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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7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鮑慧忠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育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育琦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育琦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育琦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已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尚有另案待執行之後再申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可稽。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類型,其犯罪情節、所侵害之法益、罪質,及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3/23 台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367號 中高分院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2號 111/10/31 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 112/7/6 否 台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33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129號)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0月  110/8/21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295號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 112/3/17 彰化地院 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  113/2/2 否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5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74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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