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0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至陸之罪名欄所示之陸罪,均減刑,各詳如附表編號壹至陸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之刑;附表編號壹至伍之罪減刑後所處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壹至伍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聲請意旨: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竊盜等罪,經本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5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均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情形者,合併定執行刑後,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102號判決)。本件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在95年7月1日之前判決確定,依前所述,仍依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查聲請意旨合於卷內事證,且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恐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 犯 罪 日 期 │94年4月26日(聲請書誤載為 │93年6月15日 │92年12月30日至94年1月7日(聲││ │94年7月26日) │ │請書誤載為94年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偵字第3134號 │年度偵字第454號(聲請書誤 │毒偵字第270號 ││ │ │載為93年度毒偵字第270 號)│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 後├────┼─────────────┼─────────────┼──────────────┤│ │案 號 │94年度易字第520號 │94年度投刑簡字第320號 │94年度上訴字第762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4年5月12日 │94年6月30日 │94年6月22日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 定├────┼─────────────┼─────────────┼──────────────┤│ │案 號 │94年度易字第520號 │94年度投刑簡字第320 號 │94年度上訴字第762號 ││判 決├────┼─────────────┼─────────────┼──────────────┤│ │判決確定│94年7月25日 │94年7月21日 │94年7月18日 ││ │日 期│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46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 │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 │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肆月拾伍日 ││公權期間 │ │ │ │├────────┼─────────────┼─────────────┼──────────────┤│ 附 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年度執字第2479號 │年度執更字第294號 │執更字第294號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犯 罪 日 期 │93年1月2日至94年4月27日( │94年5月18日 │93年3月21日至93年9月30日(聲││ │聲請書誤載為94年4月27日) │ │請書漏未記載)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 │度毒偵字第270號 │度偵字第4394號 │偵字第3039、2831、4425、7113││偵查(自訴)機關│ │ │、7482號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年 度 及 案 號 │ │ │察署93年度偵字第3893號(除93││ │ │ │年度偵字第7113號外,其餘聲請││ │ │ │書均漏載)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94年度上訴字第762號 │94年度易字第710號 │93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94年6月22日 │94年7月20日 │93年12月15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94年度上訴字第762號 │94年度易字第710號 │93年度簡上字第126號 ││判 決├────┼─────────────┼─────────────┼──────────────┤│ │判決確定│94年6月22日 │94年8月15日 │94年1月24日 ││ │日 期│ │ │ │├───┴────┼─────────────┼─────────────┼──────────────┤│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聲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請書誤載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同條項第1款) ││ │項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後徒刑、拘役│ │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 │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 │有期徒刑捌月 ││公權期間 │ │ │ │├────────┼─────────────┼─────────────┼──────────────┤│ 附 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 │度執更字第294號 │度執字第3492號 │執字第51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