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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國再易字第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廖政勝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彰化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再審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4年12月13日本院92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95年2月27日本院95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確定判決、95年6月21日本院95年度國再易㈠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原告主張:請求判決㈠撤銷原審確定判決,及第一、二次再審確定判決(即本院95年度國再易字第1號、95年度國再易㈠字第1號),㈡再審被告第一審之訴駁回。至於再審(再審訴狀誤載為上訴)事實及理由容後補陳等語。

二、再審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再審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若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即不能謂為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審判長無庸定期間先命補正(最高法院67年度台抗字第137號判例要旨參照)。具見再審之訴應以表明具體的再審理由為其必備之要件,如以一訴主張數個再審理由,各個再審理由均須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表明之;其中任一再審理由逾期提出者,法院即應認該部分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最高法院72年度台聲字第392號判例釋示:「兩者再審理由既不相同,所應遵守之不變期間自應分別計算」,彼此印證,堪稱的論。因此,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已於再審訴狀表明再審理由者,如於起訴後表明另一再審理由,就另一再審理由尚須遵守不變期間,不許逾期補正,遑論於起訴時並未表明具體的再審理由,此與第三審上訴之上訴人得於法院判決前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性質截然不同,兩者不得混為一談(吳明軒先生所著中國民事訴訟法下冊第1554頁參照)。次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再審之訴係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判決已確定,非不得已,不能輕言廢棄、變更,以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性。惟法律秩序之安定性與判決結果之正確性,如何權衡兼顧,實為兩難之事,再審程序即在此兩難之情形下所設之制度,故再審之訴,必須先具有法定再審理由,始得就本案為辯論裁判。對於原訴訟事件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有其法定不變期間之限制,一再對原訴訟事件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通常情形,必已逾越法定不變期間(楊建華先生所著問題研析民事訴訟法第二冊第332頁、第333頁參照)。

四、經查:

㈠原審確定判決係於民國94年12月13日宣示,並於同年月16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情有宣示筆錄、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宗可稽。由於該判決係屬不得上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2項規定,判決於宣示時確定,故於94年12月13日即告確定。但再審原告遲至95年7月20日,始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已逾30日不變期間,此部分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㈡第一次再審確定判決係於95年2月27日公告,並於95年3月8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情有公告證書、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由於該判決係屬不得上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2項規定,判決於公告時確定,故於95年2月27日即告確定。但再審原告遲至95年7月20日,始對於第一次再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已逾30日不變期間,此部分再審之訴亦不合法。

㈢第二次再審確定判決於95年6月23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情有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由於該判決係屬不得上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意旨可知,該判決於送達時即確定。再審原告雖於95年7月20日遵期提起再審之訴,但未據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就原審確定判決及第一、二次再審確定判決,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僅稱事實及理由容後補陳等語,竟延至95年8月1日始補提再審補充理由狀,已逾30日不變期間,揆諸前開判例要旨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五、綜上所述,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以裁定駁回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簡燕子

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美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國再易字第2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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