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4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兼反訴原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兼反訴被告
- 亞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此裁定業於同年月1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可參。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