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七二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七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天○○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六、一七七六、
一九七七、二二五七號)及移送併案(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七七、四五七八、四七
二二、五○二九、五三六九、五五四三、五七一九、六一二四、六一八二、六二二一、六七一九、六七三五、七二一五、七二二三、八四七五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天○○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之鑰匙壹支、T型扳手伍支、油壓剪肆支、螺絲起子貳支及機車開鎖工具壹支均沒收。
事實
一、天○○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曾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又於八十九年間先後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五月確定,而前開刑期經接續執行後,甫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以竊盜他人財物為生,並恃以為業之常業竊盜故意,獨自一人或與附表所示劉宗祥、劉錫龍、陳建嘉、曾慶森、黃朝驛等人(由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犯意聯絡,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法(所涉及毀損及無故侵入住居部分之犯行,均未據告訴),竊取如附表所示之O○○等人之財物,並以之為業,賴以維生。嗣先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十五時四十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其位於彰化縣埔心鄉○○村○○路一一六巷廿七號之住處搜索時,在該屋旁邊之空地發現天○○坐於其所竊得如附表編號十八所示之自小客車內,且該車前後各懸掛其所竊得如附表編號十九、二十所示之車牌,始查獲此部分之犯行,並扣得其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T型扳手一支;復於同年三月三日凌晨一時五十分許,天○○駕駛其所竊得如附表編號二十三所示之自小客車,行經彰化縣埔心鄉○○路○段三九八號前時,為警攔查而查獲該犯行,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T型扳手二支、螺絲起子二支、油壓剪一支、鑰匙一支;再於同年六月二十五日二時二十分許,其騎乘所竊得如附表編號七十八號所示之機車行經彰化縣埔心鄉○○路○段一一五號前時,為警盤檢查獲,並經警循線至彰化縣埔心鄉○○路○段一一五號、同縣大村鄉○○路○段一巷四弄十號、同縣大村鄉○○○路七十五號等處搜索,扣得其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機車開鎖工具一支、T型扳手二支、油壓剪三支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及溪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該署檢察官移送併案。
理由
一、訊據被告天○○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O○○、地○○、己○○、U○○、q○○、丑○○、P○○、K○○、j○○○、甲○○、地○○、玄○○、午○○、L○○、E○○、X○○、丁○○、賴江湳、g○○、m○○、庚○○、F○○、戌○○、l○○、亥○○、辰○○、e○○、丙○○、d○○、G○○、戊○○、宙○○、N○、Q○○、M○○、辛○○、n○○、u○○、k○○、i○○、S○○、A○○、寅○○、Y○、酉○○、宇○○、黃○○、V○○、乙○○○、巳○○、p○○、壬○○、t○○、W○○、D○○、B○○、h○○、o○○、T○○、子○○、C○○、f○○、H○○、s○○、I○○、R○○、癸○○、Z○○、c○○、J○○、申○○、b○○、a○○、卯○○、r○○、未○○等人於警詢時所指述之情節相符;且證人李坤鍵亦於警詢及偵查中,就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一、四及二十七號之物品後轉賣與其之情節證述屬實,並有買賣契約書四紙附卷可按;另共犯劉宗祥、劉錫龍、陳建嘉、曾慶森、黃朝驛等人亦就渠等在附表編號六、九、十、二十四、三十一、三十
三、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四、四十六、六十三、六十四、七十、七十七號所示之時、地,一同前往行竊之情節供承在卷;又被告為如附表編號二十一、三十七、三十九及四十號所示之竊盜犯行後,於竊案現場殘留其指紋,經警前往採集後,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比對,確認與被告之指紋相符,亦有該局出具之鑑驗書三份附卷可參:此外復有車輛失竊、車牌失竊資料查詢個別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十六份、贓物認領保管單十二紙附卷,及T型扳手五支、鑰匙一支、油壓剪四支、螺絲起子二支、機車開鎖工具一支等物扣案足資佐證,顯見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臺上字第五一O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天○○自九十二年十二月間起,迄為警查獲時止,並無固定工作,乃與劉宗祥、劉錫龍、陳建嘉、曾慶森、黃朝驛等人反覆竊取他人財物,並以之為主要經濟來源,次數共高達八十餘次,顯見渠等均係以此犯罪為業,並恃此維生。是核被告天○○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連續加重竊盜罪,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審理,並變更其起訴法條。又被告與劉宗祥、劉錫龍、陳建嘉、曾慶森、黃朝驛就如附表所示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前開犯罪事實,原起訴書所漏列部分,與已載明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亦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故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說明。