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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821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徐啓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建元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056、19393、20678、20762、20809、23029、23632、23718、25400號、115年度偵字第401、692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23905號),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賴建元犯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賴建元(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2997號判決在案,不在本案起訴範圍)自民國114年5月3日前某日起,加入身分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呈」、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一生都再衝」之人所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少年),在該詐欺集團內擔任取簿手、洗車手及取款車手之角色。嗣賴建元及前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先由賴建元依前揭不詳之人指示,於114年5月15日12時59分許至同日13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過溝仔門市,持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存入自己之款項再提領出來,以測試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是否有遭列為警示帳戶而無法使用,測試完畢後,即將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提款卡放置在前揭不詳之人指定之地點,復由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再由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先由賴建元依前揭不詳之人指示,於114年5月9日20時19分許至同日20時24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安可門市,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存入自己之款項再提領出來,以測試上開帳戶是否有遭列為警示帳戶而無法使用,復由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匯至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再由賴建元依前揭不詳之人指示,於114年5月14日14時40分許,先在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九德門市取得附表二編號12至14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富邦帳戶、0433號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後,再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提款時間,在附表二所示之提款地點,持附表二所示之帳戶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從中抽取部分款項作為自己之報酬後,將其餘款項連同提款卡放置在前揭不詳之人指定之不詳地點,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

(一)被告賴建元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A卷第21至28、61至69、139至144頁、B卷第42至49、53至57、61至67、215至220頁、C卷第52至57頁、D卷第29至33頁、E卷第32至35頁、F卷第36至40、42至46頁、G卷第26至29頁、H卷第28至31頁、I卷第56至59、61至62頁、L卷第27至31、192頁、本院卷第159頁、第224頁)。

(二)114年5月15日12時54分至13時13分許統一超商過溝仔門市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F卷第87至96頁)。

(三)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暨汽車出租單(見D卷第129頁、G卷第57至61頁)。

(四)如附表一、附表三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呈」、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一生都再衝」之人及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本案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乃係以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8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3年1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之各罪之罪質顯然不同,兩者互無關聯,且犯罪型態、情節、動機及不法內涵均屬有別,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最低本刑,將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均不加重其最低本刑。

(五)115年1月23日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09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經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犯罪事實均供承不諱,並自動繳交其實際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8萬9千元,均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

(六)本案被告雖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然因被告犯行均依想像競合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無從適用該等減刑之規定,惟本院於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

(七)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一併審理。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詐欺集團橫行,竟加入詐欺集團,與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彼此分工合作,共同詐取被害人之財物,所為極不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參與本案犯行之程度及分工角色、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造成之損害,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2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再斟酌其所犯各罪之態樣相近、侵害法益相似、各次犯行之時間、空間尚屬密接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檢察官雖均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年6月,惟本院綜合上揭各情,認對被告處予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收懲儆之效,併此敘明。

