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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1498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1498號

原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5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30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1498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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