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0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莊文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文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同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文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同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影本或檢索資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又查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應慮及此內部界限。準此審酌受刑人所涉罪名均屬加入相同詐欺集團後所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加重詐欺犯行,各次犯行犯罪時間集中於十日之內等情,暨參酌受刑人陳報略以:附表各罪係同一期間所為,僅因各該犯罪行為遭不同地檢署偵辦而分別起訴、判決,致最後再定應行刑顯對受刑人較不利,然仍希望能夠重新定應執行刑等語之意見(聲字卷第49頁陳述意見查詢表),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1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7.08.24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04號 108.07.30 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04號 108.08.27 2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 (2次) 107.08.18 107.08.20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2號 108.11.05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2號 108.11.26 3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2次)、壹年捌月(1次)、壹年柒月(2次) 107.08.27(5次) (聲請意旨將其中1次誤載為107.08.21,應予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6號 109.02.04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746號 109.03.04 4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7次) 107.08.23(7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9、21號 109.05.1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9、21號 109.06.30 5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3次)、壹年伍月(1次)、壹年肆月(1次) 107.08.20(3次) 107.08.21(2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號 109.09.22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號 109.10.26 6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07.08.21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40號 110.06.02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40號 110.07.08 備註:編號1至5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