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17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連胤惟
- 選任辯護人
- 陳政麟律師
- 被告
- 林楷欣
- 選任辯護人
- 陳柏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6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連胤惟犯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林楷欣無罪。
犯罪事實
一、連胤惟於民國107年9月起受僱於吳俊育,擔任吳俊育所經營址設彰化縣○○市○○路0段00號0樓彰化縣私立學思文理短期補習班陽明分班(下稱學思補習班)之自然科教師。嗣於109年下半年間,經同為從事補教業之小學同學林楷欣之引介,連胤惟遂於110年7月至111年2月間,至林楷欣任職之立人補習班兼職,擔任國小升私中班(下稱私中班)及國中班數學科教師。詎連胤惟為使用學思補習班之題目、試卷作為在立人補習班兼職所用之教材,明知吳俊育所享有如附表所示75份(起訴書誤載為77份)題本、試卷或教材等電子檔案係吳俊育享有著作權之語文著作,非經吳俊育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犯意,先於附表「重製日期」欄所示時間,在學思補習班內,將電腦中儲存之附表所示檔案,以學思補習班之LINE通訊軟體帳號,接續將附表檔案傳送至連胤惟之LINE帳號,連胤惟於下載後,復上傳至林楷欣所提供之Google雲端硬碟而持有之,以備將來授課之用,因而侵害吳俊育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吳俊育委任廖國竣律師、王思穎律師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連胤惟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吳俊育警詢及偵查中指訴及證人蘇芋如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學思補習班立案證書、連胤惟之學思補習班專任教師協議書、學思補習班正職人員應徵資料表、學思補習班製作之數學科教材原始Word檔案截圖畫面、試題題本及Word檔案光碟、連胤惟將學思補習班之數學科教材檔案傳送至LINE之對話截圖、告訴人與連胤惟之談話錄音檔光碟及譯文、連胤惟傳送檔案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連胤惟上傳檔案至Google雲端硬碟之紀錄截圖附卷可證,足認被告連胤惟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被告連胤惟部分之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連胤惟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罪。其重製附表所示75份檔案之時間相近,地點及方法相同,均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法益,故被告連胤惟重製之複數舉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而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公訴意旨認應論以集合犯,容有未洽。又被告連胤惟重製附表所示檔案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散布而持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
