1張   │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印章未扣案)      │
│  │(被害人宇○○)      │印章1 只            │                    │
├─┼───────────┼──────────┼──────────┤
│十│偽造之「一百年三月八日│偽造之「臺灣省臺北地│供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
│  │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檢署印」印文1 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已扣案│
│  │命令」公文書1張       │臺灣省臺北地檢署印」│,印章未扣案)      │
│  │(被害人宇○○)      │印章1 只            │                    │
├─┼───────────┼──────────┼──────────┤
│十│偽造之「一百年三月十八│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
│一│日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法院印」印文1 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已扣案│
│  │行命令」公文書1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印章未扣案)      │
│  │(被害人丑○○)      │印章1 只            │                    │
├─┼───────────┼──────────┼──────────┤
│十│偽造之「一百年三月十八│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
│二│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法院印」印文1 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已扣案│
│  │總署刑事傳票」公文書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印章未扣案)      │
│  │張                    │印章1 只            │                    │
│  │(被害人丑○○)      │                    │                    │
├─┼───────────┼──────────┼──────────┤
│十│偽造之「一百年三月十八│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
│三│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法院印」印文1 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已扣案│
│  │署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印章未扣案)      │
│  │請書」公文書1張       │印章1 只            │                    │
│  │(被害人丑○○)      │                    │                    │
├─┼───────────┼──────────┼──────────┤
│十│偽造之「一百年三月十八│偽造之「台北士林地檢│供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
│四│日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署」、「法務部行政執│犯行所用(文書已扣案│
│  │處分命令」公文書1張   │行署台北凍結管制命令│,印章未扣案)      │
│  │(被害人丑○○)      │執行處印」、「處長羅│                    │
│  │                      │正平依分層負責規定授│                    │
│  │                      │權業務主管決定」印文│                    │
│  │                      │各1 枚及「台北士林地│                    │
│  │                      │檢署」、「法務部行政│                    │
│  │                      │執行署台北凍結管制命│                    │
│  │                      │令執行處印」、「處長│                    │
│  │                      │羅正平依分層負責規定│                    │
│  │                      │授權業務主管決定」印│                    │
│  │                      │章各1 只            │                    │
├─┼───────────┼──────────┼──────────┤
│十│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偽造之「台北士林地檢│供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
│五│院檢察總署偵查卷宗」公│署」印文1 枚及「台北│犯行所用(文書已扣案│
│  │文書1張               │士林地檢署」印章1 只│,印章未扣案)      │
│  │(被害人丑○○)      │                    │                    │
├─┼───────────┼──────────┼──────────┤
│十│偽造之「一百年三月十八│偽造之「法務部地檢署│供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
│六│日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監管科」印文1 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及印章│
│  │」公文書1張           │法務部地檢署監管科」│皆未扣案)          │
│  │(被害人癸○○○)    │印章1 只            │                    │
├─┼───────────┼──────────┼──────────┤
│十│偽造之「一百年三月二十│偽造之「法務部地檢署│供附表一編號九所示之│
│七│三日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監管科」印文1 枚及「│犯行所用(文書及印章│
│  │據」公文書1張         │法務部地檢署監管科」│皆未扣案)          │
│  │(被害人A○○)      │印章1 只            │                    │
├─┼───────────┼──────────┼──────────┤
│十│偽造之「一百年四月一日│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
│八│桃園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法院印」印文1 枚及「│之犯行所用(文書及印│
│  │科」公文書1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章皆未扣案)        │
│  │(被害人丙○○)      │印章1 只            │                    │
├─┼───────────┼──────────┼──────────┤
│十│偽造之「一百年四月一日│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
│九│桃園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法院印」印文1 枚及「│之犯行所用(文書及印│
│  │科」公文書1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章皆未扣案)        │
│  │(被害人丙○○)      │印章1 只            │                    │
├─┼───────────┼──────────┼──────────┤
│二│偽造之「桃園地方法院行│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
│十│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公│法院印」印文1 枚及「│之犯行所用(文書及印│
│  │文書1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章皆未扣案)        │
│  │(被害人丙○○)      │印章1 只            │                    │
├─┼───────────┼──────────┼──────────┤
│二│偽造之「一百年四月六日│無印文              │供附表一編號十二所示│
│一│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  │                    │之犯行所用(文書未扣│
│  │暨公證本票」公文書1張 │                    │案)                │
│  │(被害人丁○○)      │                    │                    │
├─┼───────────┼──────────┼──────────┤
│二│偽造之「一百年四月六日│無印文              │供附表一編號十二所示│
│二│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行│                    │之犯行所用(文書未扣│
│  │命令」公文書1張       │                    │案)                │
│  │(被害人丁○○)      │                    │                    │
├─┼───────────┼──────────┼──────────┤
│二│偽造之「一百年四月二十│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十三所示│
│三│一日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法院印」、「平股李建│之犯行所用(文書及印│
│  │付明書」公文書1張     │德」印文各1 枚及「臺│章皆未扣案)        │
│  │(被害人玄○○)      │灣臺北地方法院印」、│                    │
│  │                      │「平股李建德」印章各│                    │
│  │                      │1只                 │                    │
├─┼───────────┼──────────┼──────────┤
│二│偽造之「一百年四月二十│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供附表一編號十三所示│
