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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0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翁碧玲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哲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哲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按數罪併罰而合於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18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本件附表編號1 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與編號3 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二、查受刑人楊哲政因犯附表所示共3 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461號裁定要旨參照)。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2各罪,均係犯罪質相同之違法重建罪,暨考量前揭所示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乃定其就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2所宣告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依原宣告之刑執行之,不發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碧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違法重建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6月下旬某時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3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 年度桃簡字第1998號 110年11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 年度桃簡字第1998號 111年1月5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執字第1736號【已執畢】 2 違法重建罪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7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5年8月2日前某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20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 年度壢簡字第968號 110年12月1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 年度壢簡字第968號 111年1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執字第3134號【已執畢】 3 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5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1426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 年度簡字第22號 111年1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 年度簡字第22號 111年2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0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07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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