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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1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翁碧玲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明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明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蔡明竹因犯附表所示共12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4、6至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5 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之,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本院仍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查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編號6 至9所示4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75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10至12所示3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05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6至9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編號10至12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編號3所宣告有期徒刑3月、編號4所宣告有期徒刑4月、編號5所宣告有期徒刑8月之總和。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461號裁定要旨參照)。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2各罪均係罪質相同之竊盜罪,且行為時間集中在民國109 年12月至110年7月間,犯罪手法相類;暨考量受刑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參,及前揭所示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乃定其就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竊盜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3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 年度簡字第986號 110年6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 年度簡字第986號 110年7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字第3176號 2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3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速偵字第65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 年度簡字第847號 110 年6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 年度簡字第847號 110 年7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字第3305號(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3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7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速偵字第99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 年度簡字第1294號 110 年8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 年度簡字第1294號 110 年10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字第4257號 4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6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904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 年度簡字第1365號 110 年10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 年度簡字第1365號 110 年11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執字第4522號 5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0年7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1159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 年度審易字第774號 110 年12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 年度審易字第774號 111 年2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執字第887號 6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6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1079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 年度審易字第75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 年度審易字第751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執字第888號(編號6至9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 7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7月1日       8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7月3日       9 竊盜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7月4日       10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2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204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 年度簡字第205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 年度簡字第2052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執字第890號(編號10至12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11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10日       12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23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016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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