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72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侯力仁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51號、111年度偵字第5507號、111年度偵字第7959號、111年度偵字第8585號、111年度偵字第10098號、111年度偵字第10898號、111年度偵字第10928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6353號、111年度偵字第17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侯力仁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