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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4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兼反訴原告
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兼反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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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本院竹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此裁定業於同年月1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可參。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書記官 呂聖儀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4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