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前曾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間因毒品、詐欺及竊盜、毒品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九月及一年二月、四月(後減為七月及二月,定執行刑為八月),三案接續執行,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前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十款,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