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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翁碧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96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資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資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 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黃資賀因犯附表所示共8 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查附表編號1至7所示7 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8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乙情,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461號裁定要旨參照)。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至6各罪均係罪質相同之施用毒品罪、編號7至8各罪均係罪質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暨考量前揭所示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乃定其就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年度案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        │
│  │      │        │        │        │        │        │        │日期    │        │
├─┼───┼────┼────┼────┼────┼────┼────┼────┼────┤
│1 │偽造署│有期徒刑│108年3月│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9年3月│臺灣橋頭│109年5月│臺灣橋頭│
│  │押    │3月,如 │6日     │地方檢察│地方法院│31日    │地方法院│12日    │地方檢察│
│  │      │易科罰金│        │署108年 │109年度 │        │109年度 │        │署109年 │
│  │      │,以新臺│        │度偵緝字│簡字第  │        │簡字第  │        │度執字第│
│  │      │幣1,000 │        │第613號 │228號   │        │228號   │        │3187號  │
│  │      │元折算1 │        │        │        │        │        │        │        │
│  │      │日      │        │        │        │        │        │        │        │
├─┼───┼────┼────┼────┼────┼────┼────┼────┼────┤
│2 │不能安│有期徒刑│109年3月│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9年5月│臺灣橋頭│109年6月│臺灣橋頭│
│  │全駕駛│3月,如 │29日    │地方檢察│地方法院│8日     │地方法院│16日    │地方檢察│
│  │動力交│易科罰金│        │署109年 │109年度 │        │109年度 │        │署109年 │
│  │通工具│,以新臺│        │度速偵字│交簡字第│        │交簡字第│        │度執字第│
│  │      │幣1,000 │        │第851號 │1124號  │        │1124號  │        │4163號  │
│  │      │元折算1 │        │        │        │        │        │        │        │
│  │      │日      │        │        │        │        │        │        │        │
├─┼───┼────┼────┼────┼────┼────┼────┼────┼────┤
│3 │恐嚇危│有期徒刑│108年7月│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9年5月│臺灣橋頭│109年6月│臺灣橋頭│
│  │害安全│4月,如 │28日    │地方檢察│地方法院│8日     │地方法院│16日    │地方檢察│
│  │      │易科罰金│        │署108年 │109年度 │        │109年度 │        │署109年 │
│  │      │,以新臺│        │度偵字第│簡字第  │        │簡字第  │        │度執字第│
│  │      │幣1,000 │        │9224、  │544號   │        │544號   │        │4182號  │
│  │      │元折算1 │        │11771號 │        │        │        │        │        │
│  │      │日      │        │        │        │        │        │        │        │
├─┼───┼────┼────┼────┼────┼────┼────┼────┼────┤
│4 │毒品危│有期徒刑│108年11 │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9年5月│臺灣橋頭│109年6月│臺灣橋頭│
│  │害防制│3月,如 │月2日下 │地方檢察│地方法院│8日     │地方法院│16日    │地方檢察│
│  │條例(│易科罰金│午4時35 │署109年 │109年度 │        │109年度 │        │署109年 │
│  │施用第│,以新臺│分許採尿│度毒偵字│簡字第  │        │簡字第  │        │度執字第│
│  │二級毒│幣1,000 │往前回溯│第50號  │655號   │        │655號   │        │4183號  │
│  │品)  │元折算1 │72小時內│        │        │        │        │        │        │
│  │      │日      │之某時  │        │        │        │        │        │        │
├─┼───┼────┼────┼────┼────┼────┼────┼────┼────┤
│5 │毒品危│有期徒刑│109年2月│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9年6月│臺灣橋頭│109年8月│臺灣橋頭│
│  │害防制│4月,如 │28日下午│地方檢察│地方法院│24日    │地方法院│4日     │地方檢察│
│  │條例(│易科罰金│2時55分 │署109年 │109年度 │        │109年度 │        │署109年 │
│  │施用第│,以新臺│許採尿往│度毒偵字│簡字第  │        │簡字第  │        │度執字第│
│  │二級毒│幣1,000 │前回溯72│第897號 │1348號  │        │1348號  │        │5266號  │
│  │品)  │元折算1 │小時內之│        │        │        │        │        │        │
│  │      │日      │某時    │        │        │        │        │        │        │
├─┼───┼────┼────┼────┼────┼────┼────┼────┼────┤
│6 │毒品危│有期徒刑│109年3月│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09年9月│臺灣橋頭│109年10 │臺灣橋頭│
│  │害防制│4月,如 │9日     │地方檢察│地方法院│8日     │地方法院│月20日  │地方檢察│
│  │條例(│易科罰金│        │署109年 │109年度 │        │109年度 │        │署109年 │
│  │施用第│,以新臺│        │度毒偵字│簡字第  │        │簡字第  │        │度執字第│
│  │二級毒│幣1,000 │        │第1197號│1770號  │        │1770號  │        │6673號  │
│  │品)  │元折算1 │        │        │        │        │        │        │        │
│  │      │日      │        │        │        │        │        │        │        │
├─┼───┼────┼────┼────┼────┼────┼────┼────┼────┤
│7 │幫助犯│有期徒刑│108年12 │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10年4月│臺灣橋頭│110年5月│臺灣橋頭│
│  │詐欺取│5月,如 │月17日  │地方檢察│地方法院│13日    │地方法院│18日    │地方檢察│
│  │財    │易科罰金│        │署109年 │110年度 │        │110年度 │        │署110年 │
│  │      │,以新臺│        │度偵字第│簡字第  │        │簡字第  │        │度執字第│
│  │      │幣1,000 │        │11477號 │367號   │        │367號   │        │2337號  │
│  │      │元折算1 │        │        │        │        │        │        │(編號1 │
│  │      │日      │        │        │        │        │        │        │至7經定 │
│  │      │        │        │        │        │        │        │        │應執行刑│
│  │      │        │        │        │        │        │        │        │有期徒刑│
│  │      │        │        │        │        │        │        │        │1年8月)│
├─┼───┼────┼────┼────┼────┼────┼────┼────┼────┤
│8 │幫助犯│有期徒刑│109年4月│臺灣橋頭│臺灣橋頭│110年9月│臺灣橋頭│110年10 │臺灣橋頭│
│  │詐欺取│4月,如 │10日    │地方檢察│地方法院│16日    │地方法院│月20日  │地方檢察│
│  │財    │易科罰金│        │署109年 │110年度 │        │110年度 │        │署110年 │
│  │      │,以新臺│        │度偵字第│簡字第  │        │簡字第  │        │度執字第│
│  │      │幣1,000 │        │13500號 │879號   │        │879號   │        │4360號  │
│  │      │元折算1 │        │、110年 │        │        │        │        │        │
│  │      │日      │        │度偵字第│        │        │        │        │        │
│  │      │        │        │3230、  │        │        │        │        │        │
│  │      │        │        │5103號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396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