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弘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弘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前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許弘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又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聲請書分別誤載為民國「109年11月28日」、「109年12月3日」,應依據判決書及起訴書犯罪事實之記載,更正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其所犯如編號1所示之案件所處之刑,雖業於110年6月24日執行完畢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參,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21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或持有毒品案件,罪質相近,暨各罪行為間隔、所生危害與損害、犯後態度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乃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許弘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民國/新臺幣】 編 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毒品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09年7月1日 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8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年度簡字第1561號 109年12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年度簡字第1561號 110年1月23日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緝字第205號(已執行) 2 施用毒品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09年12月3日 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684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易字第210號 110年10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易字第210號 110年11月26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762號 3 持有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09年11月28日至12月3日為警查獲 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684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易字第210號 110年10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易字第210號 110年11月26日 4 施用毒品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0年1月12日 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684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易字第210號 110年10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易字第210號 110年11月26日 5 施用毒品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 110年1月12日 彰化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684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易字第210號 110年10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年度易字第210號 1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