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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3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吳俊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035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沒收之;又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六角扳手壹支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乙○○曾犯竊盜、公共危險及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2月24日以92年度交訴字第12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經上訴後於93年3月25日撤回上訴確定,並於94年11月19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警惕,復夥同陳亮元(由警另行偵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5月11日凌晨,由陳亮元駕駛車輛搭載乙○○四處尋找行竊目標,於同日4時許,在彰化縣溪湖鎮○○里○○街81巷口,趁四下無人之際,由陳亮元在渠等所駕駛之車輛上把風,由乙○○持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六角扳手1支,破壞甲○○所有車號PO-1162號自小貨車車門及電門(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後,發動引擎,將之駛走而竊取之,得手後逃逸,並將所竊得之上開自小貨車留供渠等使用,原懸掛該車之車牌2面則丟棄。乙○○為掩飾上開自小貨車為贓車以逃避查緝,復於同日23時許,獨自在彰化縣芳苑鄉○○村○○路頂後段135號建物前,持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活動鈑手1支(未扣案),拆解竊取丙○○所有車號OA-0581號自小貨車之車牌2面,得手後逃逸,並將所竊得之車牌改懸掛在上開車號PO-1162號自小貨車上使用。嗣於同年5月15日10時許,在彰化縣福興鄉○○路62之145號建物前,為巡邏員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車號PO-1162號自小貨車1輛(業經甲○○領回)、車號OA-0581號自小貨車車牌2面(業經丙○○領回)及六角扳手1支。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認不諱;並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丙○○於警詢時指訴車輛及車牌失竊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被害人甲○○、丙○○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蒐證照片等資料附卷可稽,此外;並有六角扳手1支扣案可資佐證。堪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與共犯陳亮元就竊取車號PO-1162號自小貨車之犯行部分,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上開所犯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竊盜所得財物之價值,暨被告犯後均能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至扣案六角扳手1支,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茂榮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35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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