│四│一日法務部執行凍結管制│行署台北凍結管制命令│之犯行所用(文書已扣│
│  │命令」公文書1張       │執行處印」、「平股李│案,印章未扣案)    │
│  │(被害人玄○○)      │建德」印文各1 枚及「│                    │
│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                    │
│  │                      │凍結管制命令執行處印│                    │
│  │                      │」、「平股李建德」印│                    │
│  │                      │章各1 只            │                    │
├─┼───────────┼──────────┼──────────┤
│二│偽造之「一百年五月四日│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十四所示│
│五│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公證│法院印」印文1 枚及「│之犯行所用(文書已扣│
│  │處」公文書1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案,印章未扣案)    │
│  │(被害人庚○○)      │印章1 只            │                    │
├─┼───────────┼──────────┼──────────┤
│二│偽造之「一百年五月九日│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十五所示│
│六│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法院印」印文1 枚及「│之犯行所用(文書已扣│
│  │公證處」公文書1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案,印章未扣案)    │
│  │(被害人己○○)      │印章1 只            │                    │
│  │                      │                    │                    │
├─┼───────────┼──────────┼──────────┤
│二│偽造之「一百年五月十七│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十六所示│
│七│日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法院檢察署印」印文1 │之犯行所用(文書及印│
│  │」公文書1 張(被害人胡│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章皆未扣案)        │
│  │詹春妹)              │院檢察署印」印章1只 │                    │
├─┼───────────┼──────────┼──────────┤
│二│偽造之「一百年五月二十│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十七所示│
│八│四日桃園地方法院地檢署│法院印」印文1 枚及「│之犯行所用(文書已扣│
│  │監管科」公文書1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案,印章未扣案)    │
│  │(被害人未○○)      │印章1 只            │                    │
├─┼───────────┼──────────┼──────────┤
│二│偽造之「一百年五月三十│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十八所示│
│九│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法院印」印文1 枚及「│之犯行所用(文書及印│
│  │總署刑事傳票」公文書1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印」│章皆未扣案)        │
│  │張                    │印章1 只            │                    │
│  │(被害人甲○)        │                    │                    │
├─┼───────────┼──────────┼──────────┤
│三│偽造之「一百年五月三十│偽造之「台北士林地檢│供附表一編號十八所示│
│十│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文1 枚及「台北│之犯行所用(文書及印│
│  │總署偵查卷宗」公文書1 │士林地檢署」印章1 只│章皆未扣案)        │
│  │張                    │                    │                    │
│  │(被害人甲○)        │                    │                    │
├─┼───────────┼──────────┼──────────┤
│三│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十八所示│
│一│院檢察署請求暫緩執行凍│法院印」印文1 枚及「│之犯行所用(文書及印│
│  │結令申請書」公文書1張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印」│章皆未扣案)        │
│  │(被害人甲○)        │印章1 只            │                    │
├─┼───────────┼──────────┼──────────┤
│三│偽造之「一百年五月三十│偽造之「台北士林地檢│供附表一編號十八所示│
│二│日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署」、「法務部行政執│之犯行所用(文書及印│
│  │處分命令」公文書1張   │行署台北凍結管制命令│章皆未扣案)        │
│  │(被害人甲○)        │執行處印」、「處長羅│                    │
│  │                      │正平依分層負責規定授│                    │
│  │                      │權業務主管決定」印文│                    │
│  │                      │各1枚及「台北士林地 │                    │
│  │                      │檢署」、「法務部行政│                    │
│  │                      │執行署台北凍結管制命│                    │
│  │                      │令執行處印」、「處長│                    │
│  │                      │羅正平依分層負責規定│                    │
│  │                      │授權業務主管決定」印│                    │
│  │                      │章各1只             │                    │
├─┼───────────┼──────────┼──────────┤
│三│偽造之「一百年五月三十│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十八所示│
│三│日法務部行政凍結管制執│法院印」印文1 枚及「│之犯行所用(文書及印│
│  │行命令」公文書1 張(被│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印」│章皆未扣案)        │
│  │害人甲○)            │印章1 只            │                    │
├─┼───────────┼──────────┼──────────┤
│三│偽造之「一百年六月十五│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供附表一編號十九所示│
│四│日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法院印」印文1 枚及「│之犯行所用(文書及印│
│  │」公文書1張           │臺灣臺北地方印」印章│章皆未扣案)        │
│  │(被害人卯○○○)    │1只                 │                    │
├─┼───────────┼──────────┼──────────┤
│三│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偽造之「檢察執行處鑑│供附表一編號二一所示│
│五│院檢察署傳票」公文書1 │」印文1 枚及「檢察執│之犯行所用(文書已扣│
│  │張                    │行處鑑」印章1 只    │案,印章未扣案)    │
│  │(被害人何偉)        │                    │                    │
├─┼───────────┼──────────┼──────────┤
│三│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偽造之「檢察執行處鑑│供附表一編號二一所示│
│六│院檢察署傳票」公文書1 │」印文1 枚及「檢察執│之犯行所用(文書已扣│
│  │張                    │行處鑑」印章1 只    │案,印章未扣案)    │
│  │(被害人何偉)        │                    │                    │
├─┼───────────┼──────────┼──────────┤
│三│偽造之「一百年七月十一│偽造之「臺北地方法院│供附表一編號二一所示│
│七│日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檢察署」印文1 枚及「│之犯行所用(文書已扣│
│  │管科」公文書1張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                │
│  │(被害人何偉)        │印章1 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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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偽造之「一百年七月十一│無印文              │供附表一編號二一所示│
│八│日法務部台北行政執行處│                    │之犯行所用(文書已扣│
│  │凍結管制執行命令」公文│                    │案,印章未扣案)    │
│  │書1張                 │                    │                    │
│  │(被害人何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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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14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