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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7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呂維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79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正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正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正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88號、106年度審易字第839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而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依前開說明,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3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宣告刑6月之總和,爰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各次犯行之間隔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確定日期│備註    │
│    │        │        │            │            │        │        │        │
│    │        │        │            │            │        │        │        │
├──┼────┼────┼──────┼──────┼────┼────┼────┤
│1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5年8月24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2月│106年3月│        │
│    │防制條例│6月     │(聲請意旨誤│法院106年度 │18日    │14日    │        │
│    │        │        │載為14日)16│簡字第88號  │        │        │        │
│    │        │        │時10分回溯96│            │        │        │        │
│    │        │        │小時內之某時│            │        │        │        │
├──┼────┼────┼──────┼──────┼────┼────┼────┤
│2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5年12月18 │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0 │106年11 │編號2、3│
│    │防制條例│5月     │日          │法院106年度 │月23日  │月14日  │業經定應│
│    │        │        │            │審易字第839 │        │        │執行有期│
│    │        │        │            │號          │        │        │徒刑8月 │
├──┼────┼────┼──────┼──────┼────┼────┤        │
│3   │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1月16日│臺灣橋頭地方│106年10 │106年11 │        │
│    │防制條例│5月     │            │法院106年度 │月23日  │月14日  │        │
│    │        │        │            │審易字第839 │        │        │        │
│    │        │        │            │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79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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