(九)本院評價被告之行為侵害法益之類型、行為不法程度及罪責內涵後,認所處之有期徒刑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均無再併科輕罪罰金刑之必要,附此敘明(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沒收

(一)本案被告犯罪所得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997號判決宣告沒收,為了避免重複沒收,且檢察官亦未聲請沒收,故本院不再就此部分宣告沒收。

(二)被告所領取之款項均已上繳而未取得支配占有,且被告於本案中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本院認如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對被告沒收本案未經扣案之洗錢標的,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姵伊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永政移送併辦,檢察官鄭羽棻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擔任洗車手(以下金額均不含手續費)
編號 被害人 詐欺 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 據 主 文 1 吳佳樺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5月15日,以假冒同事急需借款之手法詐騙吳佳樺。 114年5月15日14時25分許 3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中商銀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佳樺於警詢之證述(見F卷第124至126頁)。 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F卷第127至128、131至132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F卷第129至130頁)。 ④告訴人提出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轉帳匯款紀錄擷圖(見F卷第133頁)。 ⑤台中商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F卷第33頁)。 賴建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2 詹珮君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5月15日,以假冒同事急需借款之手法詐騙詹珮君。 114年5月15日14時28分許 3萬元 台中商銀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珮君於警詢之證述(見F卷第137至138頁)。 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F卷第139、154至15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F卷第152至153頁)。 ④告訴人提出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轉帳匯款紀錄擷圖(見F卷第140至151頁)。 ⑤台中商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F卷第33頁)。 賴建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3 蔣孟君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5月15日,假冒買家,並以要求依指示操作匯款完成交易之手法詐騙蔣孟君。 114年5月15日15時2分許 4萬0,123元 台中商銀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蔣孟君於警詢之證述(見F卷第160至161頁)。 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F卷第162、164至16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F卷第166頁)。 ④告訴人提出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轉帳匯款紀錄擷圖(見F卷第167至169頁)。 ⑤台中商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F卷第33頁)。 賴建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4 陳彩雲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5月15日,以假冒友人急需借款之手法詐騙陳彩雲。 114年5月15日13時50分許 5萬元 台中商銀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彩雲於警詢之證述(見F卷第179至18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F卷第176至177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F卷第178、181、185至186頁)。 ④告訴人提出之轉帳匯款紀錄擷圖(見F卷第183頁)。 ⑤台中商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F卷第33頁)。 賴建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附表二:被告擔任取款車手情形(以下金額均不含手續費)
    【其中就編號5、7、8之匯入帳戶為8680號郵局帳戶部
        分兼任洗車手;就編號12、13、14部分兼任取簿手】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 地點 提款金額 (新臺幣) 1 李菊花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5月9日,以假賣家要求依指示操作匯款解除錯誤訂單設定之手法詐騙李菊花。 ① 114年5月9日19時51分許 ① 4萬9,9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5293號郵局帳戶) 114年5月9日20時6分許 彰化縣○○鎮○○路00號溪湖湖西郵局 4萬元    ② 114年5月9日19時53分許 ② 4萬9,988元           114年5月9日20時7分許  同上 5萬9,000元       114年5月9日20時32分許  彰化縣○○鎮○○路000號、245號全家便利商店溪湖大竹店 2萬元 (包含其他款項) 2 江以蒕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5月9日,假冒買家,並以要求依指示操作匯款完成交易之手法詐騙江以蒕。 114年5月9日20時21分許 3萬2,077元 5293號郵局帳戶            114年5月9日20時33分許   同上 2萬元 3 許夢倢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5月9日,以假冒套房出租人要求支付訂金保留看屋權之手法詐騙許夢倢。 114年5月9日20時32分許 1萬元           114年5月9日20時34分許 同上 5,000元       114年5月9日21時5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溪湖新發店 5,000元 4 陳葶臻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5月8日起,假冒買家,並以要求依指示操作匯款完成認證之手法詐騙陳葶臻。  114年5月9日20時54分許 5,123元 5293號郵局帳戶      5 吳芮綺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5月6日起,假冒買家,並以要求依指示操作匯款支付解凍金之手法詐騙吳芮綺。 ① 114年5月9日21時43分許 ① 4萬2,501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5660號台新帳戶) 114年5月9日21時54分許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昱品門市 2萬元       114年5月9日21時55分許  2萬元    ② 114年5月9日21時44分許 ② 1萬1元           114年5月9日21時56分許  1萬2,000元    ③ 114年5月9日22時31分許 ③ 3萬1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8680號郵局帳戶) 114年5月9日22時43分許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之9統一超商樂有門市 2萬元       114年5月9日22時44分許  1萬元    ④ 114年5月10日1時46分許 ④ 5萬元 5660號台新帳戶  114年5月10日1時53分許 彰化縣○○鄉○○路0段000○000○000號統一超商埔新門市 2萬元 (包含部分王亮傑款項)       114年5月10日1時54分許  2萬元    ⑤ 114年5月10日1時46分許 ⑤ 1萬元  114年5月10日1時55分許  2萬元 6 王柔茵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5月4日起,以假賣家要求依指示操作匯款支付買賣價金之手法詐騙王柔茵。 ① 114年5月9日22時3分許 ① 1萬元 5660號台新帳戶 ①114年5月9日22時8分許、 ②同日22時16分許、 ③同日22時18分許、 ④同日22時19分許、 ⑤同日22時20分許 彰化縣○○鄉○○路000號、233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埔鹽好修店 ①2萬元(包含部分吳芮綺款項)、 ②1萬2,000元、 ③2萬元、 ④2萬元、 ⑤1萬4,000元    ② 114年5月9日22時4分許 ② 1萬元        ③ 114年5月9日22時4分許  ③ 2,000元     7  王亮傑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5月7日起,假冒買家,並以要求在KLab網站註冊會員並依指示操作匯款測試帳號之手法詐騙王亮傑。 ① 114年5月9日21時58分許 ① 1萬元        ② 114年5月9日22時14分許 ② 4萬4,001元        ③ 114年5月9日22時15分許 ③ 1萬1元        ④ 114年5月9日22時45分許 ④ 6萬7,501元 8680號郵局帳戶   114年5月9日22時49分許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之9統一超商樂有門市 2萬元(包含部分吳芮綺款項)       114年5月9日22時49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9日22時50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9日22時51分許  7,000元    ⑤ 114年5月9日23時20分許 ⑤ 5,001元  114年5月9日23時35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員鹿門市 5,000元    ⑥ 114年5月10日0時6分許 ⑥ 7萬1元  114年5月10日0時22分許 彰化縣○○鄉○○路0號統一超商彰醫門市 2萬元包含部分陳淑美款項)       114年5月10日0時22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0日0時23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0日0時24分許  2萬元    ⑦ 114年5月10日0時9分許 ⑦ 6萬1元           114年5月10日0時25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0日0時26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0日0時27分許  1萬4,000元 8 陳淑美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5月9日,以假冒親人急需借款之手法詐騙陳淑美。 114年5月9日23時34分許 5萬元 8680號郵局帳戶   114年5月9日23時36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員鹿門市 2萬元(包含部分王亮傑款項)       114年5月9日23時36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9日23時38分許  4,000元       114年5月9日23時39分許  1,000元       114年5月9日23時39分許  1,000元 9 張堡評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5月9日起,假冒買家,並以要求依指示操作開通簽署託運受付款項之手法詐騙張堡評。 114年5月10日0時2分許 9萬9,989元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 114年5月10日0時10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員高門市 2萬元 (包含其他款項)       114年5月10日0時11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0日0時12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0日0時12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0日0時1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8分,應予更正)  2萬元       114年5月10日0時1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分,應予更正)   9,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2萬元,應予更正)                   10 陳俐穎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5月10日,以假冒買家並要求依指示操作匯款完成帳戶認證之手法詐騙陳俐穎。 ① 114年5月10日15時50分許 ① 4萬9,985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5224號台新帳戶)  114年5月10日16時1分許 彰化縣○○鄉○○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埔心署醫店 10萬元                                                 ② 114年5月10日15時53分許 ② 4萬9,985元        ③ 114年5月10日16時許 ③ 4萬9,123元  114年5月10日16時2分許  4萬9,000元 11 林采霈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5月12日18時13分前之某時起,假冒買家,並以要求依指示操作匯款完成身分驗證之手法詐騙林采霈。 ① 114年5月12日18時13分許 ① 4萬9,97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4835號郵局帳戶 ) 114年5月12日18時23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員鹿門市 2萬元       114年5月12日18時24分許  2萬元    ② 114年5月12日18時17分許 ② 4萬9,966元  114年5月12日18時25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2日18時26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2日18時26分許  2萬元    ③ 114年5月12日18時20分許 ③ 4萬1,042元  114年5月12日18時27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2日18時28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2日18時29分許  1,000元 12 ︵ 包含併辦 ︶ 游淑惠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5月13日起,假冒買家,並以要求依指示操作設立賣場開通信用卡之手法詐騙游淑惠。 ① 114年5月14日17時44分許  【※備註:起訴書附表雖另記載游淑惠於114年5月14日17時47分許,尚轉匯8,123元至2102號一卡通帳戶內,惟該筆匯款並未再轉匯,而係圈存在2102號一卡通帳戶(第一層帳戶)內,該筆並未遭被告提領,附此敘明。】 ① 4萬9,986元 ①-1 第1層: 游淑惠先將左列款項匯至【第一層帳戶: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2102號一卡通帳戶)】內。 ① 114年5月14日18時32分許、同日18時33分許 【被告均自富邦帳戶提領】  ① 彰化縣○○鄉○○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埔鹽門市 ① 2萬元、 2萬元      ①-2 第2層: 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4年5月14日17時50分、同日時51分許,轉匯2萬3,088元、1萬6,022元至【第二層帳戶:另案被害人閻茂霞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帳戶)】內       ② 114年5月14日17時53分許、同日17時54分許  (備註:游淑惠先自其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儲值金額至游淑惠申辦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游淑惠2616號一卡通帳戶】,再於上開時間轉匯富邦帳戶) ② 4萬9,985元、 4萬9,950元   ② 富邦帳戶          ② 114年5月14日18時34分許、同日18時35分許、18時36分許、18時37分許    ② 彰化縣○○鄉○○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埔鹽門市 ②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1萬9,000元 13 ︵ 包含併辦 ︶ 邱馨儀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5月14日,假冒買家,並以要求依指示操作完成第三方交易保障認證之手法詐騙邱馨儀。 114年5月14日17時49分許 3萬4,139元 另案被害人閻茂霞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0433號郵局帳戶)     14 ︵ 包含併辦 ︶ 李宜庭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5月14日,假冒買家,並以要求依指示操作匯款完成物流認證之手法詐騙李宜庭。 ① 114年5月14日17時51分許 ① 9萬9,968元 0433號郵局帳戶 114年5月14日18時28分許 彰化縣○○鄉○○路0段00號統一超商埔鹽門市 2萬元       114年5月14日18時29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4日18時30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4日18時31分許  2萬元    ② 114年5月14日17時55分許 ② 1萬6,017元           114年5月14日18時31分許   1萬元 15 侯佩君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5月14日,以中獎欲領取獎金須先依指示操作匯款再退還之手法詐騙侯佩君。 ① 114年5月14日18時49分許 ①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3632號郵局帳戶) 114年5月14日19時9分許 彰化縣○○鄉○○路0000號統一超商七六埔門市 2萬元       114年5月14日19時9分許  2萬元    ② 114年5月14日18時51分許 ② 4萬9,985元  114年5月14日19時10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4日19時11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4日19時12分許  2萬元    ③ 114年5月14日18時53分許 ③ 5萬元  114年5月14日19時13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4日19時13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4日19時14分許   1萬元 16 蘇信泓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27日起,以可向假慈善機構申請補助之手法詐騙蘇信泓。 114年5月5日12時38分許 3萬5,000元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銀帳戶) 114年5月5日12時46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和美黃蓉店 2萬元 (包含其他款項)       114年5月5日12時47分許  1萬5,000元       114年5月5日13時12分許  2萬元 17 張睿麟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4月28日起,以可向假慈善機構申請補助之手法詐騙張睿麟。 114年5月5日13時6分許 4萬5,000元           114年5月5日13時13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5日13時14分許  1萬6,000元 (包含其他款項)  18 張韶芹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5月12日,以假冒買家要求依指示操作匯款完成交易之手法詐騙張韶芹。 ① 114年5月12日21時4分許 ① 4萬9,987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帳戶)  114年5月12日21時9分許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鑫門市  2萬元 (包含其他款項       114年5月12日21時10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2日21時11分許  2萬元    ② 114年5月12日21時7分許 ② 3萬3,123元           114年5月12日21時12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2日21時12分許   2萬元 (包含其他款項 19 鄒仲傑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4年5月13日起,以中獎欲領取獎金須先依指示操作匯款之手法詐騙鄒仲傑。 114年5月15日14時41分許 5萬25元 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道帳戶) 114年5月15日14時44分許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康詠門市 2萬元       114年5月15日14時45分許  2萬元       114年5月15日14時46分許  1萬元 
附表三:(對應之犯罪事實為附表二)
編號 對應之犯罪事實 (被害人) 被告 擔任之 分工角色 證 據 主 文 1 附表二編號1 (被害人李菊花) 提款車手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菊花於警詢之證述(見C卷第59至6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C卷第63至65頁)。 ③5293號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C卷第33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C卷第150、151頁)。 賴建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2 附表二編號2 (被害人江以蒕) 提款車手 ①證人即告訴人江以蒕於警詢之證述(見C卷第73至7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C卷第77至79頁)。 ③5293號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C卷第33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C卷第151頁)。 