㈡法官審酌被告連胤惟原在告訴人經營之學思補習班任職,未適當結束與學思補習班之契約關係,而違反競業約定,即私下其他補習班兼職,且因此未尊重告訴人之智慧財產權,以重製方式複製並持有附表所示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檔案,思慮及行為自屬不當。惟考量被告連胤惟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於本院審理中已與告訴人和解,支付相當金額之賠償損害,經告訴人同意給予緩刑機會,有本院112年8月29日調解筆錄、被告連胤惟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在卷可參,堪認深具悔意,犯後態度尚佳。兼衡附表所示檔案屬於國中小階段之學生教材,與一般具有著作權之商品之價值有別,且被告連胤惟之行為係欲從事教學,難認有販售牟利情形(詳後述第貳點),參以被告連胤惟之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未婚無子女,現擔任小學課後照護老師,以鐘點費論籌,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連胤惟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思慮欠周,致罹刑章,事後已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損失,堪信經此偵審過程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法官認被告連胤惟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楷欣因任職於立人補習班,其與被告連胤惟均明知附表所示電子檔均係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語文著作,因被告連胤惟於110年7月至111年2月在立人補習班兼職,欲使用附表所示電子檔作為教材,二人竟共同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林楷欣於110年10月間提供Google雲端硬碟,開設共用權限予被告連胤惟,被告連胤惟再於附表「重製日期」欄所示時間重製附表檔案後,復上傳至林楷欣之Google雲端硬碟而共同持有之,以便由被告林楷欣校稿後,轉交被告連胤惟教學使用,因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2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1條之1第2項之共同正犯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著有92年台上字第128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楷欣涉犯前揭罪嫌,係以被告林楷欣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有申請Google雲端硬碟並開設共用權限予被告連胤惟使用,及被告連胤惟與告訴人事後於111年1月17日之對話錄音檔及譯文中,被告連胤惟有坦承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代價重製電子檔予被告林楷欣之陳述,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林楷欣固坦承有申請Google雲端硬碟,並開設共用權限予被告連胤惟使用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與被告連胤惟共同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我主要教授高中數學課程,沒有教授私中班課程的意願,那時連胤惟跟我聯繫,問我的補習班有無缺人,因連胤惟之前沒有教授數學的經驗,我告訴她講義需要自己編排,所以我開設Google雲端硬碟,目的要連胤惟看講義的格式、排版,後續從110年7月後我移轉為高中課程,所以連胤惟上傳什麼及用什麼講義,我並不知道,也沒有開啟連胤惟上傳的檔案,故沒有重製的問題等語。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⑴由被告林楷欣與連胤惟之臉書對話內容可知,被告林楷欣於106年間任職臺中立人補習班,迄今均從事高中數學補教為主,於110年4至6月間受立人補習班委託暫時支援私中班授課,惟被告林楷欣實無從事私中班之補教意願,適被告連胤惟多次向被告林楷欣表示有意願從事私中班之補教工作,被告林楷欣因而介紹被告連胤惟至臺中立人補習班。被告林楷欣授課之相關課程所用講義、試題等教材內容均由自己編排,亦向被告連胤惟表示若授課之講義、試題教材由被告林楷欣編輯,則需向被告連胤惟收取費用。⑵被告林楷欣之Google雲端硬碟係109年11月間設置,嗣為讓被告連胤惟交接私中班,遂於110年5月設立私中班資料夾,開設共享權限予被告連胤惟,被告林楷欣亦上傳自行編寫之講義予被告連胤惟供其參考,並協助校正被告連胤惟所編排之講義排版及格式。之後被告連胤惟於110年7月起於私中班授課,被告林楷欣即未再從事該私中班之授課,於110年7月6日後即未再使用Google雲端硬碟之私中班資料夾。故被告林楷欣並無與連胤惟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求為無罪判決等語。經查:
