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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二八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二八五號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曾志清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陳心婷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二八五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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