查被告前曾於八十六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又於八十九年間先後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五月確定,而前開刑期經接續執行後,甫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知謀求正業,竟以竊取他人財物為生,且部分犯行係攜帶兇器侵入住宅行竊,對於居家安全之危害匪淺,又竊取之次數多達八十餘次,對被害人財產造成嚴重損害,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惟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按「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一、有竊盜之習慣者。二、以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非無謀生能力之人,惟竟以反覆竊取他人財物作為其主要經濟來源,而以之為常業,為矯正其竊盜惡習,維護社會治安,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諭知於其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扣案之T型扳手五支、鑰匙一支、油壓剪四支、螺絲起子二支、機車開鎖工具一支等物,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緯中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行 為 時 間│行 為 地 點│竊 盜 方 法│被 害 人│竊 取 財 物│備 註│ ├──┼───────┼───────┼──────────┼────┼────────┼──────────┤ │ 一 │九十二年十二月│彰化縣永靖鄉崙│逾越窗戶而侵入住宅竊│O○○ │筆記型電腦一台、│電腦與手機均賣予不知│ │ │十八日上午十時│美村頂崁巷一二│取財物 │ │手機一支、液晶螢│情之李坤鍵,電腦賣得│ │ │許 │一號 │ │ │幕一個 │新臺幣(下同)一萬元│ │ │ │ │ │ │ │、手機賣得四、五百元│ │ │ │ │ │ │ │,均已花用殆盡,液晶│ │ │ │ │ │ │ │螢幕因搬運途中因毀損│ │ │ │ │ │ │ │而將之丟棄於不詳處所│ ├──┼───────┼───────┼──────────┼────┼────────┼──────────┤ │ 二 │九十三年一月中│彰化縣埔心鄉瓦│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地○○ │現金約三百元 │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旬 │中村明勝路四段│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 │一一0巷一之三│投幣箱鎖頭,竊取投幣│ │ │ │ │ │ │號前之加水站 │箱內之現金 │ │ │ │ ├──┼───────┼───────┼──────────┼────┼────────┼──────────┤ │ 三 │九十三年一月十│彰化縣永靖鄉永│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己○○ │金飾約二十兩、鑽│所得財物已變賣花用殆│ │ │九日中午十二時│福路二段六五六│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鐵│ │戒四個、鑽錶一只│盡 │ │ │許 │號 │窗後,侵入住宅竊取財│ │ │ │ │ │ │ │物 │ │ │ │ ├──┼───────┼───────┼──────────┼────┼────────┼──────────┤ │ 四 │九十三年一月二│彰化縣埔心鄉芎│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U○○ │手機一支 │賣予不知情之李坤鍵,│ │ │十五日凌晨二時│蕉村員鹿路五段│用之T型扳手一支,撬│ │ │所得贓款已花用殆盡 │ │ │許 │二六七號旁空地│開車牌號碼H七-三六│ │ │ │ │ │ │ │八一自小客車之車門後│ │ │ │ │ │ │ │,入內竊取財物 │ │ │ │ ├──┼───────┼───────┼──────────┼────┼────────┼──────────┤ │ 五 │九十三年一月二│彰化縣永靖鄉東│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q○○ │車牌號碼FT-四│以之作為交通工具使用│ │ │十九日凌晨零時│門路上 │用之六角扳手破壞車門│ │一九三號自小客車│,行駛至該車輛無汽油│ │ │許 │ │,再以自備鑰匙發動引│ │ │時,即將該車輛棄置於│ │ │ │ │擎竊取之 │ │ │路旁 │ ├──┼───────┼───────┼──────────┼────┼────────┼──────────┤ │ 六 │九十三年一月三│彰化縣埔心鄉大│由劉錫龍把風,天○○│丑○○ │現金約十五萬、手│所得財物已變賣花用殆│ │ │十日下午三時許│華村奉天路四0│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 │錶一只、金飾一批│盡 │ │ │ │五號 │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鐵│ │ │ │ │ │ │ │窗,侵入住宅竊取財物│ │ │ │ ├──┼───────┼───────┼──────────┼────┼────────┼──────────┤ │ 七 │九十三年二月一│彰化縣埔心鄉舊│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P○○ │車牌號碼RA-三│以之作為交通工具使用│ │ │日凌晨二時許 │館村中興路二十│用之T型扳手撬開車門│ │六五五號自小客車│,行駛至該車輛無汽油│ │ │ │五號前 │後,再以自備鑰匙發動│ │ │時,即將該車輛棄置於│ │ │ │ │引擎竊取之 │ │ │路旁 │ ├──┼───────┼───────┼──────────┼────┼────────┼──────────┤ │ 八 │九十三年二月一│彰化縣永靖鄉港│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K○○ │現金四百元 │已花用殆盡 │ │ │日凌晨四時許 │西村福德巷四號│用之螺絲起子及油壓剪│ │ │ │ │ │ │前之泉水販賣機│各一支,破壞鐵鍊及投│ │ │ │ │ │ │ │幣箱,竊取投幣箱內之│ │ │ │ │ │ │ │錢幣 │ │ │ │ ├──┼───────┼───────┼──────────┼────┼────────┼──────────┤ │ 九 │九十三年二月二│彰化縣埔心鄉南│由劉宗祥駕駛車輛搭載│j○○○│現金五、六千元 │已花用殆盡 │ │ │日晚上十時許 │館村新館路五八│天○○等人前往該處並│ │ │ │ │ │ │四號 │負責把風,天○○攜帶│ │ │ │ │ │ │ │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 │ │ │ │ │ │ │油壓剪一支破壞窗戶後│ │ │ │ │ │ │ │,與劉錫龍、陳建嘉、│ │ │ │ │ │ │ │曾慶森侵入住宅竊取財│ │ │ │ │ │ │ │物 │ │ │ │ ├──┼───────┼───────┼──────────┼────┼────────┼──────────┤ │ 十 │九十三年二月初│彰化縣北斗鎮中│由劉錫龍把風,天○○│甲○○ │現金十萬元、金飾│所得財物已變賣花用殆│ │ │某日 │寮里裕後路二九│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之│ │一批 │盡 │ │ │ │之七號 │油壓剪一支破壞鐵窗後│ │ │ │ │ │ │ │,侵入住宅竊取財物 │ │ │ │ ├──┼───────┼───────┼──────────┼────┼────────┼──────────┤ │十一│九十三年二月三│彰化縣埔心鄉南│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j○○○│現金六、七百元 │已花用殆盡 │ │ │日上午十時四十│館村新館路五八│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鐵│ │ │ │ │ │五分許 │四號 │窗後,侵入住宅竊取財│ │ │ │ │ │ │ │物 │ │ │ │ ├──┼───────┼───────┼──────────┼────┼────────┼──────────┤ │十二│九十三年二月七│彰化縣埔心鄉東│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地○○ │現金五百元 │已花用殆盡 │ │ │日上午某不詳時│門村正義路八十│用之螺絲起子及油壓剪│ │ │ │ │ │間 │二號前之山頂水│各一支,破壞鐵鍊及投│ │ │ │ │ │ │販賣機 │幣箱,竊取投幣箱內之│ │ │ │ │ │ │ │錢幣 │ │ │ │ ├──┼───────┼───────┼──────────┼────┼────────┼──────────┤ │十三│九十三年二月七│彰化縣埔心鄉義│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玄○○ │車牌號碼PG-三│以之作為交通工具使用│ │ │日晚上十一時許│民村員鹿路二段│用之T型扳手撬開車門│ │0九一號自小客車│,行駛至該車輛無汽油│ │ │ │二八二號前 │,再以自備鑰匙發動引│ │ │時,即將該車輛棄置於│ │ │ │ │擎竊取之 │ │ │路旁 │ ├──┼───────┼───────┼──────────┼────┼────────┼──────────┤ │十四│九十三年二月十│彰化縣鄉田尾鄉│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午○○ │金飾二、三個 │所得財物已變賣花用殆│ │ │三日上午十時許│新厝村新仁路四│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鐵│ │ │盡 │ │ │ │十七號住宅 │窗,侵入住宅竊取財物│ │ │ │ ├──┼───────┼───────┼──────────┼────┼────────┼──────────┤ │十五│九十三年二月十│彰化縣田尾鄉西│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L○○ │現金三百元 │已花用殆盡 │ │ │七日凌晨四時許│畔村民生路一段│用之螺絲起子及油壓剪│ │ │ │ │ │ │十一號前之天然│各一支,破壞鐵鍊及投│ │ │ │ │ │ │泉水販賣機 │幣箱,竊取投幣箱內之│ │ │ │ │ │ │ │錢幣 │ │ │ │ ├──┼───────┼───────┼──────────┼────┼────────┼──────────┤ │十六│九十三年二月十│彰化縣田尾鄉北│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E○○ │車牌號碼九Q-七│以之作為交通工具使用│ │ │七日晚上十時許│曾村民權路六一│用之T型扳手撬開車門│ │二八六號自小客車│,行駛至該車輛無汽油│ │ │ │一號前 │,再以自備鑰匙發動引│ │ │時,即將該車輛棄置於│ │ │ │ │擎竊取之 │ │ │路旁 │ ├──┼───────┼───────┼──────────┼────┼────────┼──────────┤ │十七│九十三年二月十│彰化縣埔心鄉芎│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X○○ │車牌號碼QV-六│以之作為交通工具使用│ │ │八日上午十一時│蕉村員鹿路五段│用之六角扳手撬開車門│ │九四八號自小客車│,行駛至該車輛無汽油│ │ │許 │三四七號前 │,再以自備鑰匙發動引│ │ │時,即將該車輛棄置於│ │ │ │ │擎竊取之 │ │ │路旁 │ ├──┼───────┼───────┼──────────┼────┼────────┼──────────┤ │十八│九十三年二月十│彰化縣員林鎮惠│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丁○○ │車牌號碼QK-二│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 │八日晚上七時許│來里惠明街一六│用之T型扳手撬開車門│ │七六五號自小客車│十五時四十分許,在彰│ │ │ │一號對面空地 │,再以自備鑰匙發動引│ │ │化縣埔心鄉南館村四湳│ │ │ │ │擎竊取之,且為免遭警│ │ │路一一六巷廿七號旁之│ │ │ │ │方查緝,旋即將該車之│ │ │空地,天○○坐於該車│ │ │ │ │車牌拆下 │ │ │之駕駛座時,為警當場│ │ │ │ │ │ │ │查獲。 │ ├──┼───────┼───────┼──────────┼────┼────────┼──────────┤ │十九│九十三年二月二│彰化縣員林鎮光│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賴江湳 │車牌號碼PW-九│將該車牌懸掛於丁○○│ │ │十日晚上七時許│明街一一八號伍│用之T型扳手竊取之 │ │三四六號車牌一面│所有之QK-二七六五│ │ │ │倫醫院後方 │ │ │ │號自小客車前 │ ├──┼───────┼───────┼──────────┼────┼────────┼──────────┤ │二十│九十三年二月二│彰化縣員林鎮光│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g○○ │車牌號碼九Q-八│將該車牌懸掛於丁○○│ │ │十日晚上七時許│明南街一一八號│用之T型扳手竊取之 │ │六七三號車牌一面│所有之QK-二七六五│ │ │ │ │ │ │ │號自小客車後 │ ├──┼───────┼───────┼──────────┼────┼────────┼──────────┤ │二一│九十三年二月二│彰化縣田尾鄉睦│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m○○ │現金十二萬元、價│現金及金飾變賣後已花│ │ │十五日上午十時│宜村興農巷二0│用之螺絲起子一支破壞│ │值約二十四萬元的│用殆盡、支票得手後丟│ │ │許 │九號 │門鎖後,侵入住宅竊取│ │金飾、票號為CS│棄於不詳處所 │ │ │ │ │財物 │ │B0000000│ │ │ │ │ │ │ │號之支票一張 │ │ ├──┼───────┼───────┼──────────┼────┼────────┼──────────┤ │二二│九十三年三月一│彰化縣員林鎮莒│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庚○○ │現金六百元 │已花用殆盡 │ │ │日凌晨零時十五│光路一六一巷五│用之螺絲起子及油壓剪│ │ │ │ │ │分許 │十四號前純正山│各一支,破壞鐵鍊及投│ │ │ │ │ │ │泉水販賣機 │幣箱後,竊取投幣箱內│ │ │ │ │ │ │ │之錢幣 │ │ │ │ ├──┼───────┼───────┼──────────┼────┼────────┼──────────┤ │二三│九十三年三月一│彰化縣大村鄉大│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F○○ │車牌號碼PK-三│於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凌│ │ │日凌晨零時三十│村村學士街十二│用之T型扳手撬開車門│ │七三一號自小客車│晨一時五十分許,邱明│ │ │分許 │號前 │,再以自備鑰匙發動引│ │ │信駕駛該車行經彰化縣│ │ │ │ │擎竊取之 │ │ │員鹿路二段三九八號前│ │ │ │ │ │ │ │時,為警攔檢查獲 │ ├──┼───────┼───────┼──────────┼────┼────────┼──────────┤ │二四│九十三年三月初│南投縣名間鄉部│由劉錫龍把風,曾慶森│戌○○ │K金首飾、玉器及│所得財物已變賣花用殆│ │ │某日 │下村鹿鳴巷四號│、天○○破壞窗戶門鎖│ │手提電子琴一臺 │盡 │ │ │ │ │後,侵入住宅竊取財物│ │ │ │ ├──┼───────┼───────┼──────────┼────┼────────┼──────────┤ │二五│九十三年三月初│彰化縣員林鎮大│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l○○ │現金幾十元 │已花用殆盡 │ │ │某日中午十二時│饒路五三九巷二│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鐵│ │ │ │ │ │許 │二三號 │窗,侵入住宅竊取財物│ │ │ │ ├──┼───────┼───────┼──────────┼────┼────────┼──────────┤ │二六│九十三年三月二│彰化縣埔心鄉羅│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亥○○ │現金四千元 │已花用殆盡 │ │ │日凌晨零時三十│厝村羅厝路一段│用之螺絲起子及油壓剪│ │ │ │ │ │分許 │一二三號前山泉│各一支,破壞鐵鍊及投│ │ │ │ │ │ │水販賣機 │幣箱後,竊取投幣箱內│ │ │ │ │ │ │ │之錢幣 │ │ │ │ ├──┼───────┼───────┼──────────┼────┼────────┼──────────┤ │二七│九十三年三月十│彰化縣永靖鄉永│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辰○○ │手機一支 │買予不知情的李坤鍵,│ │ │二日晚上八時許│靖高級職業學校│用之T型扳手撬開機車│ │ │賣得現金八百元已花用│ │ │ │前 │置物箱,竊取之 │ │ │殆盡 │ ├──┼───────┼───────┼──────────┼────┼────────┼──────────┤ │二八│九十三年三月中│彰化縣員林鎮大│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e○○ │現金約六百元 │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旬某日 │勇街二十三號純│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 │活水呷水站投幣│投幣箱鎖頭,竊取投幣│ │ │ │ │ │ │箱 │箱內之現金 │ │ │ │ ├──┼───────┼───────┼──────────┼────┼────────┼──────────┤ │二九│九十三年三月十│彰化縣埔心鄉瓦│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丙○○ │現金約五百元 │所得財物花用殆盡 │ │ │九日零時許及同│中村明聖路四段│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鐵│ │ │ │ │ │年六月三日凌晨│一七三號 │窗,侵入住宅竊取財物│ │ │ │ ├──┼───────┼───────┼──────────┼────┼────────┼──────────┤ │三十│九十三年三月二│彰化縣永靖鄉五│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d○○ │現金六千元、金項│所得財物已變賣花用殆│ │ │十九日晚上十時│汴村九分路四二│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鐵│ │鍊一條 │盡 │ │ │許 │一巷五號二樓 │窗,侵入住宅竊取財物│ │ │ │ ├──┼───────┼───────┼──────────┼────┼────────┼──────────┤ │三一│九十三年三月二│彰化縣田中鎮新│由天○○、曾慶森攜帶│G○○ │點唱機一台、零錢│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十一日上午八時│庄里中南路三段│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 │一千餘元 │ │ │ │許 │一五一巷七號 │螺絲起子及油壓剪各一│ │ │ │ │ │ │ │支,破壞門鎖後,侵入│ │ │ │ │ │ │ │住宅竊取財物,劉錫龍│ │ │ │ │ │ │ │則在旁把風 │ │ │ │ ├──┼───────┼───────┼──────────┼────┼────────┼──────────┤ │三二│九十三年三月底│彰化縣員林鎮莒│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戊○○ │現金約二千元 │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某日 │光路一六一巷五│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 │十號前埔里山泉│投幣箱鎖頭,竊取投幣│ │ │ │ │ │ │水加水站 │箱內之現金 │ │ │ │ ├──┼───────┼───────┼──────────┼────┼────────┼──────────┤ │三三│九十三年三月底│彰化縣永靖鄉五│由劉錫龍把風,天○○│宙○○ │現金二萬元、金飾│所得財物已變賣花用殆│ │ │某日 │福巷四五弄三號│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 │一批 │盡 │ │ │ │ │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 │ │鐵窗,侵入住宅竊取 │ │ │ │ ├──┼───────┼───────┼──────────┼────┼────────┼──────────┤ │三四│九十三年三、四│彰化縣二水鄉修│由天○○、曾慶森攜帶│N○ │現金七千二百元、│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月間某日 │仁村南通路二段│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 │金手鍊一件、戒指│ │ │ │ │一號 │油壓剪一支,破壞門鎖│ │二只 │ │ │ │ │ │後,侵入住宅竊取財物│ │ │ │ │ │ │ │,劉錫龍則在旁把風 │ │ │ │ ├──┼───────┼───────┼──────────┼────┼────────┼──────────┤ │三五│九十三年四月初│彰化縣員林鎮員│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Q○○ │現金約五百餘元 │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某日 │大路二段五十九│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 │巷一號前之加水│投幣箱鎖頭,竊取投幣│ │ │ │ │ │ │站 │箱內之現金 │ │ │ │ ├──┼───────┼───────┼──────────┼────┼────────┼──────────┤ │三六│九十三年四月初│彰化縣田尾鄉新│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M○○ │現金約二百元 │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晚上十時至十一│生村延平路十號│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時許 │旁加水站投幣箱│投幣箱鎖頭,竊取投幣│ │ │ │ │ │ │ │箱內之現金 │ │ │ │ ├──┼───────┼───────┼──────────┼────┼────────┼──────────┤ │三七│九十三年四月十│彰化縣二水鄉山│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辛○○ │未竊得財物 │ │ │ │二日上午十時許│腳路四0二號 │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 │ │廚房鐵窗,侵入住宅竊│ │ │ │ │ │ │ │取財物 │ │ │ │ ├──┼───────┼───────┼──────────┼────┼────────┼──────────┤ │三八│九十三年四月十│彰化縣田中鎮民│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n○○ │手提電腦一部 │所得財物已變賣花用殆│ │ │八日九時許 │生路一四八號 │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鐵│ │ │盡 │ │ │ │ │窗,侵入住宅竊取財物│ │ │ │ ├──┼───────┼───────┼──────────┼────┼────────┼──────────┤ │三九│九十三年四月十│彰化縣田中鎮民│由天○○攜帶客觀上足│n○○ │電腦一部、不詳數│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八日九時三十分│生路一四八號 │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一│ │目之美金及新台幣│ │ │ │許 │ │支,破壞門鎖後,侵入│ │、手提箱一個 │ │ │ │ │ │住宅竊取財物,劉錫龍│ │ │ │ │ │ │ │則在旁把風 │ │ │ │ ├──┼───────┼───────┼──────────┼────┼────────┼──────────┤ │四十│九十三年四月二│彰化縣花壇鄉灣│逾越牆垣,攜帶客觀上│u○○ │u○○之花壇農會│所得財物除神像金牌一│ │ │十日下午五時十│雅村三芬路二八│足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 │提款簿一本、顧金│面已變賣花用殆盡外,│ │ │分許 │一巷八十八號 │一支破壞鐵窗後,侵入│ │全郵局提款簿一本│其餘均已丟棄 │ │ │ │ │住宅竊取財物 │ │、印章一顆、神像│ │ │ │ │ │ │ │金牌一面 │ │ ├──┼───────┼───────┼──────────┼────┼────────┼──────────┤ │四一│九十三年四月二│彰化縣田中鎮中│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蔡燦如 │現金約五千元 │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十八日下午五時│州路二段三八0│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鐵│ │ │ │ │ │許 │號 │窗,侵入住宅竊取財物│ │ │ │ ├──┼───────┼───────┼──────────┼────┼────────┼──────────┤ │四二│九十三年四月三│彰化縣田中鎮香│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i○○ │未竊得財物 │ │ │ │十日下午七時許│田里東閔路一段│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鐵│ │ │ │ │ │ │四五九巷十六號│窗,侵入住宅竊取 │ │ │ │ ├──┼───────┼───────┼──────────┼────┼────────┼──────────┤ │四三│九十三年四月底│彰化縣埔心鄉五│利用電線桿爬至二樓,│S○○ │現金六千元及K金│所得財物已變賣花用殆│ │ │某日 │通西路一巷五號│破壞窗戶後,侵入住宅│ │項鍊一條 │盡 │ │ │ │ │竊取財物 │ │ │ │ ├──┼───────┼───────┼──────────┼────┼────────┼──────────┤ │四四│九十三年四月底│南投縣名間鄉新│由劉錫龍把風,天○○│A○○ │現金二萬元 │已花用殆盡 │ │ │某日 │街村田寮巷十之│與曾慶森破壞鐵窗,侵│ │ │ │ │ │ │四號 │入住宅竊取財物 │ │ │ │ ├──┼───────┼───────┼──────────┼────┼────────┼──────────┤ │四五│九十三年五月一│彰化縣秀水鄉陜│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寅○○ │未竊得財物 │ │ │ │日晚上八時四十│西村水尾巷二十│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鐵│ │ │ │ │ │五分許 │九號 │窗後,侵入住宅竊取財│ │ │ │ │ │ │ │物 │ │ │ │ ├──┼───────┼───────┼──────────┼────┼────────┼──────────┤ │四六│九十三年五月初│南投縣南投市八│由劉錫龍把風,曾慶森│Y○ │金戒子、項鍊、玉│所得財物已變賣花用殆│ │ │某日 │卦路五二五號 │、天○○破壞門鎖後,│ │器、手鐲 │盡 │ │ │ │ │侵入住宅竊取財物 │ │ │ │ ├──┼───────┼───────┼──────────┼────┼────────┼──────────┤ │四七│九十三年五月初│彰化縣員林鎮中│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酉○○ │現金約一千餘元 │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某日 │山路二段六0九│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自│ │ │ │ │ │ │號之超商 │動販賣機投幣箱之鎖頭│ │ │ │ │ │ │ │後,竊取投幣箱內之現│ │ │ │ │ │ │ │金 │ │ │ │ ├──┼───────┼───────┼──────────┼────┼────────┼──────────┤ │四八│九十三年五月中│彰化縣員林鎮三│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宇○○ │現金約一千五百元│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旬晚上十一時許│橋里建國路九十│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 │三號前加水站投│投幣箱鎖頭,竊取投幣│ │ │ │ │ │ │幣箱 │箱內之現金 │ │ │ │ ├──┼───────┼───────┼──────────┼────┼────────┼──────────┤ │四九│九十三年五月中│彰化縣埔心鄉西│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黃○○ │現金一萬五千元 │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旬起至六月中旬│安北路四二號、│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販│ │ │ │ │ │止 │大村鄉○○路七│賣機投幣箱之鎖頭後,│ │ │ │ │ │ │之三七號、大村│竊取投幣箱內之現金 │ │ │ │ │ │ │鄉○○路○段一│ │ │ │ │ │ │ │七0號、大村鄉│ │ │ │ │ │ │ │中山路二段三七│ │ │ │ │ │ │ │五之二號、永靖│ │ │ │ │ │ │ │鄉○○路○段三│ │ │ │ │ │ │ │六四號、員林鎮│ │ │ │ │ │ │ │復興路二七七號│ │ │ │ │ │ │ │、員林鎮○○路│ │ │ │ │ │ │ │一六一巷五四號│ │ │ │ │ │ │ │之山泉水販賣機│ │ │ │ │ ├──┼───────┼───────┼──────────┼────┼────────┼──────────┤ │五十│九十三年五月二│彰化縣埔心鄉舊│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V○○ │車牌號碼KWS-│以之作為交通工具使用│ │ │十四日上午六時│館村中興路行政│用之六角扳手撬開車門│ │七六九號重型機車│,行駛至該車輛無汽油│ │ │許 │院衛生署立彰化│,再以自備鑰匙發動引│ │ │時,即將該車輛棄置於│ │ │ │醫院停車場 │擎竊取之 │ │ │路旁 │ ├──┼───────┼───────┼──────────┼────┼────────┼──────────┤ │五一│九十三年五月二│彰化縣埔心鄉二│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乙○○○│現金約四、五千元│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十五日下午一時│重村五通南路一│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鐵│ │ │ │ │ │許 │0九號 │窗,侵入住宅竊取 │ │ │ │ ├──┼───────┼───────┼──────────┼────┼────────┼──────────┤ │五二│九十三年五月二│彰化縣大村鄉平│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巳○○ │現金約二千餘元、│所得財物已變賣花用殆│ │ │十五日下午五時│和村二鄰山腳路│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鐵│ │手機一支(價值五│盡 │ │ │許 │一一八號 │窗後,侵入住宅竊取財│ │千元) │ │ │ │ │ │物 │ │ │ │ ├──┼───────┼───────┼──────────┼────┼────────┼──────────┤ │五三│九十三年五月三│彰化縣員林鎮三│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p○○ │車牌號碼JT-九│以之作為交通工具使用│ │ │十日上午八時許│條里員水路二段│用之六角扳手撬開車門│ │六八六號自小貨車│,行駛至該車輛無汽油│ │ │ │一六六號前 │,再以自備鑰匙發動引│ │ │時,即將該車輛棄置於│ │ │ │ │擎竊取之 │ │ │路旁 │ ├──┼───────┼───────┼──────────┼────┼────────┼──────────┤ │五四│九十三年五月三│彰化縣大村鄉中│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壬○○ │車牌號碼AXN-│以之作為交通工具使用│ │ │十一日晚上十時│正東路二八七之│用之T型扳手竊取之 │ │四五五號重型機車│,行駛至該車輛無汽油│ │ │許 │三號前 │ │ │ │時,即將該車輛棄置於│ │ │ │ │ │ │ │路旁 │ ├──┼───────┼───────┼──────────┼────┼────────┼──────────┤ │五五│九十三年五月底│彰化縣花壇鄉張│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t○○ │現金約四百餘元 │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某日 │員路二段七二0│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 │號加水站投幣箱│投幣箱鎖頭,竊取投幣│ │ │ │ │ │ │ │箱內之現金 │ │ │ │ ├──┼───────┼───────┼──────────┼────┼────────┼──────────┤ │五六│九十三年五月底│彰化縣田尾鄉打│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K○○ │現金約四百元 │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某日 │廉村民生路春天│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 │咖啡館前之加水│投幣箱鎖頭,竊取投幣│ │ │ │ │ │ │站 │箱內之現金 │ │ │ │ ├──┼───────┼───────┼──────────┼────┼────────┼──────────┤ │五七│九十三年五月底│彰化縣和美鎮彰│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W○○ │現金約五百元 │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某日 │草路二段三0一│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 │號前加水站投幣│投幣箱鎖頭,竊取投幣│ │ │ │ │ │ │箱 │箱內之現金 │ │ │ │ ├──┼───────┼───────┼──────────┼────┼────────┼──────────┤ │五八│九十三年五月底│彰化縣花壇鄉彰│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D○○ │現金約七百餘元 │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某日 │員路二段七一七│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 │號前加水站 │投幣箱鎖頭,竊取投幣│ │ │ │ │ │ │ │箱內之現金 │ │ │ │ ├──┼───────┼───────┼──────────┼────┼────────┼──────────┤ │五九│九十三年六月初│彰化縣和美鎮南│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B○○ │現金約五百餘元 │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某日上午八時許│佃里彰草路三段│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 │一七七號前加水│投幣箱鎖頭,竊取投幣│ │ │ │ │ │ │站 │箱內之現金 │ │ │ │ ├──┼───────┼───────┼──────────┼────┼────────┼──────────┤ │六十│九十三年六月初│彰化縣秀水鄉彰│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h○○ │現金約七、八百元│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某日 │水路二段六一八│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 │號旺旺超市前加│投幣箱鎖頭,竊取投幣│ │ │ │ │ │ │水站 │箱內之現金 │ │ │ │ ├──┼───────┼───────┼──────────┼────┼────────┼──────────┤ │六一│九十三年六月初│彰化縣大村鄉中│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T○○ │現金約一千二百元│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某日 │山路二段一七0│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 │號前加水站 │投幣箱鎖頭,竊取投幣│ │ │ │ │ │ │ │箱內之現金 │ │ │ │ ├──┼───────┼───────┼──────────┼────┼────────┼──────────┤ │六二│九十三年六月一│彰化縣員林鎮信│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o○○ │現金約一千一百六│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日上午十時許 │義巷七弄十一號│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十元 │ │ │ │ │優福水生活加水│投幣箱鎖頭,竊取投幣│ │ │ │ │ │ │站 │箱內之現金 │ │ │ │ ├──┼───────┼───────┼──────────┼────┼────────┼──────────┤ │六三│九十三年六月一│彰化縣埔心鄉中│由天○○攜帶客觀上足│子○○ │現金五、六百元 │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日凌晨四時許 │正路一段三一九│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一│ │ │ │ │ │ │號前純水販賣機│支,破壞販賣機鎖頭,│ │ │ │ │ │ │ │竊取販賣機內之現金,│ │ │ │ │ │ │ │黃朝驛則在旁把風 │ │ │ │ ├──┼───────┼───────┼──────────┼────┼────────┼──────────┤ │六四│九十三年六月一│彰化縣員林鎮民│由天○○攜帶客觀上足│C○○ │現金一千元 │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日凌晨四時三十│生路五一號前純│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 │ │ │ │ │分許 │水販賣機 │及油壓剪各一支,破壞│ │ │ │ │ │ │ │販賣機鎖頭,竊取販賣│ │ │ │ │ │ │ │機內之現金,黃朝驛則│ │ │ │ │ │ │ │在旁把風 │ │ │ │ ├──┼───────┼───────┼──────────┼────┼────────┼──────────┤ │六五│九十三年六月二│彰化縣大村鄉中│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f○○ │現金約七百元 │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日上午九時許 │山路二段三五七│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 │之二號加水站 │投幣箱鎖頭,竊取投幣│ │ │ │ │ │ │ │箱內之現金 │ │ │ │ ├──┼───────┼───────┼──────────┼────┼────────┼──────────┤ │六六│九十三年六月二│彰化縣埔心鄉中│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H○○ │車牌號碼KMH-│以之作為交通工具使用│ │ │日上午九時許 │正路二段八十二│用之T型扳手竊取之 │ │0七三號重型機車│,行駛至該車輛無汽油│ │ │ │號前 │ │ │ │時,即將該車輛棄置於│ │ │ │ │ │ │ │路旁 │ ├──┼───────┼───────┼──────────┼────┼────────┼──────────┤ │六七│九十三年六月五│彰化縣埔心鄉太│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s○○ │現金約一百元 │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日晚上十時許 │平村中山路三號│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 │前加水站 │投幣箱鎖頭,竊取投幣│ │ │ │ │ │ │ │箱內之現金 │ │ │ │ ├──┼───────┼───────┼──────────┼────┼────────┼──────────┤ │六八│九十三年六月七│彰化縣埔鹽鄉三│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I○○ │現金約二千元 │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日上午十時許 │石路二0三號 │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 │ │鐵窗,侵入住宅竊取之│ │ │ │ ├──┼───────┼───────┼──────────┼────┼────────┼──────────┤ │六九│九十三年六月七│彰化縣埔心鄉仁│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R○○ │現金約五千元、手│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日中午十二時許│里村南昌南路一│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鐲一只 │ │ │ │ │四一巷十七號 │鐵窗,侵入住宅竊取之│ │ │ │ ├──┼───────┼───────┼──────────┼────┼────────┼──────────┤ │七十│九十三年六月九│彰化縣員林鎮三│由天○○攜帶客觀上足│癸○○ │車牌號碼MP三-│得手後,改懸車牌號碼│ │ │日上午六時許 │愛里建國路一九│供兇器使用之T字扳手│ │八八六號重型機車│MZA-八五二號,以│ │ │ │四號前 │一支竊取之,黃朝驛則│ │ │之作為交通工具,行駛│ │ │ │ │在旁把風 │ │ │至該車輛無汽油時,即│ │ │ │ │ │ │ │棄置於路旁 │ ├──┼───────┼───────┼──────────┼────┼────────┼──────────┤ │七一│九十三年六月十│彰化縣花壇鄉長│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Z○○ │音圓點歌機一部 │ │ │ │日晚上七時許 │春村東方二巷四│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 │十三弄二十號 │二樓鐵窗,侵入住宅竊│ │ │ │ │ │ │ │取財物 │ │ │ │ ├──┼───────┼───────┼──────────┼────┼────────┼──────────┤ │七二│九十三年六月十│彰化縣田尾鄉打│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c○○ │現金約五百元 │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二日凌晨三時許│廉村公園路一段│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 │四三0號前加水│投幣箱鎖頭,竊取投幣│ │ │ │ │ │ │站投幣箱 │箱內之現金 │ │ │ │ ├──┼───────┼───────┼──────────┼────┼────────┼──────────┤ │七三│九十三年六月十│彰化縣花壇鄉長│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J○○ │現金約二千餘元 │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三日晚上十時許│春村油車巷二七│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 │一號三春老樹休│鐵窗後,侵入其內竊取│ │ │ │ │ │ │閒農場 │財物 │ │ │ │ ├──┼───────┼───────┼──────────┼────┼────────┼──────────┤ │七四│九十三年六月中│彰化縣花壇鄉彰│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申○○ │現金約一百元 │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旬某日 │員路一段四五五│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 │巷四十一號前加│投幣箱鎖頭,竊取投幣│ │ │ │ │ │ │水站投幣箱 │箱內之現金 │ │ │ │ ├──┼───────┼───────┼──────────┼────┼────────┼──────────┤ │七五│九十三年六月十│彰化縣溪湖鎮西│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b○○ │現金約三百元 │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七日凌晨某時許│環路一七五號前│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 │加水站投幣箱 │投幣箱鎖頭,竊取投幣│ │ │ │ │ │ │ │箱內之現金 │ │ │ │ ├──┼───────┼───────┼──────────┼────┼────────┼──────────┤ │七六│九十三年六月十│彰化縣溪湖鎮員│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a○○ │現金約四千元 │所得財物已花用殆盡 │ │ │七日凌晨一時許│鹿路三段三二三│用之油壓剪一支,破壞│ │ │ │ │ │ │號前加水站投幣│投幣箱鎖頭,竊取投幣│ │ │ │ │ │ │箱 │箱內之現金 │ │ │ │ ├──┼───────┼───────┼──────────┼────┼────────┼──────────┤ │七七│九十三年六月間│南投縣名間鄉彰│由劉錫龍把風,天○○│卯○○ │未竊得財物 │ │ │ │某日 │南路一四三之十│侵入住宅竊取財物 │ │ │ │ │ │ │六號 │ │ │ │ │ ├──┼───────┼───────┼──────────┼────┼────────┼──────────┤ │七八│九十三年六月二│彰化縣員林鎮忠│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r○○ │車牌號碼LNK-│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 │十三日凌晨三時│孝里員水路二段│用之T型扳手竊取之 │ │一三九號重型機車│二時二十分許,天○○│ │ │許 │三一八號前 │ │ │ │騎乘該機車行經彰化縣│ │ │ │ │ │ │ │埔心鄉○○路○段一一│ │ │ │ │ │ │ │五號前時,為警攔檢查│ │ │ │ │ │ │ │獲。 │ ├──┼───────┼───────┼──────────┼────┼────────┼──────────┤ │七九│九十三年六月二│彰化縣員林鎮中│逾越窗戶此一安全設備│未○○ │筆記型電腦一臺、│現金已花用殆盡,筆記│ │ │十四日凌晨零時│山路二段二十四│,侵入住宅竊取財物 │ │手機一支、現金二│型電腦及手機一支得手│ │ │許 │巷二號 │ │ │百五十元 │後,尚未處理,即為警│ │ │ │ │ │ │ │查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