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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9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蕭承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98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玉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玉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李玉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查受刑人因竊盜罪共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69號及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24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後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各次犯行之間隔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年度案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        │
│  │      │        │        │        │        │        │        │日期    │        │
├─┼───┼────┼────┼────┼────┼────┼────┼────┼────┤
│1 │竊盜  │有期徒刑│105年1月│臺灣高雄│臺灣高等│105年6月│臺灣高等│105年6月│臺灣高雄│
│  │      │8月     │6日     │地方法院│法院高雄│3日     │法院高雄│3日     │地方法院│
│  │      │        │        │檢察署10│分院105 │        │分院105 │        │檢察署10│
│  │      │        │        │5年度偵 │年度上易│        │年度上易│        │6年度執 │
│  │      │        │        │字第2074│字第269 │        │字第269 │        │緝字第24│
│  │      │        │        │號      │號      │        │號      │        │72號    │
├─┼───┼────┼────┼────┼────┼────┼────┼────┼────┤
│2 │竊盜  │有期徒刑│105年5月│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6年1月│臺灣橋頭│106年2月│臺灣橋頭│
│  │      │1年     │19日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10日    │地方法院│7日     │地方法院│
│  │      │        │        │檢察署10│105年度 │        │105年度 │        │檢察署10│
│  │      │        │        │5年度偵 │審易字第│        │審易字第│        │6年度執 │
│  │      │        │        │字第123 │2240號  │        │2240號  │        │字第1153│
│  │      │        │        │號      │        │        │        │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9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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