㈠被告連胤惟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固坦承違反本件著作權法犯行,惟自始否認被告林楷欣有共同參與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供稱並無共犯等語。檢察官雖提出告訴人與被告連胤惟於111年1月17日之談話錄音檔及譯文,主張被告連胤惟曾向告訴人供稱傳送學思補習班之電子檔案有獲得對價等語,惟該份錄音檔及譯文關於此部分之內容如下:
(中略)
被告連胤惟雖於錄音譯文中回答告訴人有獲得代價「1000塊」及拿到「2次」等語,然並未具體說明1000元之對價內容及拿到2次之個別或總額為何。且所謂1回1000元及2次分別為1萬元、5000元乃告訴人之設題或自行研判,被告連胤惟並未肯認有拿到1萬元及5000元,亦未表明傳送附表75件檔案之單價或總額,且被告連胤惟與告訴人前後之談話過程長達45分鐘,觀其通篇內容,多為告訴人在質疑、問責被告連胤惟在立人補習班兼差、傳送學思補習班教材檔案之不當,而被告連胤惟則大多簡短回應,於一開始亦否認有受到指使或販售附表檔案之情事(見他卷第33頁),迨於告訴人持續追問後,被告連胤惟亦仍簡短答覆,且未連續說明過程,故被告連胤惟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答稱係因嚇到、當下內心害怕,想趕快結束對話,才順著告訴人的問題承認有收取對價或隨意回應告訴人等語,與前揭錄音內容及譯文中情境大抵若何符節,故被告連胤惟容有可能為求儘早結束告訴人長時責問之對話過程,而隨意簡短回應,參以卷內並無其他關於被告連胤惟確有收取報酬之證據資料,故尚難僅因被告連胤惟於審判外曾向告訴人表示有收到1000元、前後2次等語,即認被告連胤惟下載、傳送附表所示檔案之行為有向被告林楷欣收取報酬。從而,被告連胤惟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陳稱未向被告林楷欣收取報酬等語,難認不實。
㈡依被告連胤惟與林楷欣之臉書Messenger及LINE對話內容及過程可知(見偵卷第157至181、183至185頁):⑴兩人係於109年6月1日起開始聯絡,被告連胤惟主要教授國小自然科,被告林楷欣則教授高中數學;⑵109年10月下旬起,因被告林楷欣較無意擔綱立人補習班新開設之私中班,遂探詢被告連胤惟是否願意至立人補習班兼課,被告連胤惟則於110年1月4日表示有意轉換,並詢問職缺狀況;⑶被告2人於110年1至3月間交流由被告連胤惟接替立人補習班私中班及教材備課事宜之意見,並相約於110年3月19日與立人補習班主任洽商,並於110年7月開始以鐘點之方式兼職;⑷被告連胤惟與立人補習班主任協議成立後,預定於110年7月4日起接手被告林楷欣之私中班,被告2人並於110年3月27日起開始商討有關私中班講義之編排事宜(並提及如果由被告林楷欣負責編排,被告連胤惟需支付費用),被告連胤惟並著手於編排私中班講義;⑸被告連胤惟於110年6月間已有使用Google雲端硬碟,被告林楷欣並有提供校對意見,並互傳檔案;⑹迨於110年7月間,被告連胤惟已接手被告林楷欣擔綱之私中班。依上述對話內容,確實可見被告連胤惟於110年3月19日與立人補習班達成協議,由被告連胤惟自110年7月4日起擔任私中班及國一數學科教師,接替原先執教之被告林楷欣,故通篇過程確為被告林楷欣協助被告連胤惟編排私中班之國小、國中數學講義,未見被告連胤惟有何提及將使用告訴人之學思補習班教材,或被告林楷欣有何指示連胤惟下載學思補習班檔案之情形,且被告林楷欣原即擔任立人補習班之高中數學教學,僅短暫接任私中班數學,迨被告連胤惟轉職至立人補習班後,被告林楷欣即交棒給被告連胤惟,不再教授私中班。