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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3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徐啓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珈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珈瑜因違反洗錢防治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亦即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就附表編號2至5之罰金刑曾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681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7萬元確定;就附表編號1至4之罰金刑另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596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4萬5千元確定,有各該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依上開說明,本件在無前揭例外情形之狀況下,自不得就已經定執行刑之部分予以拆出另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將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13日 110年4月27日 110年4月2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9374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47219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4721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2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1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154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8月28日 113年8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2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1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154號  確定日期 113年6月6日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1日 備註  編號2至4罰金刑曾經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4萬元。 編號2至5罰金刑曾經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7萬元。 編號1至4罰金刑曾經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4萬5千元。   
編     號  4 5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千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25日 110年4月2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0889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88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4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10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1日 113年11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4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10號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29日 114年3月25日  備註  編號2至4罰金刑曾經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4萬元。 編號2至5罰金刑曾經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7萬元。 編號1至4罰金刑曾經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4萬5千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36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