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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97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明呈姚怡菁徐右家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温彥賓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228號、110年度偵字第9700號、110年度偵字第99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温彥賓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7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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