賴建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3 附表二編號3 (被害人許夢倢) 提款車手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夢倢於警詢之證述(見C卷第81至8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C卷第83至85頁)。 ③5293號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C卷第33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承辦警員出具之職務報告(見C卷第151、183、185頁)。 賴建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4 附表二編號4 (被害人陳葶臻) 提款車手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葶臻於警詢之證述(見C卷第87至8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C卷第91至92頁)。 ③5293號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C卷第33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承辦警員出具之職務報告(見C卷第183、185頁)。  賴建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5 附表二編號5 (被害人吳芮綺) 洗車手、 提款車手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芮綺於警詢之證述(見D卷第35至3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A卷第35至36頁)。 ③告訴人提出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等擷圖、KLab平臺顯示畫面擷圖、轉帳匯款紀錄擷圖(見D卷第39至70頁)。 ④5660號台新帳戶、8680號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D卷第103、105頁)。 ⑤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擷圖(見A卷第79至83頁、C卷第141至144頁、D卷第117至124頁)。 賴建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6 附表二編號6 (被害人王柔茵) 提款車手 ①證人即被害人王柔茵於警詢之證述(見D卷第81至82頁)。 ②被害人提出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等擷圖、轉帳匯款紀錄擷圖(見D卷第83至98頁)。 ③5660號台新帳戶之交易明細(見D卷第103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擷圖(見D卷第107至116頁)。 賴建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7 附表二編號7 (被害人王亮傑) 洗車手、 提款車手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亮傑於警詢之證述(見D卷第71至72頁)。 ②告訴人提出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轉帳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見D卷第75至79頁、B卷第146至148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C卷第109至110頁)。 ④5660號台新帳戶、8680號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D卷第103、105頁)。 ⑤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擷圖(見B卷第153至158頁、C卷第153頁、D卷第107至124頁)。 賴建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8 附表二編號8 (被害人陳淑美) 洗車手、 提款車手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淑美於警詢之證述(見B卷第81至83頁)。 ②告訴人提出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見B卷第131至13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C卷第115至116頁)。 ④8680號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D卷第105頁)。 ⑤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C卷第153頁)。 賴建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9 附表二編號9 (被害人張堡評) 提款車手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堡評於警詢之證述(見E卷第53至57頁)。 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E卷第47、6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E卷第49至51頁)。 ④告訴人提出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等擷圖(見E卷第65至71頁)。 ⑤彰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E卷第25頁)。 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擷圖(見E卷第37至38頁)。 賴建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0 附表二編號10 (被害人陳俐穎) 提款車手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俐穎於警詢之證述(見B卷第89至91頁)。 ②告訴人提出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轉帳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見B卷第149至152頁)。 ③5224號台新帳戶之交易明細(見B卷第207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擷圖(見B卷第159至167頁)。 賴建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 附表二編號11 (被害人林采霈) 提款車手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采霈於警詢之證述(見C卷第117至12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C卷第123至124頁)。 ③告訴人郵局帳戶、富邦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本院卷第169、203頁)。 ④4835號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C卷第45頁)。 ⑤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C卷第154頁)。 賴建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2 ︵ 包含併辦 ︶ 附表二編號12 (被害人游淑惠) 取簿手、 提款車手 ①證人即被害人游淑惠於警詢之證述(見C卷第137至138頁、L卷第108至10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C卷第139至140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L卷第117頁)。 ④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115年6月11日函檢附-游淑惠2616號一卡通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等資料1份(見本院卷第171至192頁)。 ⑤富邦帳戶、2102號一卡通帳戶之交易明細(見C卷第49、197頁)。 ⑥提領相關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擷圖(見C卷第145至149頁)。 ⑦7-ELEVEN貨態查詢系統資料、取簿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L卷第41至44頁)。 賴建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3 ︵ 包含併辦 ︶ 附表二編號13 (被害人邱馨儀) 取簿手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馨儀於警詢之證述(見C卷第125至12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C卷第129至130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L卷第93頁)。 ④0433號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C卷第47頁、L卷第141頁)。 ⑤7-ELEVEN貨態查詢系統資料、取簿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L卷第41至44頁)。 賴建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4 ︵ 包含併辦 ︶ 附表二編號14 (被害人李宜庭) 取簿手、提款車手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宜庭於警詢之證述(見C卷第131至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C卷第135至136頁)。 ③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L卷第103頁)。 ④0433號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C卷第47頁、L卷第141頁)。 ⑤提領相關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擷圖(見C卷第145至149頁)。 ⑥7-ELEVEN貨態查詢系統資料、取簿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L卷第41至44頁)。 賴建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5 附表二編號15 (被害人侯佩君) 提款車手 ①證人即告訴人侯佩君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71至7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A卷第73至74頁)。 ③3632號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A卷第77頁)。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A卷第89至92頁)。 賴建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16 附表二編號16 (被害人蘇信泓) 提款車手 ①證人即告訴人蘇信泓於警詢之證述(見I卷第77至78頁)。 ②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I卷第85至87頁)。 ③告訴人提出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轉帳匯款紀錄擷圖(見I卷第79至81頁)。 ④土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I卷第51頁)。 ⑤承辦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Google地圖擷圖(見I卷第47、113至125頁)。 賴建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7 附表二編號17 (被害人張睿麟) 提款車手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睿麟於警詢之證述(見I卷第89、91至92頁)。 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I卷第93至94、9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I卷第96至97頁)。 ④告訴人提出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等擷圖、轉帳匯款紀錄擷圖(見I卷第103至112頁)。 ⑤土銀帳戶之交易明細(見I卷第51頁)。 ⑥承辦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Google地圖擷圖(見I卷第47、113至125頁)。 賴建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8 附表二編號18 (被害人張韶芹) 提款車手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韶芹於警詢之證述(見H卷第33至3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H卷第63至64頁)。 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H卷第65至69頁)。 ④告訴人提出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擷圖、轉帳匯款紀錄擷圖(見H卷第35至37頁)。 ⑤永豐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H卷第39至41頁)。 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擷圖(見H卷第43至51頁)。 賴建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19 附表二編號19 (被害人鄒仲傑) 提款車手 ①證人即告訴人鄒仲傑於警詢之證述(見G卷第31至32頁)。 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G卷第63至65、69至7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A卷第67至68頁)。 ④王道帳戶之交易明細(見G卷第39頁)。 ⑤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G卷第41至56頁)。 賴建元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附件(卷宗代號對照表)
案   號 代 號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8056號卷 A卷 本訴 起訴書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9393號卷 B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678號卷 C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762號卷 D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0809號卷 E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3029號卷 F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3632號卷 G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3718號卷 H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5400號卷 I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401號卷 J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6927號卷 K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7025號影卷 L卷 併辦 (臺中地檢署115年度 偵字第2390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21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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