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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0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張琇涵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博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博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受刑人蔡博承所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書就附表編號2偵查案號誤載為「111年度偵字第19485號」,編號3判決之確定日期誤載為民國113年7月「28日」,編號5犯罪日期欄第3行誤載為「18日」,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宣告刑欄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又聲請書就附表編號3將宣告刑誤載為「7月10日」,應更正如附表所示。另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雖同時經宣告罰金刑,但因聲請書所引用之依據為刑法第51條第5款,而不包含同條第7款規定,足見聲請人並未就罰金刑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業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為運輸毒品案件,罪質相近;另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均為詐欺案件,罪質相似,但與附表編號2、4、5所示各罪,罪名、行為態樣均不同,暨考量各罪行為時間間隔、所生危害與損害、受刑人之犯後態度、前科素行。兼衡附表編號1至3、編號6所示之罪曾分別經定應執行刑之刑度。以及受刑人表示應定有期徒刑14年之意見。再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 罪 日 期 偵查年度及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 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 院  案 號 確定日期  1 運輸毒品 有期徒刑3年2月 112年2月26日至3月2日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317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等 112年1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11號等 112年12月20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47號  2 洗錢 有期徒刑5月 111年2月間某日至7月13日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67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0號 112年12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0號 112年12月28日  3 運輸毒品 有期徒刑7年10月 111年9月間至11月10日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585號等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655號 113年6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655號 113年7月12日  4 強盜 有期徒刑7年6月 110年9月10日至11日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605號等 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47號 113年4月25日 最高法院 113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 113年9月26日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448號 5 製造爆裂物 有期徒刑3年8月 112年3月28日13時48分許為警查獲前某時起至112年3月28日13時48分許為警查獲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469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113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113年12月11日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870號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111年12月22日共2次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0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594號 113年11月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594號 113年12月6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4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208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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