而附表所示檔案均屬小學六年級至國中一年級程度之私中班教材,又係於110年12月4日至111年1月12日間由被告連胤惟複製、傳送,且核與上開譯文中被告連胤惟提到開始「傳給他」的時間,「開始是從模考班、第二階段開始、12月」等語相符(見他卷第36至37頁),而此時被告林楷欣既已不再擔綱私中班,應無獲取附表所示教材檔案之動機,參以卷內資料中,亦無被告林楷欣有點選或下載其Google雲端硬碟中所儲存之附表所示檔案之證據,故不能以被告林楷欣有提供Google雲端硬碟供被告連胤惟使用,或協助被告連胤惟校對、編排其他非附表所示私中班教材,即遽認被告林楷欣事前與被告連胤惟有重製附表所示檔案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而應論以共同正犯。從而,被告連胤惟重製附表所示檔案之行為,依卷內證據資料,僅能認係被告連胤惟為「跳槽」至立人補習班之個人行為,難認與被告林楷欣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㈢檢察官雖聲請傳喚告訴人吳俊育作證,主張之待證事項略以:告訴人知道補習班生態,及被告連胤惟有無能力提供附表所示試題資料,並可佐證被告林楷欣是否完全不知情。且被告林楷欣之辯護人爭執被告連胤惟與告訴人錄音及譯文之證據能力,故有傳喚告訴人陳述其與被告連胤惟對話時情境為何之必要等語。然查,被告連胤惟已就其犯罪過程自白甚詳,並有前述相關證據可證,並就被告林楷欣未參與本件犯行一節證述明確,而告訴人無從目睹被告林楷欣有何涉犯本案之過程,故就被告林楷欣是否涉案,告訴人之陳述不具關連性或必要性,自無傳喚之必要。次查,告訴人與被告連胤惟於111年1月17日之對話譯文內容,性質上屬於電磁紀錄之還原,並非被告林楷欣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排除之供述證據,被告連胤惟亦證稱錄音及譯文內容確為伊與告訴人之對話過程,其間並未遭受強暴或脅迫,且被告林楷欣既經本院判決無罪,該份錄音及譯文並非作為認定被告林楷欣有罪之依據,故對被告林楷欣而言,並無證據能力問題,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關於被告林楷欣部分,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尚難認定被告林楷欣就被告連胤惟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論以共同正犯。檢察官所舉證據既不足以證明被告林楷欣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呂凱偵查起訴,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108.5.1版)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108.5.1版)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錄音時間第27分20秒至29分57秒,見他卷第36至37頁) 吳俊育:第二階段呢?暑訓7回,那你為什麼要幫他做這樣 子的一個事情?他有給你錢嗎?應該有嘛!對不對 ?多少?幾千塊? 連胤惟:1000塊 吳俊育:一回1000塊,所以你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做這樣子的 一個事情? 連胤惟:大概就…去年 吳俊育:從去年開始是不是 連胤惟:大概就是模考班,模考班那陣子之後 吳俊育:從今年模考班開始是嗎? 連胤惟:嗯。 吳俊育:今年模考班是幾月阿?模考班大概是幾月?是…10 月?9月? 連胤惟:第二階段開始。12。 吳俊育:12月?就去年是不是?12月,好,他在立人,那他 是他是到處跑班的老師嗎? 連胤惟:嗯。 (自錄音時間第42分00秒處開始,見他卷第39頁) 吳俊育:沒有,好,那原則上就是這樣,那就是看妳什麼時 候找他跟我連繫,這樣可以嗎?妳找他跟我連繫這 樣,齣,那其他其他就沒問題了,其他我來跟他處 理了,妳好好準備妳公家機關考試吧!知道嗎?好 好準備妳的公家機關考試。那他都是匯款給妳是不 是還是拿現金給妳?是匯款給妳還是拿現金給妳? 連胤惟:現金 吳俊育:他都用現金拿給妳是不是?他拿幾次現金給妳呢? 他拿幾次現金給妳? 連胤惟:2次 吳俊育:2次喔,那一次一萬,一次5000塊嗎?是不是這樣? 像妳第一次傳10份給他,第二次傳5份給他,這樣 嗎?是不是?一次10000塊,一次5000塊,下次千萬 不要做這種事情,妳要記得,妳要去公家機關上班 ,公家機關上班可不是這樣子的,妳要是把公家機 關的機密拿出來賣,或是把公家機關的東西拿出來 什麼,妳妳真的千萬不要這樣子,知道嗎?我是好 心好意的在告訴妳,好不容易考上了,結果妳在那 邊把自己的前途給糟蹋了,又還沒結婚,又還又還 這麼年輕,妳這樣子做這種事情,妳真的是把妳自 己糟蹋了,真的,而且為了那蠅頭小利,了解嗎? 