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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高郁茹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博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之法院而言,並不包含以程序上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判決法院;被告上訴後,第一審判決即處於不確定狀況,至其撤回上訴時,因喪失其上訴權,始告確定,故應以撤回上訴日為判決確定之日(最高法院84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97年度台非字第5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毀損、傷害等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353號判決應執行拘役70日,均經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拘役70日與編號2所示拘役30日之總和,又本院發函受刑人告以得具狀陳述意見並提出有利於己之量刑證據,惟迄今未見回覆,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於上開確定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此僅係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相當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傷害罪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共2罪,各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①111年9月6日 ②111年9月7日 111年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36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 第353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122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20日 112年6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 第353號 112年度中簡字 第12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27日 113年2月20日 備         註  定應執行拘役70日,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12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2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33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