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5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180號

111年度簡字第118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楊凱婷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中聖
選任辯護人
李淑欣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分別聲請簡易判決(110年度偵自第7520號)及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69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85號、111年度易字第101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合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中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中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嗣因店內負責人張庭語、葉金滿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家樂福崇德店」負責人張庭語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全聯福利中心右昌店」負責人葉金滿於警詢之證述。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及左營分局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影像光碟、本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筆錄及截圖、如附表所示商品之標價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所犯之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次按刑法第19條規定,刑事責任能力,係指行為人犯罪當時,理解法律規範,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與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行為人是否有足以影響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理缺陷等生理原因,因事涉醫療專業,固應委諸於醫學專家之鑑定,然該等生理原因之存在,是否致使行為人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心理結果,係依犯罪行為時狀態定之,故應由法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加以判斷(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6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長期有精神疾患等情,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病歷0份在卷可參(簡卷第21頁至第34頁),然觀諸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能就本案行為之動機、案發過程、行竊手法、所竊物品等節詳細陳述,並與監視器影像之勘驗筆錄相符(易三卷第89頁至第99頁),且其行為時,均知悉自備提袋裝藏放所竊物品乙節,有監視器畫面截圖可證(警一卷第31頁;易三卷第103頁至第138頁),尚於警詢中自承:我拿取商品時,都是趁店員不注意時放到我自備的提袋內,且有時會暫時將商品放在柱子旁走道、或放回商品架上以掩人耳目等語(警二卷第3頁),足見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不僅有相當之現實感,所述經過亦與事實相符,更知悉要將所竊物品裝入自備提袋中,避免他人發現,並無任何意識不清、不知其所為之情形,而具有違法性認識。參以被告於另案之110年度簡上字第112號竊盜案中,經本院送精神鑑定後,鑑定結果認被告患有持續性憂鬱症,其行為時雖因憂鬱情緒致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所降低,影響其自制力,然其主觀上仍有不勞而獲之意圖,且自承犯下竊盜犯行係為了發洩情緒,故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並未達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之「顯著」降低之程度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1月4日高市凱醫成字第11071642900號函及檢附之精神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易三卷第29頁至第65頁),亦同本院前揭認定,是本院綜參前述各情,認被告為本案犯行時,並未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事,自無從依刑法第19條規定,阻卻其責任能力或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竟任意竊取他人之物,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葉金滿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可證(警一卷第45頁),堪認有悔悟之情;兼衡其犯罪手段平和、所竊財物價值非鉅,且所竊物品部分業經返還予告訴人張庭語、葉金滿(詳後述);再酌以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患有慢性腎臟疾病、腰椎肌筋膜發炎、長期洗腎引起骨質疏鬆,並有極重度身心障礙等情,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等件在卷可證(偵一卷第40頁;偵二卷第31頁;易三卷第155頁),復因憂鬱症而影響其本案之自制力;暨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不好,身體狀況不好,近5年來需要洗腎等一切具體情狀(易三卷第206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斟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名、罪質均為相同之竊盜罪,犯罪時間相距非遠,且犯罪手法相似,爰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被告於附表編號2所竊取之富源成非基因改造豆皮1包,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雖經被告於審理中供稱:我已經沒印象將富源成非基因改造豆皮1包放在何處等語(易三卷第204頁),然卷內查無其他證據可證該豆皮業已滅失,復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張庭語,為免被告保有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附表編號1之美味大師大蒜麵包醬1瓶、家福無花果醬1瓶;附表編號2之軒尼斯VSOP酒1瓶、約翰走路18年蘇格蘭威士忌酒1瓶、百富純麥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1瓶;附表編號3之格蘭菲迪15年單一純麥威士忌1瓶、三得利巨角威士忌1瓶、家樂福調和威士忌1瓶、軒尼斯VSOP酒1瓶;附表編號4之經典獨奏Vinho原酒威士忌禮盒1盒,業經分別發還予告訴人張庭語、葉金滿等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贓物領據在卷可稽(警一卷第29頁;警二卷第35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另被告竊取附表編號4所示經典獨奏Vinho原酒威士忌禮盒1盒以外之物品,固均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然被告事後已與告訴人葉金滿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等情,有和解書1份附卷可參(警一卷第45頁),足認告訴人葉金滿之求償權已獲得滿足,倘若再就該犯罪所得諭知沒收,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偵查起訴、檢察官陳志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盈辰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凱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物品  主文欄 1 110年2月4日12時29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家樂福崇德店」 美味大師大蒜麵包醬1瓶、家福無花果醬1瓶。 張中聖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0年2月9日12時35分許 同上 軒尼斯VSOP酒1瓶、約翰走路18年蘇格蘭威士忌酒1瓶、百富純麥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1瓶、富源成非基因改造豆皮1包。 張中聖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富源成非基因改造豆皮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0年2月18日12時30分許 同上 格蘭菲迪15年單一純麥威士忌1瓶、三得利巨角威士忌1瓶、家樂福調和威士忌1瓶、軒尼斯VSOP酒1瓶。 張中聖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0年2月6日18時46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右昌店」 經典獨奏Vinho原酒威士忌禮盒1盒、白蘭氏葉黃素精華凍2盒、臺糖鳳梨(一般蓋)1瓶、Alcurnia西班牙水蜜桃1瓶、同興口蜜牌什錦水果1瓶、來復易輕薄安心活力褲(M SIZE)1包、來復易長時間安心復健褲(M SIZE)1包。 張中聖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卷宗標目對照表:
[111年度簡字第1180號] 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070642200號卷,稱警一卷 二、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695號卷,稱偵一卷 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01號卷,稱易一卷 四、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80號卷,稱院一卷 [111年度簡字第1181號] 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071129600號卷,稱警二卷 二、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520號卷,稱偵二卷 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346號卷,稱簡卷 四、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668號卷,稱易二卷 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85號卷,稱易三卷 六、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81號卷,稱院二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80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