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
- 原告
- 陳○○
- 被告
- 陳○
何○○
陳○○
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何○○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兩造之被繼承人陳○○(下簡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之三女陳○○於96年4月5日繼承開始前死亡,由其子即原告何○○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其餘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同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所遺遺產迄今尚未分割,且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
(二)本件遺產分割方法以終止公同共有關係,由兩造各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為適當:按繼承法相關規定及參照實務見解,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故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原告請求由兩造各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三)並聲明:1.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攔所示。2.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
二、被告答辯略以:
(一)被告何○○答辯略以:同意分割。
(二)被告陳○、陳○○、陳○○答辯略以:同意就被繼承人所遺存款及土地按應繼分分割。
三、不爭執事項:原告及被告陳○、陳○○、陳○○於本院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均稱不再爭執喪葬費部分,同意僅就被繼承人所遺存款及土地按應繼分分割。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順序定之;又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所明定。再按繼承人將公同共有之遺產,變更為分別共有,係使原公同關係消滅,另創設繼承人各按應有部分對遺產有所有權之新共有關係,其性質應仍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
(二)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土地登記謄本、彰化縣二林鎮農會存款餘額證明書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被繼承人所遺留之遺產應如附表一所示,兩造就被繼承人遺產之應繼分比例,應為如附表二所示。
(三)查本件兩造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以遺囑限定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是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核屬有據,依法自應准許。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係由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留之遺產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取得,符合遺產之利用與繼承人之全體利益,亦未影響被告依應繼分比例計算應分得之權利。從而,原告訴請將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為分割,為有理由。
四、另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兩造既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命勝訴之原告亦為訴訟費用之負擔,兩造分擔比例則按實際取得遺產多寡之利害關係差異定之,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內容及分割方法(註:幣值均為新臺幣)
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財產種類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備註 1 土地 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335.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現金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信用部存款:2,798,140元(含所生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取得。 其中26萬元已由被告陳○○領出做為喪葬費使用,此部分應扣除,所剩金額再由兩造按分割方法取得。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陳○○ 5分之1 5分之1 2 陳○ 5分之1 5分之1 3 何○○ 5分之1 5分之1 4 陳○○ 5分之1 5分之1 5 陳○○ 5分之1 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