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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2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林慧欣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萬發

籍設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新北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萬發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萬發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李萬發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3、5、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如附表編號2、4、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如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856號、110年度易字第2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6、8至11、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4、7、12、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衡酌受刑人犯行所生危害、犯罪之性質及情節等情形,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6、8至11、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2、4、7、12、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23日 109年3月23日 109年3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6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6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6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3日 109年9月23日 109年9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0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執字第3600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14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執字第3599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14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執字第3600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148號)   編號1、3、5、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2、4、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24日 109年3月24日 109年3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6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6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6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3日 109年9月23日 109年9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1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0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執字第3599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14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執字第3600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14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執字第3600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148號)   編號1、3、5、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2、4、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24日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6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429、131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429、131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109年度易字第856號、110年度易字第2號 109年度易字第856號、110年度易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3日 110年2月26日 110年2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109年度易字第856號、110年度易字第2號 109年度易字第856號、110年度易字第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7日 110年3月26日 110年3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執字第3599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14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1457號   編號1、3、5、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2、4、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8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5日 109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429、131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429、131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2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856號、110年度易字第2號 109年度易字第856號、110年度易字第2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58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26日 110年2月26日 109年10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856號、110年度易字第2號 109年度易字第856號、110年度易字第2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3月26日 110年3月26日 109年1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205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256號)   編號8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13        14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8日 109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2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6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151號 110年度易字第283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18日 110年8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151號 110年度易字第28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8月6日 110年9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78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404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87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22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