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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6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王子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62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錦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17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錦龍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豬肉壹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徐錦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①於104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竹北簡字第10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②於104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竹北簡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97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於105 年11月25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審酌其情節,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不知依循正途以獲取一己所需財物,而為竊盜犯行,堪認其自我檢束能力之低弱,顯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權,且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或達成民事和解,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害人財物價值,以及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品行、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竊之犯罪所得即豬肉1 袋,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8年度偵字第11751號被 告 徐錦龍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新竹縣關西鎮赤柯山115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錦龍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月、 2 月確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5 月,於民國 105 年11 月 25 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108 年 10 月 8 日上午 7 時許,在新竹縣○○鎮○○路 0 段 0 號,徒手竊取羅美鳳所有、價值新臺幣970 元之豬肉 1 袋,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並於不詳時間、地點將所竊得之豬肉煮熟食用。

二、案經羅美鳳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徐錦龍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羅美鳳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監視器錄影光碟 1 份、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 7 張及被告於警詢中拍攝之照片 1 張。

二、核被告徐錦龍所為,係犯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案及執行紀錄,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附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及釋字第 775 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被告所竊得之上開豬肉 1 袋均未扣案,顯不能沒收,請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張瑞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彭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62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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