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92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聖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聖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聖偉因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26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㈡如附表編號1、14至2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6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有上開裁定、判決各1份在卷可佐,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有期徒刑總和之上限30年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開裁定、判決所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刑總和5年10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6罪,均為詐欺取財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均相同,犯罪時間接近,及犯罪次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月17日 臺南地院院110年度訴字第380號 110年6月1日 臺南地院院110年度訴字第380號 110年6月30日 編號1、14至2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6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 2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12月7日 臺南地院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89號 111年1月27日 臺南地院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89號 111年3月15日 編號2至13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3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12月25日 4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12月25日 5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月11日 6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月11日 7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月12日 8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月12日 9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月12日 10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月12日 11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月22日 12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月22日 13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月22日 14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12月29日 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3號 111年3月16日 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3號 111年4月13日 編號14至23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15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月間某日 16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月26日 17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月22日 18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月14日 19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月15日 20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月15日 21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月15日 22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月28日 23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月28日 24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月26日 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0號 111年3月17日 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0號 111年4月20日 編號24至26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25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1月28日 26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1月29日