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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謝靜慧楊志雄汪怡君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珈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珈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珈瑜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罰金刑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之意見,並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手法相近、侵害法益種類相同、犯罪時間之密接性、各罪重複評價程度,與整體可非難性等,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罰金刑,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汪怡君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13日 110年4月27日 110年4月2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374號;移送併辦: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18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7219、6194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7219、6194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2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1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154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8月28日 113年8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25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15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154號  確定 日期 113年6月6日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1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9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691號     編號2至4部分,前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5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4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9月中旬起至同年10月25日止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89、1224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49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49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0月29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44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96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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