下次這種事情不要再做了,可以嗎? 連胤惟:可以 吳俊育:把他找來,知道嗎?然後再跟我約時間,好不好? 回答我 連胤惟:好 吳俊育:好吧,那就先這樣,好好準備妳的公家機關考試吧 ,不要再做這樣的事情了,知道嗎? 連胤惟:知道。(譯文結束,錄音時間第44分35秒處) 附表: 編號 稿件名稱 重製日期 1 仿私中入學測驗試題本(第一回)(第二階段)(自然科)【詳解】 110年12月4日 2 仿私中入學測驗試題本(第一回)(第二階段)(自數科) 3 仿私中入學測驗試題本(第一回)(第二階段)(數學科)【詳解】 4 自然科仿私中入學作業卷(1) 5 自然科仿私中入學作業卷(1)【詳解】 6 數學科仿私中入學作業卷(1) 7 數學科仿私中入學作業卷(1)【詳解】 8 仿私中入學測驗試題本(第二回)(第二階段)(自然科)【詳解】 110年12月18日 9 仿私中入學測驗試題本(第二回)(第二階段)(自數科) 10 仿私中入學測驗試題本(第二回)(第二階段)(數學科)【詳解】 11 自然科仿私中入學作業卷(2) 12 自然科仿私中入學作業卷(2)【詳解】 13 數學科仿私中入學作業卷(2) 14 數學科仿私中入學作業卷(2)【詳解】 15 (M0-00000-00A)單元:公因數與公倍數的應用問題【教師版】 16 (M0-00000-00A)單元:因數與倍數【教師版】 17 (M0-00000-00A)單元:最大公因數【教師版】 18 (M0-00000-00A)單元:最小公倍數【教師版】 19 110學年國一(上)第二次段考複習教材(精誠)【教師版】 20 第一冊ch2~ch3基測會考歷屆試題 21 單元:一元一次方程式的解法【教師版】 22 單元:一元一次方程式的應用問題【教師版】 23 單元:一元一次方程式的運算【教師版】 24 單元:二元一次方程式【教師版】 25 單元:二元一次聯立方程式的應用問題【教師版】 26 單元:分數的加減運算【教師版】 27 單元:分數的乘除與四則運算【教師版】 28 單元:分數的應用問題【教師版】 29 單元:代入消去法解二元一次聯立方程式【教師版】 30 單元:以符號代表數【教師版】 31 單元:加減消去法解二元一次聯立方程式【教師版】 32 作業:110學年度私中入學測驗(1)【詳解】 33 作業:110學年度私中入學測驗(1) 34 110私中數學黃金試題(A)【教師版】 35 仿私中入學測驗試題本(第三回)(第二階段)(自數科) 111年1月1日 36 仿私中入學測驗試題本(第三回)(第二階段)(數學科)【詳解】 37 數學科仿私中入學作業卷(3) 38 數學科仿私中入學作業卷(3)【詳解】 39 111年仿國中教育會考數學科題本(1) 40 111年仿國中教育會考數學科題本(1)【教師版】 41 111年仿國中教育會考數學科題本(1)【答案】 42 111年仿國中教育會考數學科題本(1)【詳解】 43 小六暑訓數學科模擬考(三) 111年1月10日 44 小六暑訓數學科模擬考(三)【詳解】 45 小六暑訓數學科模擬考(一) 46 小六暑訓數學科模擬考(一)【詳解】 47 小六暑訓數學科模擬考(二) 48 小六暑訓數學科模擬考(二)【詳解】 49 小六暑訓數學科模擬考(五) 50 小六暑訓數學科模擬考(五)【詳解】 51 小六暑訓數學科模擬考(六) 52 小六暑訓數學科模擬考(六)【詳解】 53 小六暑訓數學科模擬考(四) 54 小六暑訓數學科模擬考(四)【詳解】 55 小六暑訓數學科模擬考(九) 56 小六暑訓數學科模擬考(九)【詳解】 57 小六暑訓數學科模擬考(八) 58 小六暑訓數學科模擬考(八)【詳解】 59 小六暑訓數學科模擬考(七) 60 小六暑訓數學科模擬考(七)【詳解】 61 110學年小六暑訓教材(一)【教師版】 62 110學年小六暑訓教材(三)【教師版】 63 110學年小六暑訓教材(四)【教師版】 64 110學年小六暑訓教材(五)【教師版】 65 小六寒訓私中數學科關鍵試題(一)【教師版】 66 小六寒訓私中數學科關鍵試題(二)【教師版】 67 小六寒訓私中數學科關鍵試題(三)【教師版】 68 學力鑑定暨入學評量數學科試題(一) 111年1月12日 69 學力鑑定暨入學評量數學科試題(一)【詳解】 70 自然科考前關鍵試題(一) 71 小六寒訓私中數學科關鍵試題(一)【教師版】 72 學力鑑定暨入學評量數學科試題(二) 73 學力鑑定暨入學評量數學科試題(二)【詳解】 74 自然科考前關鍵試題(二) 75 自然科考前關鍵試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