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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2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徐啓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志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志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志勇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之有期徒刑部分,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681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又附表編號8、9、10所示之罪刑,亦曾經分別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2年8月、2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之併科罰金部分亦曾經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7千元在案,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此原則之拘束,本院就此當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犯行均係在同1年所犯,並衡酌受刑人所為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及刑事法相關犯罪之法定刑度,犯罪之性質、各罪所受宣告刑等犯罪情節,並衡酌受刑人對於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23日至26日 108年8月13日 110年3月1日至5月1日 110年7月初至9月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20043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469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653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68號 111年度訴字第531號 111年度訴字第134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5日 111年7月14日 112年5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 111年度訴字第531號 111年度訴字第1345號  確定日期 111年4月28日 111年8月30日 112年6月27日 備註   聲請書贅載1次有期徒刑1年3月,應予刪除    編號1至5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4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30日至5月3日 110年1月5日至27日  110年1月2日至2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994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321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47793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42號等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4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82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9日 112年11月10日 112年1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42號等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4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082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日 112年12月20日 113年2月7日 備註  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千元     編號1至5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2年(2次) 有期徒刑1年10月 (3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1日至9日 110年1月27日至4月18日 110年2月20日至4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6996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2213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221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62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第1361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5日 113年5月3日 113年5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62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第1361號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日 113年6月12日 113年6月26日 備註   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10 11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23日 110年8月2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28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14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11號 113年度訴字第10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26日 114年2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611號 113年度訴字第1056號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8日 114年3月28日  備註  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20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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