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六六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六六八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英含包裝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前復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